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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機構注意!為特約商戶收單時應開展“客戶盡職調查”!

支付機構注意!為特約商戶收單時應開展“客戶盡職調查”!

支付曝光臺(ZFBGT.COM)訊:

3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官網釋出訊息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起草了《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儲存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4月29日。

支付機構注意!為特約商戶收單時應開展“客戶盡職調查”!

《徵求意見稿》較先前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儲存管理辦法》的管理範圍,增加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小額貸款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等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01

四類情況非銀行支付機構

須辦理客戶盡職調查

《徵求意見稿》第十七條指出,非銀行支付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並登記客戶身份基本資訊,留存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檔案的影印件或者影印件:

以開立支付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包括購買記名預付卡或者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

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支付交易處理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或者30天內資金雙邊收付金額累計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支付交易處理包括明顯有關聯關係的數次交易且5日內累計達到上述金額的;

提供網路服務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為網上銷售的金融產品提供支付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情形。

02

需對特約商戶盡職調查

《徵求意見稿》第十八條指出,銀行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為特約商戶提供收單服務,應當對特約商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並登記特約商戶身份基本資訊,留存特約商戶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檔案的影印件或者影印件。

《徵求意見稿》第四十九條指出,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小額貸款公司以及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基金銷售業務、保險專業代理和保險經紀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儲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以下為意見稿相關說明

關於《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儲存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儲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第2號)(以下簡稱《辦法》)修訂工作已列入人民銀行2020年規章制定計劃。為了預防和遏制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儲存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和金融秩序,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組織起草了《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儲存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

一、修改《辦法》的必要性

(一)踐行風險為本,指導金融機構提升反洗錢工作實效的需要。客戶盡職調查作為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基礎,需要基於風險為本的理念開展,而現行《辦法》中“客戶身份識別”概念並未體現“客戶盡職調查”的真實含義,缺少對事前、事中、事後全流程風險識別要求,也未提出基於風險的客戶盡職調查措施。因此,修訂《辦法》,更加突出風險為本理念,有助於提升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工作的有效性,更好地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二)順應金融業態發展,強化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的需要。《辦法》釋出已十餘年,大量細分金融行業的客戶身份識別要求已經無法適應當前金融業態發展,不少新興金融業務如線上支付、證券行業非經紀業務、銀行非開戶類金融服務等客戶盡職調查不完善,因此,需要修訂《辦法》,明確需要履行客戶盡職調查義務的行業、機構,完善不同行業客戶盡職調查規定,修改不適用的條款並充分考慮未來較長時間的業態發展狀況,提高反洗錢監管有效性。

(三)參照國際通行標準,提升我國反洗錢工作水平。2019年,反洗錢國際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對我國的第四輪評估報告指出我國反洗錢法律制度和反洗錢工作有效性與國際通行標準存在差距。我們需要修訂《辦法》,參照國際通行標準,進一步完善客戶盡職調查制度,明確有關代理行、電匯、外國政要人士以及受益所有人等識別要求,提升我國反洗錢工作整體水平。

二、起草過程

2019年以來,人民銀行針對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開展了大量專題調研,深入分析現行制度存在的不足,參照國際標準提出切實可行的修改建議。2020年6月,人民銀行完成《修訂草案》初稿,組織多場與金融機構的線上討論,經過專家論證並徵求行內、行外有關單位意見,不斷對《修訂草案》作出修改完善。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及理由

《修訂草案》包括總則、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儲存、法律責任、附則,共五章五十二條。

(一)調整《辦法》名稱和體例。一是法規名稱及全文使用“客戶盡職調查”取代“客戶身份識別”;二是“總則”部分突出強調“風險為本”的基本原則;三是將核心章節“客戶盡職調查”分設“一般規定”和“其他規定”兩節,明確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中的一般性規定和特殊情形規定。

(二)完善各金融行業客戶盡職調查規定。一是更新客戶盡職調查的適用情形及措施;二是根據各金融行業的業務發展和風險狀況,完善不同金融行業的客戶盡職調查要求,更加適應反洗錢國際標準;三是完善代理行、電匯、外國政要人士、新技術等較高風險業務(環節)的客戶盡職調查要求;四是明確受益所有人概念以及相關識別要求。

(三)將風險為本要求貫穿到《辦法》中。一是要求義務機構建立清晰的客戶接納政策;二是完善並強調持續盡職調查規定;三是增加關於強化盡職調查和簡化盡職調查的要求,明確適用情形以及相應的措施;四是增加無法完成客戶盡職調查時應當採取的措施。

(四)擴大《辦法》適用範圍。增加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小額貸款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等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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