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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3月1日起辦理 2月16日起可登入APP預約

每年的3月1日都是居民個人(納稅人)開始辦理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的日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月9日釋出的《關於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2021年度個人所得彙算清繳辦理時間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為合理有序引導納稅人辦理年度彙算,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將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納稅人在確定的時間段內辦理。同時,今年稅務部門還推出了預約辦理服務,在3月1日至3月15日年度彙算初期有辦理需求的納稅人,可從2月16日開始登入手機個人所得稅APP預約該時間段中的任意一天辦理。從3月16日至6月30日,納稅人無需預約即可隨時辦理年度彙算。另外,對於獨立完成年度彙算存在困難的年長、行動不便等特殊人群,還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個性化年度彙算服務的申請。

什麼是個人所得彙算清繳?

年度彙算指的是年度終了後,納稅人彙總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綜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額,減去全年的費用和扣除,得出應納稅所得額並按照綜合所得年度稅率表,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再減去年度內已經預繳的稅款,向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並結清應退或應補稅款的過程。簡言之,就是在平時已預繳稅款的基礎上“查遺補漏,彙總收支,按年算賬,多退少補”,這是2019年以後我國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內在要求,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2021年度個人所得彙算清繳,是指居民個人(納稅人)需要彙總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即納稅年度)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即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後,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並減去速算扣除數,計算年度彙算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納稅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並辦理退稅或補稅。需要注意的是,年度彙算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所得。

2021年度彙算最終應納稅額的具體計算公式為:

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繳稅額

據瞭解,在納稅年度內發生的,且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的稅前扣除專案,納稅人可在年度彙算期間填報扣除或補充扣除下列支出: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複申報減除。

哪些人必須辦理年度彙算?

都有哪些居民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彙算呢?據瞭解,這其中包括需要補稅的和需要退稅的兩種情形。對於需要補稅的是指納稅年度內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需要退稅的是指已預繳稅額大於年度彙算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

一般來講,只要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不一致,都需要辦理年度彙算。但為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財政部、稅務總局制發了《關於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明確了2021年至2023年對部分需補稅的中低收入納稅人,可繼續適用免予年度彙算的政策。

無需辦理年度彙算的情形包括:對部分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取得綜合所得且本應辦理年度彙算補稅的納稅人,免除其年度彙算義務。納稅人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者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均不需辦理年度彙算。需要說明的是,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不在免予年度彙算的情形之內。另外,年度彙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年度彙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已預繳稅額與年度彙算應納稅額一致的;符合年度彙算退稅條件但不申請退稅的,只要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也無需辦理年度彙算。

需要提醒納稅人的是,納稅人辦理年度彙算時,需仔細核對,確保所填資訊真實、準確、完整。納稅人、代辦年度彙算的單位,需各自將專項附加扣除、稅收優惠材料等年度彙算相關資料,自年度彙算期結束之日起留存5年,比如2021年度彙算的相關資料留存期限為自2022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需要補稅的納稅人注意按時補足稅款,否則將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如果需要辦理年度彙算補稅,可以透過網上銀行、辦稅服務廳POS機刷卡、銀行櫃檯、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方式繳納。郵寄申報並補稅的,納稅人需透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或者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及時關注申報進度並繳納稅款。需要提醒這些需要補稅的納稅人的是,年度彙算需要補繳的稅款必須在年度彙算期結束前足額補繳,否則將被稅務機關依法加收滯納金,並在其《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中予以標註。

值得一提的是,納稅人因申報資訊填寫錯誤造成年度彙算多退或少繳稅款的,納稅人主動或經稅務機關提醒後及時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首違不罰”原則免予處罰。

申請退稅這樣辦理,之前年度應退稅還能補辦

對於需要退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在按規定稽核後,所退稅款將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就地辦理稅款退庫。因此需要納稅人在申請退稅時提供一個本人在中國境內開設的符合條件的銀行賬戶。如果納稅人提供的賬戶資訊資料有誤,稅務機關會通知納稅人更正,納稅人按要求更正後才能辦理退稅。為方便辦理退稅,綜合所得全年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可選擇使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提供的簡易申報功能,便捷辦理年度彙算退稅。

對於一些之前年度本可享受退稅但未申請退稅的納稅人,現在也還有補救機會。據瞭解, 申請2021年度彙算退稅的納稅人,如存在應當辦理2020年及以前年度彙算補稅但未辦理,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2020年及以前年度彙算申報存在疑點但未更正或說明情況的,需在辦理2020年及以前年度彙算申報補稅、更正申報或者說明有關情況後依法申請退稅。

三種年度彙算辦理方式可以自主選擇

根據有關法規,有三種年度彙算辦理方式可供居民納稅人自主選擇。一是自行辦理年度彙算;二是透過任職受僱單位(含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其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單位)代為辦理;三是納稅人提出代辦要求的,單位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透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含手機個人所得稅APP、網頁端)完成年度彙算申報和退(補)稅。由單位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2022年4月30日前與單位以書面或者電子等方式進行確認,補充提供其納稅年度內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資訊資料,並對所提交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納稅人未與單位確認請其代為辦理年度彙算的,單位不得代辦。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張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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