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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學“典”(三十一)|行紀人、中介人、合夥人等

詞條學“典”

開欄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已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深入學習《民法典》,推出“詞條學‘典’”專欄,每日轉發一期《民法典》相關的詞條解讀。敬請關注!

第三十一期

行紀人義務

詞條學“典”(三十一)|行紀人、中介人、合夥人等

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的義務,主要包括費用負擔義務、妥善保管義務、處置委託物的義務、按指定價格買賣義務、行紀人的直接履行義務等內容,本詞條對此進行了收錄。

行紀人權利

本詞條所謂“行紀人權利”,包括行紀人的介入權、請求支付報酬權兩個方面的內容。

中介人義務

本詞條所謂“中介人義務”,主要包括中介合同中中介人的報告義務、中介費用負擔義務兩方面的內容。

中介人報酬請求權

詞條學“典”(三十一)|行紀人、中介人、合夥人等

本詞條所謂“中介人報酬請求權”,主要涉及中介合同中中介人報酬的確定、合同未成立時必要費用請求權、委託人“跳單”不影響報酬支付等內容。

合夥人義務

詞條學“典”(三十一)|行紀人、中介人、合夥人等

合夥合同系《民法典》合同編新增的一類典型合同。所謂合夥人義務,主要包括合夥合同中合夥人的出資義務、合夥終止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財產的義務以及財產份額轉讓中的義務等。

合夥事務

“合夥事務”詞條,主要涉及合夥合同中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事務執行無報酬的內容。

合夥合同其他內容

詞條學“典”(三十一)|行紀人、中介人、合夥人等

“合夥合同其他內容”詞條,主要涉及合夥合同中利潤分配與虧損負擔、不定期合夥、合夥合同終止、合夥合同終止後剩餘財產分配等內容。

原標題:《詞條學“典”(三十一)|行紀人、中介人、合夥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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