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交通出行中
輕便小巧的非機動車給人們帶來便利
但在橫過道路時
特別是路口橫過斑馬線時
非機動車駕駛人往往會放下警覺意識
為圖一時便利,或心存僥倖
直接在斑馬線上騎行過路口
殊不知危險也在悄悄接近
●近日,耿某駕駛電動腳踏車,由東向西行駛至路口左轉彎時,該車左側與同向機動車道內黃某駕駛的小型客車前部相撞,造成耿某受傷,車輛損壞。最終,
當事人耿某負主要責任;當事人黃某負次要責任
。
●近日,馬某駕駛小型麵包車由西向東超速行駛至蘇州市太湖旅遊度假區金庭鎮梅園路華潤超市路段時,其車右前部與由南向北行至該處黃某駕駛的無號牌電動三輪車左前部發生碰撞,致黃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最終,認定馬某和黃某負該起事故的同等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
“在道路上駕駛腳踏車、三輪車、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駕駛腳踏車、電動腳踏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透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行”
在駕駛非機動車等交通工具出行時
在人行道前,一定要注意提前減速
橫過人行橫道時要下車推行
在仔細觀察路況後再通行
做好這樣簡單的細節
或許就可以避免悲劇的發生
編 輯丨周 洋
核 發丨劉 軍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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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蘇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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