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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偷走了我的臉?

朱政:

執業律師,北京京師(合肥)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合夥人,國家高階經濟師。現任安徽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紀律委員會常務副主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案件諮詢專家,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廳確定的安徽律師調解員,安徽省商會調解員,安徽省《民法典》講師團成員。

從濫用人臉識別技術

看個人資訊保護的法律責任

事件回顧

又是一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今年3。15晚會以“提振消費、從心開始”為主題,開篇就重點報道了科勒衛浴、寶馬、MaxMara商店等安裝人臉識別攝像頭,蒐集海量的人臉資訊。據晚會報道,科勒(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在旗下衛浴門店安裝人臉識別攝像頭抓取包括性別、年齡在內的個人資訊,抓取的人臉資料資訊累計上億。該攝像頭能透過人臉識別資訊進行精準營銷,一旦顧客進入門店就會被捕捉記錄,以後再去哪家店、去了幾次,科勒衛浴都知道。此外,該攝像頭還可以在顧客不知情、沒有感知的情況下抓取資訊,手動新增各種標籤,如職業打假人、記者,方便門店進行針對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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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於網路

3。15記者在全國多地先後調查了20多家裝有人臉識別系統的商戶,所到之處,人臉識別資訊均被偷偷獲取,沒有一個商家明確告知,徵得同意更是無從談起。

什麼是人臉識別技術

人臉識別技術是基於人的臉部特徵,用攝像機或攝像頭採集含有人臉的影象或影片,並自動在影象中檢測和跟蹤人臉,進而對檢測到的人臉進行臉部識別的一系列相關技術。廣義的人臉識別還包括利用人體的生物特徵來進行人身驗證的識別技術,如掌紋識別、聲音識別、靜脈識別、體型識別等等。

人臉識別技術的研究開始於20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90年代成為研究熱點,伴隨著21世紀科技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人臉識別在學術研究和技術發展方面都取得了重大進步,越來越多的人臉識別技術產品走入我們的生活。人臉識別技術與其他生物特徵識別技術相比,具有使用簡單、獲取方便、結果直觀、非接觸性驗證及可擴充套件性良好等眾多優勢。近年來,人臉識別技術被廣泛地運用到金融、保險、教育、電子商務等領域,刷臉支付、刷臉開門、面容解鎖的應用場景也越來越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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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於網路

人臉識別技術的法律責任

人臉識別技術雖然給我們的生活帶來的諸多便利,但是其中的法律風險不容忽視,由於面部特徵具有終身唯一且無法改變的特點,一旦洩露,後果十分嚴重。因此,如何尋找科技與個人隱私之間的平衡點,成為擺在我們每個人面前的一道難題。2020年的“人臉識別第一案”便是其中的鮮明代表。某動物園年卡使用者郭某以侵犯隱私權將實行人臉識別入場的某動物園告上法庭,法院判決動物園賠償郭某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某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資訊。

面部特徵屬於“公民個人資訊”的範疇,依法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據第44次《中國網際網路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44。4%的網民遭遇過網路安全問題,其中佔比最大的就是個人資訊洩露。近年來,利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犯罪的案件逐漸增多,出現了利用非法獲取的被害人人臉資料,惡意註冊電話卡、信用卡甚至非法借貸的案件。2018年還發生了利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詐騙的刑事案件,該案中,犯罪分子利用非法竊取的人臉資料,透過軟體製作3D頭像,騙過人臉識別系統認證,進而騙取被害人的錢財。此型別的侵犯公民個人資訊行為涉嫌犯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017年,針對個人資訊保護領域出現的新形勢和新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更加詳實地定義了“公民個人資訊”的含義和相關處罰的標準。

此外,針對目前非法收集、濫用、洩露人臉識別資訊亂象,在2020年修訂的《資訊保安技術個人資訊保安規範》中,特別新增了使用者畫像的使用限制、個人資訊處理活動記錄等多項內容,

明確規定在收集個人生物識別資訊前,需單獨向用戶告知收集、使用個人生物識別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以及儲存時間等規則,並應徵得使用者的明示同意。

該規範確定了個人資訊在收集、儲存、使用、共享、轉讓與公開披露等資訊處理環節中的相關行為,旨在遏制個人資訊洩露,最大程度的保護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

濫用人臉識別資訊,在民事領域還可能面臨著侵犯他人肖像權或個人資訊的風險。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明確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該規定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刪除了“以營利為目的”的構成要件,只要是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肖像的行為,均屬於侵權行為。此外,

《民法典》還將包含人臉識別資訊在內的生物識別資訊納入個人資訊的範疇,明確規定“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同時,還確定了處理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基本原則,並從民事基本法的角度對個人資訊的收集、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提出了更加嚴苛的要求,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路安全法》等法律形成聯動,更加全面地保護我們的個人資訊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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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於網路

律師提示

個人層面,要謹慎向來路不明的機構、企業及個人提供自己的個人資訊,特別是人臉識別資訊、指紋資訊等不可變資訊。在提供相關資訊前,要仔細詢問採集相關資訊的原因和用途,是否有合法依據,以及相關企業資料安全的保護措施。針對不合理的強制性採集,應當事前拒絕或者在事後主動收集證據,及時向當地的消費者協會、公安機關等單位舉報。

企業層面,在遵守法律的基礎上,要加強行業自律,規範需要採集使用者個人資訊的場合,對需要採集使用者人臉識別資訊等敏感資訊的場合,應自覺提示並主動釋明。此外,對於企業自身儲存的使用者個人資訊,應本著合法、透明、適度的原則,強化對資料加密級別和脫敏層級,避免資料洩露。

政府層面,在正確引導人臉識別技術相關的產業發展的同時,要加強監管力度,明確監管者和資料掌控者的責任,儘快解決目前在個人資訊保護領域還存在的法律適用不統一、裁判尺度差別較大的問題,使得法律之間更加協調。此外,在推動新技術應用和新產業發展的同時,要健全人臉識別資訊的合法獲取機制,運用刑事、行政、民事等多種手段從源頭上懲治資訊的非法收集與販賣行為,杜絕技術的“野蠻生長”,保護我們每個人的“臉面”安全。

誰偷走了我的臉?

本期編輯:婁倩雲

我的臉早就已經不是我的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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