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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研究,“其言論愈有條理統系,則去古人學說之真相愈遠”——制度史的“生命”所在

錢穆先生在《中國曆代政治得失》一書中,透過對於制度得失的評議來觀察政治得失,也就是說,制度在政治領域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分量。對於“制度”,學界有不同的概括和理解。大致上講,可以說制度是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和基本規範,是制約政治活動、社會活動的行為框架。

有些研究,“其言論愈有條理統系,則去古人學說之真相愈遠”——制度史的“生命”所在

資料圖 圖源:視覺中國

有學者強調:“制度的最基本要素就是結構、功能和形式,所以形式排比和結構分析,是制度史研究的基本方法。”也有學者指出:制度分為“無意中逐步形成”和“有意建構”的兩種型別,即一類是“經歷長久,約定俗成,無意中逐步形成的家族、倫理、信仰、儀式、節慶等”;另一類是“為特定需要、目的(如政治、社會、經濟、軍事、法律等),依特定權力分配關係、標準和程式(如地緣、血緣、財富、才德能力、意識形態、公民大會、議會、鄉舉裡選或科舉等)而有意建構出來”的多重秩序網路。不管是活在今天,還是活在歷史上某個時間、空間裡,我們其實都生活在多種秩序形成的交叉網路之中,而不是在某種單一秩序裡。如果放在中華文明和世界文明程序的更大背景中看,制度就是政治文明的底色,是政治文明的支撐與映襯。制度所維繫的正是特定的秩序。我們判斷一個國家、一個政權、一種體制,其走勢是否適合於文明程序,很大程度上是要觀察它的制度及其執行。

我們知道,制度本身是有生命的,有它的節奏、韻律,歷經形成、生長、發展,可能不斷完善,也可能走向衰亡。追蹤、觀察、多維度反思這一過程,正是制度史的“生命”所在。

當說到制度、規則的時候,我們首先想到的是相對穩定恆常的標準。但是,如果承認只有在“執行”之中,才能觀察到真正的制度,我們就會注意到,制度必須應對多變的、流動的現實。因此,制度本身的恆常,它所追求的“可預期”,跟它需要應對的現實情況的複雜起伏,本身就構成一對矛盾,或者說構成有張力的兩端。在這種情況下,就會出現一些折中的方式,出現非正式的制度運作。

所謂“非正式”,就是不見於書面規定,“令式之外”但經常為人們行用的一些做法。一方面可能是無奈情況下的靈活處置,或是應對制度“形式目標”的要求;另一方面對制度的規定與初衷勢必帶來某些調適甚或扭曲。唐高宗巡幸洛陽前,曾經對居守京師的李晦說:“關中之事,一以付卿。但令式跼人,不可以成官政,令式之外,有利於人者,隨事即行,不須聞奏。”短短數語,點明瞭令式的侷限性和令式之外的可能性。歐陽修在《新唐書·百官志》中也說到官制的兩種情形:一種是“其綱目條理可為後法”,另一種則是“事雖非正,後世遵用,因仍而不能改”。從積極的方面講,這些“事雖非正”的運作,對於正式制度的施行可能有補充或者說是潤滑的作用;在某些情況下,缺乏靈活彈性的制度藉由非正式制度的“因仍”“調和”才得以推行。如果我們專注於觀察制度執行的實踐程序,那麼幾乎可以說,“正式”與“非正式”交錯混糅互為所用,並非截然二分,甚至是相輔相成的。相對靜態的制度規定與動態的現實需求之間,存在一定的空間,空間裡面有變形,有扭曲,有各種不曾預料的故事發生;這種空間中的活動,往往決定著制度的走向,也可能帶來制度“平穩有效”的感覺。

當我們討論制度史的時候,應該清楚,自己口中、筆下的“制度”二字,指的是書面規定,還是現實執行;二者從來不曾隔絕,但又並非同一層面的內容。陳寅恪先生早年曾經提醒學界說,有些研究,“其言論愈有條理統系,則去古人學說之真相愈遠”。我們現在講制度,例如宋代的文官制度,其實有同樣的問題。看上去梳理得頭頭是道、嚴絲合縫的某些制度,往往是囿於甚至迎合書面規定的“整理”,很多情況下可能是失真的。

有些制度史的研究者,包括我自己在內,經常認為制度是恆定存在的,而人為因素是一時、偶發的。實際上,制度本身從來都是“規範”和“人事”折中的結果。制度本為“設範立制”,既是引導、保障,也是對某些利益關係的限定,對某些行為方式的制約。這樣的引導、限定與制約,在歷史上究竟是不是曾經生效?制度執行中總有不同力量的推動、修正、抵制,這些“人事”起到什麼作用?都需要透過制度的執行過程來觀察。

制度的活力與生命是“人”賦予的,研究制度史必須關注人的活動。制度史研究的活力和持久生命力,取決於對制度活力的認識深度。所謂“活”的制度史,不僅是指生動活潑的寫作方式,更重要的是指從現實出發,注重發展變遷、注重相互關係的研究正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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