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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入室盜竊被撞見,主人看她姿色不錯,便產生邪念,主人犯法嗎

女子入室盜竊被主人撞見,主人看見她姿色不錯,便產生邪念,以報警相威脅與其發生關係。32歲的女子陳某因盜竊罪剛刑滿釋放,在入室盜竊時被屋主人劉某撞見,劉某控制住陳某後,欲報警時,看見小偷陳某姿色很好,便提出與其發生關係,陳某表示劉某不報警就同意,事後小偷陳某正欲離開時,被劉某回家的妻子撞見,劉某隻好說陳某入室盜竊被自己抓住了,於是劉某的妻子就報了警。

女子入室盜竊被撞見,主人看她姿色不錯,便產生邪念,主人犯法嗎

(一)

案情回顧

32歲的陳某因盜竊罪剛刑滿釋放不久,但無所事事的她又重操舊業,開始入室盜竊,可是第一次就栽了。

事發當天,陳某看到一戶人家房門緊鎖,而且晚上也沒開燈以為屋裡沒人,就用鐵絲開了鎖,進入房間盜竊。

可是她剛進入臥室翻找東西,就被從次臥出來準備進主臥的男主人劉某撞見。劉某開啟燈,二話不說上去就把小偷陳某制服了。

女子入室盜竊被撞見,主人看她姿色不錯,便產生邪念,主人犯法嗎

隨後,劉某仔細端詳了小偷陳某的身材樣貌,覺得顏值不錯,就告訴陳某,如果和自己發生關係,就不報警,放她走。

小偷陳某則迴應說,如果劉某發誓不報警的話就同意與劉某發生一次關係。隨後劉某與小偷陳某在主臥發生了關係。

事後,劉某固守承諾,放小偷陳某離開。陳某感覺裝好衣褲,準備離開房間。剛到門口就撞見劉某的妻子下班回家。

劉某見狀趕緊上去扭住小偷陳某的手,說陳某入室偷東西被自己抓住了。隨後劉某的妻子打電話報警,警察來後小偷陳某卻說自己被劉某強姦了。

劉某和小偷陳某都被警方帶走了。經過審查,小偷陳某被以盜竊未遂提起公訴,而劉某則被以涉嫌強姦罪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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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以案釋法

一、雖然女子小偷陳某還沒盜竊就被發現,是否還屬於盜竊罪呢?

1。入室盜竊未遂沒有構成盜竊罪,因為是沒有完成入室盜竊這一項行為。但是入室盜竊未遂的話已經是構成了犯罪行為的,因為在法律上規定只要是入室盜竊不管是既遂還是未遂都是屬於犯罪的範圍。

2。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對犯罪未遂的定義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這是對犯罪未遂從主客觀兩個方面的原則性界定。這一原則性界定也同樣適用於盜竊未遂,即盜竊者實施盜竊時在客觀上“已經著手”,但又“未得逞”,是盜竊未遂。

3。依照《刑法》第23條規定以及入戶盜竊未遂也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也就是構成犯罪,但可以根據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5。盜竊罪屬於《刑法》第五章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因此盜竊罪可以適用和解程式,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和解程式。

因此女子陳某剛刑滿釋放就再次盜竊屬於從重情節,即使盜竊未遂也要被追究刑事責任,量刑應該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陳某的確虧了,錢都不到還被男子侵犯了。

二、小偷陳某被屋主男子劉某抓住後,以不報警作為與小偷發生關係的交換條件,是否屬於強姦呢?

1。強姦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的行為。

2。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強行姦淫的意圖。

3。很顯然,本案中男主人是用了脅迫的手段,如果不與自己發生關係就報警來脅迫小偷與自己發生關係,屬於違背婦女意志,涉嫌強姦。

4。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劉某肯定構成了強姦罪,量刑應該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劉某從道德層面來說,他的所作所為也是不誠信的表現,發現小偷應該報警而不是作為發生關係的交換條件。

(三)

案例啟示

本案看起來很荒唐,但我們從中可以得到幾點啟示:

第一,善良是一種美德。

本來男主發現美女小偷盜竊,將其制服後報警就可以了,如果覺得過意不去,可以提出諒解,讓小偷獲得從輕處罰的機會,這也是一種美德。但男主卻心存邪惡,動了壞心思,想以此要挾,最終也是得不償失,從受害者變成施暴者,最終終嘗惡果,也是自作自受,怨不得別人。

第二,壞的習慣難以改正。

本案中小偷自身條件不錯,如果選擇服務行業,做一個導購、銷售什麼的,也能自力更生,也許還能遇到一個如意郎君,到時候相夫教子也不錯。可是女子卻改不掉盜竊的習慣,最終盜竊不成還失了身,還得再次入獄。

第三,選擇決定個人命運。

所有命運饋贈的禮物,都已在暗中標好了價格。所以千萬不要覺得自己可以輕易取得什麼,生活中的一切都是需要你付出努力和代價才能夠獲取的,就算你能輕易得取得什麼生活中的饋贈,最終也要付出代價,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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