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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動漫角色的著作權屬性

漫畫角色的誕生以動漫作品為基礎,筆者認為動漫角色是不能脫離動漫作品的。因為動漫角色的設計確實可能會早於動漫作品本身,但是這一步驟應被視為動漫作品的創作過程。

明確動漫角色的著作權屬性

而且動漫角色的設計本身是服務於動漫作品的,動漫角色的衣著、上色、造型等設計是基於動漫作品的基礎而設定的,與該動漫作品保持風格上的統一,甚至動漫角色的面孔、體態等也與角色的性格和品質相互關聯,而這些與動漫作品的劇情密不可分。因此,動漫角色並不是憑空創作的,而是動漫作品的一部分。

明確動漫角色的著作權屬性

脫離動漫作品的動漫角色其實是不存在的,我們能看見的例如米老鼠等動漫角色獨立出現在一些宣傳活動或商品上,這只是權利人對其進行了獨立商業運用。在人們的認知裡,這些動漫角色還是和承載它們的動漫作品具有聯絡。而如以“洛天依”等表現形式為手繪或電腦動畫的形象,其本身並不是某一具體動漫作品中的角色。

明確動漫角色的著作權屬性

“洛天依”本身是為某款音樂製作軟體製作的形象,其本質上是商業宣傳手段和市場運營的策略,為音樂製作軟體製作虛擬形象可以讓人們產生“該軟體所製作出來的音樂就是由該角色演唱的”這一認知,該公司運用擬人化的手段,使人們將該款軟體與該角色建立緊密聯絡。

明確動漫角色的著作權屬性

因此,“洛天依”雖然可以不依賴於某種動漫作品而獨立存在,但是其並不屬於本文所探討的動漫角色,而屬於廣義的虛擬形象或虛擬角色。衡量社會公共利益也不能只考慮加強對動漫角色的保護,適當地留有餘地也十分必要。除了前文所說的理由,我們以認定為作品的方式來保護動漫角色還可能會造成過度保護的局面。

明確動漫角色的著作權屬性

如果將動漫角色認定為作品,那麼對這種作品的使用就會變得非常嚴格,對利用其所包含的相同或相似元素來進行創作的作品,很可能會成為該動漫角色的演藝作品或改編作品,如果未得到授權,對其他文化創作者而言就很容易形成著作權侵權。

明確動漫角色的著作權屬性

這實際上是為動漫領域的文化創作增設了枷鎖,為權利人形成文化壟斷創造了便利。藝術創作需要過程,創作者也在創作過程中不斷成長,而在創作的初期借鑑和模仿是十分常見的,可是在如此強的保護和相應的合理使用體系沒有健全的情況下,創作者的發揮空間是十分狹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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