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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一生獨居無人管,死後兒女突然現身,要繼承遺產?合理嗎?

江蘇無錫農村的曹大爺,年輕時就一個人住村裡,一住就是幾十年。在大家眼中,他就是個一輩子沒結過婚、窮困潦倒的孤寡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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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78歲那年,村裡拆遷建回遷房,但因為回遷房,面積都較大,而他以前住房不到30平米,對於大房子,曹大爺又沒錢補差價。

居委會一直對曹大爺很照顧,就給補了差價,分給他一套近百平米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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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大爺有了大房子很高興,只是他一想到自己將來無人給養老,有些惆悵。思來想去,他想讓居委會給自己養老送終,等死後財產歸居委會。

居委會把曹大爺的弟弟妹妹找來,三方一商量,曹大爺和居委會共同簽訂了一份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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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的具體內容

此後,居委會按照協議執行,負責照料曹大爺的生活,包括定期給生活費、帶免費就醫等,平時照看老人的生活起居等等。在老人不能自理時,又及時送到養老院,並支付了所有費用,

居委會精心照料,直到曹大爺94歲去世,居委會又花了六萬塊錢,給安排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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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大爺死後,居委會收拾房間的時候,發現曹大爺竟然有30萬存款,居委會大吃一驚,因為大家都以為他沒什麼錢。

接下來更令人吃驚的是,曹大爺的4個子女突然找上門,到居委會,要求繼承財產。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曹大爺還有兒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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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曹大爺年輕時,去過外省生活過一段時間,在那裡結婚生子,因為他在當地沒有工作,所以想回農村老家務農。

但他老婆卻不願意,兩人最後離婚,因為當時4個子女還年幼,他的老婆一個也沒給曹大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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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30多歲的曹大爺一人,回到家鄉生活,5年之後,他

回去找前妻,打算帶走一個孩子撫養。

但他當時生活窘迫,孩子還年幼,也不樂意和他一起生活,他前妻也不同意,他一氣之下,後來的五六十年,再也沒有和前妻以及子女有任何來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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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DNA檢測證明,4人確係曹大爺兒女後,居委會拿出當年和曹大爺簽訂的協議,但曹大爺子女不認可,最後雙方鬧到法院。

法院認為是曹大爺和居委會簽訂的協議,屬於遺贈扶養協議,合法有效。

而且法院認為居委會不僅對曹大爺,盡到了養老送終的責任,而且對他的人文關懷,是用金錢無法衡量的。所以,曹大爺的名下所有財產,都歸居委會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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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有網友認為,老人的四個兒女不知羞恥。

父親在世的時候,從來沒有找一下,看一下,照顧一下,老人死了就立即現身要繼承財產,這真是無情無義的不肖子孫!

但也有網友認為,曹大爺和四個子女兩不相欠。

對於四個子女從未盡到到撫養義務,兒女們幾十年從來也沒有感受到過父愛,所以子女和曹大爺之間沒有感情也很正常。

既然一方未撫養,一方未贍養,兩不相欠,這遺產不給子女也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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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們的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

未盡贍養義務的子女仍有繼承權,就是說曹大爺的四個子女即使沒有贍養過老父親,但他們也是有權利繼承大爺遺產的。

但由於曹大爺和居委會,多年前簽訂了

遺贈扶養協議,這個法律

效力,要優於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

說白了,就是先以遺贈協議為主,如果沒有這個遺贈協議,那麼曹大爺的4個兒女是可以繼承遺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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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假設當年居委會不管曹大爺,他如果去找到子女,要求子女給自己養老

,那麼子女要不要,對這個沒有盡到一點撫養責任的父親,養老送終呢?

可以參考另一個案件:

李大爺年輕時不務正業,就靠打零工生活,平常經常喝得醉醺醺,對子女漠不關心,喝多了就打老婆,他老婆無法忍受,就帶著一雙兒女遠走深圳,投奔了哥哥。

子女生活在舅舅家,由舅舅供讀書上學,現在都長大成人,結婚生子。

而多年不聯絡的李大爺,因為長年酗酒患上了肝硬化,不能工作了,生活困難就跑到深圳,要求兒女給贍養費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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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爺的兒女,對於這個消失多年的父親,仍舊充滿怨恨,他們認為父親本性難移,給他錢,他還會繼續吃喝嫖賭。

他們拒絕給贍養費,李大爺把兒女告到法院。

法院認為李大爺當年確實有過錯,對子女未盡撫養責任,但他現在年老多病,並意識到自己的錯誤,法院希望兒女能原諒父親。

老人一生獨居無人管,死後兒女突然現身,要繼承遺產?合理嗎?

法院經多次調解,最後判決,子女支付李大爺,每月生活費1000元,並支付他生病不能報銷的醫療費用。

法院的判決,也是有法可依的,因為民法典有規定,沒有撫養子女的老年父母,也可以讓子女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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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如果當年曹大爺找到兒女,讓他們給自己養老送終,兒女也是有義務的,要給他養老。

在有些人的觀念中,一直有“父母養我小,我就要養父母老”,而“父母沒有養我小,我就不給父母養老”的觀念。

這個觀念有一半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法律規定,不管父母有沒有撫養你長大成人,你都有贍養他的義務!

所以,我們要依法辦事,而且骨肉親情,血濃於水,善待老人是傳統美德。

不能因為父母未盡撫養責任,而拒絕贍養!對此你有什麼看法呢?歡迎大家一起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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