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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中碰到對方轉移資產我們應該怎麼辦?

在不少民事糾紛中,很多時候當事人明明勝訴了,卻要不回自己的損失,原因有很多種,但其中因債務人資產轉移,導致其名下無資產可以執行佔了不少一部分,在不少實務中,往往因為債權人前期對此並未留意,造成了取證困難,無法要回損失,今天主要就來聊聊資產轉移的那些事。

債務糾紛中碰到對方轉移資產我們應該怎麼辦?

首先關於債務人轉移資產的情況,大體可以分為兩種

一、訴前債務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財產保全

,簡單來說,就是指在起訴的時候,債權人並不知曉債務人是否進行了資產轉移,那麼最好的方法是在到達約定還款日期後與對方進行協商,然後直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然後直接起訴,透過訴訟確定債權關係,很多朋友可能感覺這剛逾期就起訴似乎有些不妥,額是這樣的起訴後確定債權關係後,一樣可以和對方協商還款計劃的,這樣可以省去很多麻煩,而且申請財產保全後,對方是沒有辦法進行直接的資產轉移的。

二、訴後行使撤銷權

,撤銷權就是,債權人可以撤銷債務人行為的權力,根據相關規定以後情況可行使撤銷權:

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

,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簡單來說就是債務人自己有其他被拖欠的賬款,而債務人選擇不討要或暫時放棄討要,從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失,這種情況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常見如三角債關係。

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

,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這種應該是涉及比較多的,常見如無償轉讓財產給親屬或朋友,如果發現有這種情況,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使其無償轉讓行為無效。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這種情況同無償轉讓財產較為相識,一般以遠低於市場價出售其名下資產。常見的如房產、裝置等。

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等

,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同第一條較為相似。

債務人放棄債權擔保

,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這種即債務人單方面取消擔保人責任,債權人是有權不接受的。

債務人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

,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這條同第一條較為類似,即債務人故意延長其名下債權履行時間,造成其名下無資產的情況。

最後,債權人發現債務人存在以上情況的時候,應該立刻行使撤銷權,因為撤銷權也是有法律時效的,根據相關規定,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債務糾紛中碰到對方轉移資產我們應該怎麼辦?

最後我想再說下,在訴訟實務,一旦涉及轉移資產的情況後,債權人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舉證難,因為在訴訟中講究”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簡單來說就是,我起訴對方轉移資產,那麼我首先要有證據證明對方進行了轉移資產,所以比較麻煩,建議以下幾點:

一、早起訴

,一旦出現逾期後,及時起訴,別等幾年後,對方該做的都做好了,再起訴就麻煩了。

二、訴前財產保全

,這個可以有效防止對方轉移資產,直接凍結對方賬戶資金。

三、行使撤銷權

,一旦發現對方存在轉移資產的情況,立刻行使撤銷權,撤銷對方不利於我方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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