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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第三方證據的出奇制勝

在涉及房產的具體案件中,與中介第三方的溝透過程在證據的提現中是十分重要的。王海英律師對此表示,當證據與時間節點形成了關聯性也就意味著在官司中的勝訴率相對利好的態勢。

律師說:第三方證據的出奇制勝

案情簡介

2009年10月22日,門頭溝區採空棚戶區改造拆遷工作辦公室(甲方)與郭某軍(乙方)簽訂門頭溝區採空棚戶區

改造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約定:甲方需拆遷乙方門頭溝區城子二斜井第二棟40號所有的房屋及附屬物。

乙方在拆遷範圍內有正式住宅12間,建築面積377。35平方米,乙方在冊人口1人,實際居住人口1人,分別為本人。乙方可購買的安置房為:永定地區五套三居室,門城地區一套三居室,門城地區一套兩居室。後郭某軍選購的其中一套為1401號房屋。在審理中,郭某軍陳述系

被徵收公房承租人

2012年2月19日,郭某軍(甲方)、江某花(乙方)與金城阜業公司(丙方)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江某花購買郭某軍所有的1401號房屋,房屋價款80萬元,付款方式:本合同簽訂當天,乙方支付甲方購房定金16萬元(該定金在甲乙雙方均沒有出現違約情況下充抵房款或首付款)。乙方以全款方式購買上述房屋,在網上籤約之後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之前再向甲方支付除定金以外房款64萬元。

甲乙雙方約定:

甲方收到全部房款

(除物業交驗押金)

後當日內將房屋騰空並於×年×月×日之前進行房屋交驗,交驗完畢當日將該房屋的鑰匙交予乙方。

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訂後,如乙方違約,乙方已支付定金歸甲方所有,不予退還,並賠償甲方標的房款的20%作為違約金;如甲方違約,應自違約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雙倍返還乙方所付定金,每延誤一日,按房屋成交總價的萬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滯納金,合同繼續履行;甲方違約延期超過十個工作日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並於延期十個工作日後三日內按該標的房款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同日,郭某軍(甲方)、江某花(乙方)、金城阜業公司(丙方)三方簽訂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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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

1、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出售房屋還未辦理產權證書,經甲、乙雙方認可自願交易。

2、甲方承擔一手產權證費用:契稅、公共維修基金、甲方自願負擔第一手物業費;

3、乙方承擔將來產權證轉移所有費用:營業稅、個調稅、契稅、綜合地價款和當時國家政策所需費用;

4、簽訂合同當日,乙方給付甲方除定金外:24萬元整,待辦理入住手續時,乙方付給甲方25萬元。2013年3月之前再給付甲方5萬元。如2013年3月之前產權證已經能夠辦理轉移手續。乙方付清剩餘全部房款15萬元整。

5、如房屋交付時超過80平米,乙方補齊多出平米數錢款,按開發商開出憑據交費。如不足80平米,甲方按一萬一平退給乙方錢款,乙方自行交付裝修押金給開發商。

6、產權證能夠轉移時,乙方隨時付給甲方全部剩餘房款15萬元整。甲方隨時配合乙方辦理產權過戶。雙方均認可補充協議中約定的房屋總款合計為85萬元有誤,實際售房款為80萬元。

合同簽訂後,江某花於2012年2月20日支付郭某軍40萬元,

於2012年8月1日支付郭某軍25萬元,

於2013年3月27日支付郭某軍5萬元。

2012年9月28日,原告江某花給付被告郭某軍補平米數房款20258元。

辦案經過

當案件提交到王海英律師處時,王海英律師根據當事人的敘述情況認為其中的焦點在於確認相關協議的具體內容,王海英律師與當事人充分溝通後建議當事人完整、清晰地記錄任何與對方的一切接觸各個檔案形成證據鏈條,以茲證明當事人訴求的合理性。

案件結果

該案件的最終

判決

被告

郭某軍

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坐落於北京市門頭溝區1401號房屋交付給原告

江某花

被告郭某軍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按照每月一千七百元標準向原告江某花支付自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始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房屋佔有使用費。

駁回原告江某花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時評

此案件的焦點問題在於確認相關協議的具體內容。本案中原、被告及第三人達成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及補充協議,系三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關於1401號房屋的交付時間,房屋買賣居間合同雖約定甲方收到全款後(除物業交驗押金)後當日內將房屋騰空,但對於房屋交驗時間卻並未寫明。補充協議雖然對款項交付有更為細緻的約定,但是亦未寫明房屋的具體交付時間。

按照中介機構工作人員所陳述,因寫補充協議時,存在房款交付與鑰匙交付在先在後的不確定因素,故沒有寫明時間。所以法院認為,關於房屋交付時間,在合同及補充協議中並未明確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 因雙方當事人對交易的標的物是回遷安置房,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這一事實均清楚,並且金城阜業公司工作人員陳述當時說過儘快交房。

· 故雖然合同及補充協議沒有約定具體交付時間,但是不能就此說明被告可以一直控制房屋,而不將房屋交付買方,被告郭某軍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房屋具備交付條件合理期限內將房屋交給買受人。故對於原告要求被告交付1401號房屋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

·交付房屋,應當給被告必要的準備時間,本月確定交房的合理期限為郭某軍收取1401號房屋後一個月。逾此期而未交房,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故對於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具體期限、標準由法院酌情予以確定。

·對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車位費的訴訟請求,因該損失並非直接損失,對於原告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被告郭某軍辯稱原告起訴超過訴訟時效,依據不足,對其意見,法院不予採信。

律師說:第三方證據的出奇制勝

案件思考

對於存在第三方參與的案件來說,第三方的證據往往能夠對甲乙兩方的證據形成相互聯絡並相互印證的作用。王海英律師表示,當證據形成了聯絡完善證據鏈之後,也同時意味著案件中的是非曲直有了基本的確認,剩下的就是各方律師進行補充說明並爭取公平審判結果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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