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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彩禮錢什麼時候給女方家,結婚彩禮什麼時候給

從古至今就,在我國的婚嫁中就有彩禮一說,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彩禮這一陋習所引發的社會矛盾正日益受到關注,很多地方也開始整治批判彩禮過高的行為,但是彩禮還是普遍存在於民間婚姻中,那麼,結婚彩禮什麼時候給呢?下面跟著找法網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結婚彩禮什麼時候給

一般都選擇在訂婚的時候,雙方家長都在場的情況下,給女方父母。如果你們選擇不訂婚直接結的話,那隻要在結婚前,方便的時候給了就好了。至於男方家向女方家送材料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經濟狀況而定。

其實,彩禮錢只是一種形式,我們不能用它的多少來衡量我們之間的感情。所以,我們可以在乎彩禮一般給多少錢合適,但是不要在乎彩禮收多少錢合適。事實上,彩禮的多少和女兒的父母和男方的父母,都是具有直接的關係。所以,我們也看到很多的家長,因為對彩禮漫天要價而導致原本恩愛的小情侶不歡而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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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彩禮返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的一個條件。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三、彩禮返還包括範圍

彩禮到底包括哪些?這是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只有解決好彩禮返還範圍,才能切實維護好雙方的利益。筆者認為,以下兩個方面應該不屬於彩禮返還的範疇:

共同花費,一方收到彩禮後,往往會拿出部分用於共同花銷,如為辦婚禮宴請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吃喝玩樂等,在計算返還數額時都應當從中剔除。

屬於贈與性質的財物。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為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說,這些是一方自願贈與另一方的,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對於該類財物,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

從上述內容,我們瞭解到,一般來說,都會在結婚前給女方父母,如果有訂婚的話會選在訂婚的時候給女方的父母,其實彩禮只是一種形式習俗,大家不要過多的看中彩禮的多少,不能用彩禮來衡量感情的多少,婚姻生活,愛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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