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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罪大惡極的“壞人”辯護的律師,都是怎麼想的?

勞榮枝揹負7條人命,今天被宣判死刑。

幫罪大惡極的“壞人”辯護的律師,都是怎麼想的?

爭議的焦點變成了

為什麼勞榮枝這種“罪大惡極的人壞人”也有律師為她辯護?

我說幾個方面的原因,看大家能不能接受吧。如果你不接受我的觀點,我也理解。

首先

,這些“壞人”往往是殺人、搶劫、強姦犯這一類的刑事犯罪,也都是公訴案件。這種案件的原告是檢察院。與婚姻糾紛、債務糾紛、商業糾紛這些民事案件不同。民事糾紛都是私權力之間的博弈,雙方力量相對均衡。而檢察院屬於公權力。公權力的能量是非常大的,

為了限制公權力被濫用

,任何未被法院判定有罪的人都享有辯護的權力。就是要讓他們說話,給他們喊冤的機會。律師就是協助他們,告訴他們怎麼為自己辯護。所以當老百姓面對公權力的時候,法律首先要保護他發言的權力。如果任何人都可以不經審判、不經法庭辯論就可以被執行死刑,公權力就會失去約束。那麼我們會想:萬一檢察院的人濫用公權力怎麼辦?萬一他們公報私仇怎麼辦?萬一出現冤假錯案怎麼辦?

第二點,為了讓嫌疑人心服口服。

在全球範圍內來講,受教育水平越低的人越容易犯罪。即便是有些高學歷、高智商的罪犯也都是在金融、網路、證券這些範圍內犯罪。像殺人、搶劫、強姦這些惡性案件的當事人一般受教育水平不高,他們在法庭上經常會聽不懂檢察院和法院的工作人員的表述。他的律師會把法律語言轉化成老百姓能聽懂的話,讓原告知道自己為什麼違法了,違反了什麼法,要承擔什麼責任。

第三點,真理越辯越明。

如果勞榮枝在沒有請律師的情況下被判處死刑,有些老百姓可能會有疑問,她可能不出主犯,她可能是被人利用了,她可能是被脅迫的。最終,總會有些人說,她肯定是被冤枉了!但是有了律師的介入,會打消老百姓們的很多疑慮。

第四點,法院指派的。

為了維護被告的辯護權利,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不主動請律師或者請不起律師,法院就會指派辯護律師。所以在有些刑事案件中的律師是被指派的。所以有時候並不是自己主動要擔任辯護律師的。

第五點,有些律師就是為了出名。

因為這些案子影響大,傳播範圍廣。所以有些律師為了名或者為了利,都是有可能的。

最後我想用著名的

錢列陽律師的話來做個總結,

律師不是為“壞人”的“壞”辯護,而是為“壞人”的“人”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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