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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嶽嶽的《五環之歌》侵權了嗎?帶你看看相關的法律規定

還記得這幾年比較火的歌《五環之歌》嗎,網友都稱其有毒,評論稱:“第一遍:什麼破歌,第二遍:還行,第三遍:啊~五環,你比四環多一環”由此可見《五環之歌》的洗腦能力,《五環之歌》的成功不僅僅是憑藉簡單易懂的歌詞,還有和《牡丹之花》及其相似的旋律,朗朗上口,給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同時也正是因為和《牡丹之花》極其相似的旋律,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得公司)認為侵犯了自己公司作品《牡丹之歌》的著作權,在去年將此事告上了法庭。

小嶽嶽的《五環之歌》侵權了嗎?帶你看看相關的法律規定

要解決這個案件,有必要弄清以下幾個問題

1。牡丹之歌的作品性質是什麼?

《著作權法》第十三條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根據著作權法判斷某一作品是否屬於合作作品,本質上是判斷是否有共同創作的行為,其判斷的核心要素為:①有共同創作的主觀意圖②創作者都一起實施了實質性的創作行為

涉案音樂作品《牡丹之歌》先由喬羽創作出歌詞,後經唐訶、呂遠多次修改,完成曲譜的創作,據此可以認定,作為詞作者的喬羽與作為曲作者的唐訶、呂遠具備共同創作該歌曲的意圖和行為,故歌曲《牡丹之歌》為合作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法律根據合作作品的性質,分為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與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音樂作品《牡丹之歌》屬於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可分割為詞作品和曲作品。詞的作者不僅對詞作品享有著作權,而且對整體作品享有著作權。

2。著作權的轉讓與訴訟主體資格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歌曲《牡丹之歌》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音樂作品,其著作權人有權依法主張相應權利。喬羽將《牡丹之歌》的詞作品著作權轉讓給喬方,而後喬方將《牡丹之歌》詞作品的改編權、資訊網路傳播權、表演權、複製權以獨佔排他的方式授權給眾得公司。雖然眾得公司對於《牡丹之歌》的曲作品沒有著作權,但是對於詞作品享有的權利,眾得公司能夠以詞的改編權提起訴訟,其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3。是否侵犯作品的改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十四)款規定,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一方面,改編要以原作品為基礎,受制於原作品的內容,另一方面,改編的新作品又要有獨創性。

在內容上

,《牡丹之歌》寫牡丹,表達對牡丹的讚美,《五環之歌》寫的是城市交通狀況,吐槽北京交通擁擠。兩者並不相同。

在形式上

,《牡丹之歌》和《五環之歌》前三部分的表達形式相近,都用了“啊”字這種表達形式,但是“啊”字的表達形式並不具有獨創性。著作權法之保護具有獨創性的內容,況且《五環之歌》中加入了大量說唱元素,與《牡丹之歌》有很大的不同。

所以《五環之歌》的歌詞不構成對歌曲《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故未侵犯對歌曲《牡丹之歌》詞作品享有的改編權。

《五環之歌》改編權案的訴訟的結果就是北京眾得文化有限公司敗訴,法院認為《五環之歌》並沒有侵犯《牡丹之花》的著作權。

總結來講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

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

最重要的特徵是獨創性。《五環之歌》和《牡丹之歌》雖然有“啊”字式的表達的相似之處,但是這種表達沒有獨創性,所以《五環之歌》並沒有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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