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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工作揹著丈夫進行流產?談談男性“生育權”的相關規定

01

揹著丈夫打掉孩子?

為了工作揹著丈夫進行流產?談談男性“生育權”的相關規定

公司

小A是一家公司的員工,因為業績突出,受到了上司的讚賞,

某天,上司親自約見小A,並且通知她一個好訊息,

公司即將派員工進行深造,而小A就在本次出派名單之中。

小A自然很開心,但是同時又有一件煩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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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

和丈夫結婚之後,兩人總算是擁有了愛的結晶,剛準備安心調整工作和生活,

但是,這是一個升職加薪的大好機會,小A考慮一段時間後,

決定瞞著丈夫去把孩子打掉,換取這次深造機會。

手術進行得很順利,小A也如願以償得到了這次機會,

然而,丈夫在扥只得這個訊息之後暴躁如雷,

認為小A並沒有尊重自己的合理權利

但是又不想和小A離婚,於是,丈夫將小A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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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並非此案事發法院,僅附圖)

以其侵犯自己名譽權希望法院對此作出判決,希望自己的妻子下次行動之前和自己商量。

02

生育權?名譽權?

很明顯,丈夫在此想要起訴自己的名譽權被侵犯,而實際涉及到的應當是生育權。

所以,我們來一起看一下名譽權和生育權的定義:

1、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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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譽權

名譽,是指人們對於公民或法人的

品德、才幹、聲望、信譽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綜合評價。

名譽權是人格權的一種。

這些被維護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

2、生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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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就是說生育是公民的一項權利。

生育權從根本上講是指

一個人有權決定生育,也有權決定不生育;

以及有權決定自己什麼時候生育。

但是生育權的行使有兩個前提:

一是

不能違反國家關於計劃生育等已有的法律法規;

二是

不能因為行使自己的生育權而妨害到別人正當權利的行使。

因此,又有一個問題被提出,丈夫擁有生育權嗎?

答案是肯定的:

2001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透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公民不分性別均有生育權,男性的生育權首次被法律明文規定。

因此,丈夫也有生育權。

然而,此處的生育權並不是丈夫可以控制妻子生或者不生孩子,

對妻子造成肉體和精神上的傷害,均屬於違法行為,

但是,丈夫的生育權也絕不是一紙空文,

如果妻子不願意生育孩子,丈夫卻想要孩子,夫妻雙方在這個問題上無法透過溝通達成一致,那麼丈夫可以以此

作為請求離婚的理由與妻子離婚

,法院會把這個理由作為判決其離婚的依據,

透過這種方式丈夫可以實現自己的生育權

由此,可以體現生育權這一權利在丈夫一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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