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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離婚律師:戀愛期間向對方借的錢,結婚後還需要還嗎?

感情是婚姻的基礎,戀愛是情感升溫的過程。但是戀愛過程中難免會發生一點磕磕絆絆,有些情侶會在戀愛過程中向另一半借款,然後透過結婚來躲避這種債務,認為結婚了還分什麼我欠你的,你欠我的,這不都是我們共同的嘛。可實際上真的是這樣嗎?

北京離婚律師:戀愛期間向對方借的錢,結婚後還需要還嗎?

首先,夫妻雙方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兩人已經形成了債務關係,這筆錢款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不會因為結婚而消失。其次,夫妻二人在婚後仍然是兩個獨立的個體,婚姻關係並不會讓他們喪失獨立民事主體地位。所以在婚前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兩個獨立民事主體之間形成的合法借貸關係,是受法律保護的,不會因結婚就此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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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的債權債務,即便是結婚也不會發生混同。

混同是指合同法中債權人與債務人由兩個主體合併成一個主體,債權債務都歸於一個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存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了。但是婚姻關係中的夫妻是兩個獨立的主體,即便是結婚了也不會合併成一個主體,只有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才能看作是一個具有特殊關係的共同主體。

所以說婚姻登記前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兩個獨立民事主體之間形成的合法的借貸關係,不會因結婚而混同。

二、婚前的個人財產不會因為締結婚約而轉變成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從此條我們可以得知在沒有特殊約定情況下,不管是結婚還是離婚,債權人均享有對債務人的個人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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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行婚姻法規定的是夫妻約定財產製。

夫妻約定財產製是夫妻對其財產所做的約定,是一種協議,也可以說是一種特殊的合同。所以夫妻約定財產製在成立、形式、效力和解除方面是受合同法的制約的。根據《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婚姻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獨立的個人財產,夫妻各自以各自的個人財產承擔相應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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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戀愛期間的支出,分手後能不能要回呢?

這種需要視情況而定,在沒有特殊約定或者存在法定撤銷情形下,會被視為贈與而無法要回。當然如果款項比較大,超過了日常生活、戀愛交往的合理限度,或者是彩禮等以結婚為目的的財產往來,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是有可能要回來的。補充一點,像1314、520這種特殊意義的紅包,一般會認為是維繫感情的必要支出,沒有特殊約定或者符合法定撤銷情形的話,是沒有可能返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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