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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被人強姦,父親將歹徒打死,會判刑麼?

有可能無罪,有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犯罪,但是即便構成犯罪,也不會判得太重。

我從事法律實務工作10多年了,我來說說這個情況。

從情理上來說,父親就是為了保護女兒而採取的措施,是一種自行救濟的方式。可是從法律的層面講並不完全是這樣,因為沒有任何人可以隨意剝奪他人的生命。只有一種情況例外,那就是——正當防衛。

女兒被人強姦,父親將歹徒打死,會判刑麼?

根據刑法第20條的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該條同時規定,防衛需要有一定的限度,如果超出相應限度的話,是需要承擔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的。然而對於一些嚴重的暴力性質犯罪,是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的。也就是說即便將不法侵害人打死,都不會承擔任何責任的,哪怕是民事賠償責任也是不會承擔的,這其中就包括了強姦。

因此,這裡的父親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就不用考慮防衛過當的問題了,只需要看能不能構成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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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刑法第20條的規定,我們可以梳理一下正當防衛的幾個要素:

一是起因,必須是屬於存在不法侵害。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不法侵害,如果是合法的侵害,就不能再去正當防衛的。比如被判刑了以後要槍斃,那當然是個合法的侵犯了。再如警察抓小偷,小偷也不能對警察進行正當防衛。

二是時間,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這是最難認定的一個要素,也是正當防衛的關鍵所在。

防衛可以分為事前防衛、事中防衛和事後防衛,只有事中防衛才是真正的正當防衛。

這其實也就是本次問題中的關鍵所在了。如果張三欺負了自己的女兒,在欺負的過程中就把他打死,當然是正當防衛,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的。但是如果是頭一天張三欺負了的女兒,父親為了報仇洩憤,而在第2天將張三打死,顯然這種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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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如果是在事發的當天,張三還在現場、尚未離開的時候,是否屬於事後的防衛還是正當防衛,再認定起來可以能有一定的困難。但是法海以為,還是應當作出傾向於保護被害人的認定,因為你不確定他在提上褲子以後,還有沒有可能對女兒存在二次的傷害。換言之,不確定什麼時候作為侵害結束的時間。

但是,如果不只是提上褲子了,而是已經離開現場了,或者是在逃離現場的途中,這個時候還應認定為正當防衛。

不過,即便真的以故意殺人罪追究父親的刑事責任,考慮到他畢竟是因為自己女兒被強姦的情況,也會從輕處罰的,肯定不會判處死刑的。

三是物件,必須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也就是說正當防衛,只能傷害不法侵害人而不能傷害其他人。比如張三在綁架一個人質,這個時候只能對張三進行防衛,而不能對張三的孩子、妻子或者其他的親屬進行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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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目的,必須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非故意傷害。有些“聰明”人,為了逃避法律的打擊,可能實施防衛引誘。 比如想要傷害,但是又不想自己受到法律追究,於是透過各種侮辱性的方式引誘張三毆打自己,然後再對張三進行防衛。實際上存在的就是傷害張三的故意,那麼這就不能成立正當防衛,因為這種行為本身就是不正當的。

五是限度,必須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比如,你不能對一個小偷直接痛下死手,直接打死。但是,針對一個強姦犯你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打死也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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