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個層面即我們常說的自然辯證法階段。
一、體力勞動或物質實踐層面。
以物質實踐為主,同時能積累一定的經驗事實作為經驗素材,但此處並不加工這些經驗素材,如
“一萬小時定律”、“我亦無他,唯手熟爾”,行為主義心理學——“給我一打健康的嬰兒,我能把他培養成任何我想要的樣子”。
二、技術或物質規律層面。
對物質實踐層面的經驗素材進行加工,上升為理論,再以此理論指導物質實踐提產增效。
技術勞動雖然是以腦力勞動為主,但它的物件是物質的,比如機器,比如軟體,比如具體的某個領域,這些規律是物質的,和人與社會無關的,直接可以透過實驗進行檢驗。
第三、四、五、六層即尚未完成的
“社會辯證法”階段。
三、階層層面。此處略,參見
C系列階層-文化篇。
四、管理層面。此處略,參見
D系列社會-治理篇。
五、戰略層面。此處略,參見
E系列國家-戰略篇。
六、制度層面。此處略,參見
F系列權利-制度篇。
第七、八、九層即尚未完成的
“精神辯證法”階段。
此三層是認知產生的源頭,是所有人都有且一直在用但卻不自知的層面,個人在這三個層面的任何變化都足以顛覆一個人對世界的認知,影響其一生,而這三個層面相關理論若有任何變化,都足以改變人類文明發展的程序,相關介紹參加總論
05篇。
七、知識論層面,此處略,參見
G系列倫理-法理篇。
八、方法論層面,因故,殘稿已焚。
九、認識論層面,因故,殘稿已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