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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僱兇抓情夫,兇手“打死”情夫並婪屍,如何定性?

非法拘禁罪是實踐中常發多發犯罪,刑法關於本罪的法條規定內容相當豐富,透過以下案例,重點討論非法拘禁罪基本犯、從重處罰情節、加重處罰情節及法律擬製的相關規定及適用。以下結合案例,談談看法,敬請閱讀和指導。

【簡要案情】趙某因其妻與於某有染,便對於某懷恨在心。由於沒有沒有妻子出軌的證據,經人介紹,趙某僱傭孫某將於某抓來,自己親自審審趙某,以證明其確實與妻子有不正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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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某收到趙某佣金後,便開始跟蹤於某。一天凌晨,趁於某出家門時,孫某將其控制於自己車子後座上,由於於某拼命反抗掙扎,孫某便毆打於某,過了一會,孫某發現於某已不再掙扎,一動不動躺在座椅上,孫某感到不妙,便從於某上衣翻出其身份證,開車將於某接到偏僻處焚燒後,將骨灰撤入河中。後據孫某交待,其焚燒於某時,不知道是死還是活。

以下結合案例,展開分析討論。

非法拘禁罪中的基本犯、從重處罰情節、加重處罰情節(結果加重犯)及法律擬製

非法拘禁罪,是故意非法限制或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人的身體活動自由,概括地說,想到不讓動或不想動非讓動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實踐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及手段多種多樣,只要這樣的行為非法限制或剝奪了他人身體的活動自由,就是非法拘禁行為。非法拘禁罪法條共有五款規定,內容極其豐富,以下僅討論與本案相關的基本犯、結果加重犯及法律擬製的相關規定及其在本案中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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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基本犯

《刑法》第238條第1款前半段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本款規定就是非法拘禁罪的條文內容,非法拘禁罪基本犯是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基本要求,根據立案標準規定,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等應予立案。立案標準是非法拘禁行為構成犯罪的基本要求。也是非法拘禁罪基本犯所應符合的構成要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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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從重處罰情節

《刑法》第238條第1款後半段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本款規定是非法拘禁罪從重處罰情節,即在基本犯基礎上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在基本犯法定刑幅度內從重處罰。同時,具有毆打、侮辱情節也是構成基本犯的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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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加重處罰情節(結果加重犯)

《刑法)第238條第2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款規定是非法拘禁罪結果加重犯的規定,適用本款規定要求基本犯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情況,即要求基本犯行為與重傷或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關係。換言句說,是由非法拘禁行為本身故意或過失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情形。如果非法拘禁他人後,又產生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故意的,應按非法拘禁罪基本犯與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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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中的法律擬製

《刑法》第238條3款規定,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所謂法律擬製,是刑法將本不符合某個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規定為某個罪,是刑法的規定所致。本款規定,刑法將非法拘禁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擬製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適用本款規定時,如果僅使用暴力的,不再適用從重處罰規定;如果具有侮辱情節的,應當適用從重處罰規定。

評價本案

案情概括

趙某教唆孫某非法拘禁於某,於某非法拘禁過程中使用暴力致孫某死亡。

處理結論

趙某與孫某為共同犯罪,趙某為教唆犯,孫某為直接正犯。趙某的教唆行為與於某的死亡具有心理上的因果性,並對於某的死亡具有預見性,因此,對趙某應適用《刑法》第238條第2款結果加重犯的規定,趙某仍涉嫌非法拘禁罪,適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孫某為親自實施了殺人行為,為直接正犯,對孫某應適用非法拘禁罪法律擬製的規定,按故意殺人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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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根據案情,孫某焚燒於某“屍體”時,不知道於某是死還是活。根據《刑法》第238條第3款規定,非法拘禁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法律擬製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如果於某確實是在非法拘禁過程中,被孫某使用暴力致死的,孫某涉嫌故意殺人罪,後面的婪屍行為因不具有期待可能性阻卻責任,不再作刑法評價。

問題是,如果當時於某隻是處於休克狀態,達不到傷殘、死亡的程度,對孫某的行為就不能擬製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如果孫某基於毀滅證據的故意婪屍,那麼,孫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和毀損屍體罪的想象競合,按過失致人死亡罪處罰;如果孫不管於某的死活,基於毀滅證據的故意焚燒屍體,則孫某涉嫌故意殺人罪,為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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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死亡時間查不清楚的情況下,在事實和證據存疑時,只能按照有利孫某的原則,認定孫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對於教唆犯趙某仍應按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處罰,認定趙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致人死亡的最高法定刑為七年,本案中,正犯孫某的最高法定刑為七年,而作為教唆犯的趙某最低法定刑卻為十年,出現了對教唆犯的處罰重於正犯的現象。這樣的理解是否存在問題,您的看法如何?敬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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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透過以上分析,司法機關及主流觀點認為,本案中,趙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適用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孫某涉嫌故意殺人罪。在“問題討論”中,本文提出了自己對本案的理解。您對本案及本文觀點有什麼看法呢?不妨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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