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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談“阿里事件”:不能要求受害人陳述和調查的事實完全一致

9月6日晚,濟南公安槐蔭區分局通報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最新進展:按照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決定,依法對王某文終止偵查,並對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15日的處罰決定。

王某文妻子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是否起訴周某,要跟王某文商量一下再決定。

7日,王某文的辯護律師鄭曉靜告訴新京報記者,王某文的猥褻行為從涉嫌刑事犯罪演變為一般行政違法,也就是說辦案機關對王某文終止偵查後,他將不再受到刑事追究。

至於周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了誣告陷害,北京市春林律師事務所主任龐九林認為,這個案件中可以確定王某文對周某有猥褻行為,周某報警的目的也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周某不屬於誣告陷害,我們也不能要求受害人陳述的所有事實都和公安機關以及檢察院調查的事實完全一致。

專家談“阿里事件”:不能要求受害人陳述和調查的事實完全一致

王某文辯護律師鄭曉靜接受採訪。圖源:影片截圖

辯護律師

“王某文無罪了,尊重辦案機關的決定”

新京報:檢方宣佈王某文不構成犯罪,有網友對這個結果提出質疑,作為辯護律師,你怎麼看?

鄭曉靜

:我們要尊重辦案機關的決定,他們不僅是依靠雙方當事人的口頭陳述,還審查了全案的證據,比如說酒店的監控錄影、在場證人證言等。

就王某文的行為來說,此次通報之後,他的猥褻行為從涉嫌刑事犯罪演變為一般行政違法,這個案件也從刑事案件演變為一般的行政案件,也就是說辦案機關對王某文終止偵查後,他將不再受到刑事追究,他無罪了。

新京報:為什麼王某文的猥褻行為會被定性為一般行政違法行為?

鄭曉靜

:犯罪行為和一般行政違法行為的區別在於是否觸犯了刑法,是否值得刑事追究。本案的在案證據證明了目前王某文只是一般行政違法行為,所以辦案機關對王某文做出治安拘留的決定,至於這種決定王某文是否認可,要等待他本人的迴應。他妻子認為是女方主動的,所以等王某文回家以後,他們會商量一下,是否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新京報:是什麼證據導致辦案機關最後認定王某文不構成犯罪的?

鄭曉靜

:這個涉及當事人的隱私,我不便透露。辦案機關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此外,在我看來,王某文的案子是中國法治史上的一個里程碑,它會引起很多討論,比如輿論對司法的影響、強制猥褻和強姦的界限,以及酒後亂性這種行為如何定性等等。

專家談“阿里事件”:不能要求受害人陳述和調查的事實完全一致

9月6日,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釋出通報。圖源:網頁截圖

專家

“妻子提供證據和王某文未被批捕是兩個事實”

新京報:王某文有猥褻周某的行為,但又不構成犯罪,這是為什麼?

龐九林

:刑法對強制猥褻是有規定的,它一定是採用暴力或者脅迫的方式進行猥褻。王某文的猥褻是否達到了強制猥褻的程度,要從猥褻的部位、程度、時間、雙方心態等方面進行分析。另一方面,雖然檢察院認為王某文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公安機關按照治安處罰法對他進行了行政處罰,那就說明他的確存在對周某的猥褻行為。

新京報:如果王某文妻子的話屬實,周某的確存在主動,是否能證明王某文沒有實施猥褻行為?

龐九林

:不能做這樣的解釋。即使是在車上,或者說別的地方,周某對王某文有一些比較親密的表示,也不能得出兩個人在房間裡發生的親密行為是周某同意的,這兩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新京報:你怎麼看王某文妻子發公開自述的行為呢?

龐九林

:王某文妻子自述中陳述的一些事實,比如她說周某是主動和王某文發生親密行為的,這個事實如果沒有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發出來有可能會侵犯到周某的名譽權。

新京報:王某文的妻子多次為王某文奔走,包括提供一些證據,對於案件能起到多大的作用?

龐九林

:王某文的妻子不是案件的當事人,也不是案件的證人,所以她無法給案件提供事實的證明。但是她作為家屬,可以蒐集對自己丈夫有利證據或者說有利證據的線索,將其提交給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

新京報:有網友說王某文妻子發自述是在左右法律,你怎麼看?

龐九林

:妻子當然可以替自己的丈夫伸張正義。王某文的妻子提供證據和王某文沒有被批捕是兩個事實,這兩個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無論檢察院是否批捕王某文,王某文的妻子都有權利向辦案機關提交材料來說明自己對於這個事件的理解,這是所有案件當事人家屬都有的權利。

“不能要求受害人陳述和調查的事實完全一致”

新京報:警方通報裡提到了終止偵查,這意味著什麼?

龐九林

:終止偵查意味著王某文不構成犯罪,對他來說這個案件已經結束了。但是這個案件還有另一個嫌疑人張某,他已經被逮捕,正在按照刑事訴訟法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因此案子不能撤銷。

新京報:有網友質疑檢察院對王某文作出的不批捕決定,你怎麼看?

龐九林

:我們應當尊重司法機關的決定。如果你認為自己收到的結果是不公正的,那有合理的處理渠道。比如王某文如果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滿,可以提起行政複議,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新京報:當初周某的自述和王某文妻子的自述中對同一細節的描述是不同的,那麼周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了誣告陷害?

龐九林

:誣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實,意圖使他人受到處罰的行為。誣告陷害和舉報報案的區別有兩點:第一點為是否有捏造事實的行為,那麼這個案件中至少可以確定王某文的確對周某有猥褻的行為,這個基本事實是存在的。第二點是周某報警的目的不是誣告陷害,而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所以周某不屬於誣告陷害,此外,我們也不能要求受害人陳述的所有事實都和公安機關以及檢察院調查的事實完全一致。

記者彭鏡陶楊東昊齊超實習生王海嘉

編輯左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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