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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單方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向第三方借款的情形很常見,不僅存在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第三方借款給其配偶造成損害的情況;也存在夫妻合謀以離婚為手段,將共同財產分配給一方,而將債務分配給另一方,藉以達到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目的的情形。

《民法典》出臺後,對夫妻共同債務做了詳細的規定,這一規定的出臺保護了對借款不知情的一方,避免了夫妻一方借款,共同債務一刀切的情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

婚內單方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常見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情形如下:

1。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簽名的債務。例如,夫妻雙方共同簽訂借條對外借款,該借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共同債務=個人名義+家庭開支。例如,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簽訂“用於子女上學”等用於家庭開支的借條同時也實際用於家庭開支的情形,則該借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個人名義+另一方事後追認。例如,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另一方在事後對該筆款項進行追認,則該借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夫妻共同債務=個人名義+超出家庭開支+用於家庭開支(債權人的舉證責任)

例如,夫妻一方雖然以個人名義借款,該款項超出了家庭日常開支所需,但該行為屬於賺取利差的投資經營行為,所獲利息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於這一行為,債權人在訴訟中應進行舉證證明該借款用於家庭開支,但一般情況舉證較為困難。

需要注意的是,判斷是否用於家庭開支,應從借款物件、借款時間、借款數額、借款用途等方面進行審查。另外,在離婚糾紛(對內)和債務人對夫妻的訴訟糾紛(對外)兩種訴訟中,舉證責任區別很大,常常因舉證程式錯誤,導致案件敗訴時常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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