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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出軌後卻謊稱被強姦,因誣告陷害而獲刑

事情發生在寧夏固原,36歲的張女士,出去與朋友吃飯唱歌,晚上從KTV回到家,丈夫發現她眼神躲躲閃閃,行為表現異常,經過丈夫一再追問,張女士沒有直接回答真實情況。反而告訴丈夫,自己在KTV被男服務員強姦了。丈夫果斷選擇了報警。

經過調查得知,張女士在KTV和男服務員互生好感,雙方自願在包廂內發生了性關係。因張女士不願丈夫知道自己出軌了,於是在丈夫的質問下,謊稱被男服務員強姦。但是,張女士萬萬沒想到,老公居然選擇了報警,既然報警了,這個謊話就要繼續,也是為了防止事情敗露,張女士面對公安機關仍堅稱自己被男服務員強姦了。

女子出軌後卻謊稱被強姦,因誣告陷害而獲刑

在警方傳喚男服務員調查情況之後,警察告訴張女士相關權利和義務,迫於誣陷的法律結果,張女士最終承認,雙方系自願發生性關係,並沒有被強姦,而是自己出軌,最終警方認定張女士的行為構成誣告陷害罪,張女士獲刑半年。

自己出軌,意圖欺騙丈夫和警察。但是,張女士可騙不過辦案經驗豐富的警察,經過嚴格訊問,真相敗露。現在自己的丈夫知道自己出軌,還因此被判刑半年,實在得不償失。

張女士開始向自己丈夫說謊,怕出軌的事情被丈夫知道,這種欺瞞的行為不犯罪。但是在警方進行調查時,張女士仍然堅稱被強姦,陳述虛假事實,致使男服務員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已經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構成誣告陷害罪。張女士向警方虛假陳述自己被男服務員強姦,使得男服務員被警方調查。因本案情節較輕,張女士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現實中,強姦罪的認定是比較嚴格的,其中主要一點就是看婦女是否系自願發生性關係,如果在當時是自願發生,或者半推半就,隱含同意的意思表示,事後女方因各種原因反而稱被強姦了,進而虛假陳述,進行誣告,這是犯罪行為。

法律對事情的定性都是比較嚴格的,有相應的構成要件,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才會被追究責任,如果情況屬實,有證據足以證明犯罪事實,嫌疑人自然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也要注意,法律不會冤枉任何一個無罪之人,誣告陷害是要受到刑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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