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應急發〔2021〕267號
各市應急管理局、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
根據《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4號)、《煤礦建設專案安全設施監察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1號)、《關於印發煤礦建設專案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監督核查暫行辦法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5〕34號)、《關於加強煤礦建設專案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07〕44號)、《關於做好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18〕22號)等檔案規定,為進一步規範煤礦建設專案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範設計審查及批覆工作
(一)煤礦建設專案包括新建、擴建、改建三種類型。
1、新建專案,指在新開發井田內新設計建設的煤礦建設專案。
2、擴建專案,指現有合法生產煤礦透過技術改造、能力核定、資源整合等途徑,使得生產能力增加的煤礦建設專案。
3、改建專案,指現有合法生產煤礦改變了煤礦原有主要生產系統及安全設施,但沒有增加生產能力的煤礦建設專案。
(二)煤礦建設專案在建設過程中或轉入正常生產後有下列安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必須修改或重新編制安全設施設計並按規定經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批覆同意。
1、煤層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危險等級和礦井瓦斯等級以及礦井水文地質、地溫、衝擊地壓等災害型別升級的;
2、採煤方法及工藝發生變化的;
3、礦井開拓方式、通風系統、排水系統、供電系統、提升運輸方式等發生變化的;
4、首採區及首採工作面佈置發生變化的;
5、露天煤礦最終幫坡角、開採工藝、初始拉溝位置及排土場位置發生變化的;
6、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覆後,一年內未進行施工的。
(三)申請煤礦建設專案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各市上報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報告正式檔案及申請表;
2、建設專案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檔案;
3、採礦許可證或者礦區範圍批准檔案;
4、安全設施設計相關資料;
5、初步設計相關資料;
6、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二、規範竣工驗收工作
(一)煤礦主體企業負責組織對所屬煤礦建設專案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並對驗收結果負責。
(二)煤礦主體企業組織竣工驗收時應從省或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選聘相關人員開展竣工驗收工作,同時應實行迴避制度,凡與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有利害關係的專家不得參加該專案竣工驗收。
(三)煤礦建設單位應在驗收開始之前,提前20個工作日將驗收方案抄送直接監管的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驗收結束後應將驗收報告抄送直接監管的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四)各市、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煤礦建設單位的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檢查,並在現場開展監督工作。
三、加強建設專案安全監管
(一)煤礦建設專案施工前,其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經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審查同意。
(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監管工作,安全設施驗收結果核查應與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條件現場核查合併進行。
(三)煤礦建設專案必須按法律法規要求和安全設施設計批覆組織建設。發現下列情況,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立即責令停工停產整頓,並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1、建設專案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准,或者審查批准後作出重大變更未經再次審查批准擅自組織施工的;
2、新建煤礦在建設期間組織採煤的(經批准的聯合試運轉除外);
3、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
4、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設計規定範圍和規模生產的。
對批准的改擴建煤礦,其生產、建設區域不能嚴格區分或相互影響的,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在施工前應暫扣或登出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待竣工驗收後,按照規定重新申請辦理或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山西省應急管理廳山西省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8日
【來源:山西省應急管理廳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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