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娛樂/ 正文

導演工作無法滿足片方需求,片方如何解除合同?

【原創】文/汐溟

導演應該按照片方的要求創作拍攝影片。若導演的工作方式無法獲得片方的認可,與片方存在嚴重分歧,片方如何以導演工作不符合其要求為由解除合同?

甲(片方)與乙(導演)簽訂《導演聘用合同》第二條第一款約定:

遵守

甲要求

且保證影片

藝術質量及水平的前提下,

享有對該劇藝術創作和生產製作方面的獨立權和自主權,但

乙無法滿足甲製作需要

甲可另行聘請導演完成

影片

拍攝

導演工作無法滿足片方需求,片方如何解除合同?

影片拍攝僅四日,甲即要求乙停止工作,並向其傳送《告知函》,載明

鑑於在工作過程中,我方與您就拍攝未達到我方的製作要求問題進行了多次溝通,並期望您可以改進工作方式以滿足我方的需求。事實上,您的工作依舊無法達到我方的製作要求。故根據

聘用

合同

第二條第一款之約定,解除《導演聘用合同》。同時,委託導演丙繼續拍攝影片。

導演工作無法滿足片方需求,片方如何解除合同?

乙認為甲單方解除合同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甲則認為其行使的是約定解除權,解除合同具有事實與合同依據,解除行為合法有效,並不構成違約。雙方爭議焦點在於甲是否有權行使約定解除權。對該爭議焦點,試論如下: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乙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導演聘用合同》中約定“

乙無法滿足甲製作需要

甲可另行聘請導演完成

影片

拍攝

”,在乙已為導演的情形下另行聘請導演包含更換導演之義,亦即甲有權解除合同。而另行聘請導演的觸發事由是乙的工作無法滿足甲製作需要。該條約定的解除事由即為乙的工作無法滿足甲的製作需要。當然“製作需要”雖然抽象,但並非毫無限制,應以誠信為基礎並結合行業習慣作限縮解釋。至少結合該條整體條款來看,乙的工作無法滿足甲的製作需求且無法保障影片

藝術質量及水平

時,甲才可解除合同。因此,判斷甲行使約定解除權是否合理一方面要看約定解除事由是否成就,另一方面看乙的違約行為是否顯著輕微,是否導致甲合同目的的喪失。

導演工作無法滿足片方需求,片方如何解除合同?

對於乙的工作不符合甲的製作要求,甲有兩項事實理由:第一,拍攝成果存在質量瑕疵;第二,未能按期完成拍攝數量。

即拍攝的

質與量均存在問題。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影片

定位為青春時尚偶像劇,影片色調應偏向輕快明亮,

比對乙與更換導演丙

同一劇情素材來看,夜戲部分

拍攝的影片光線色彩較暗,確會對影片的整體質量和觀感造成一定影響。關於日戲部分,

主張

對於演員的表演及鏡頭構圖的把握存在問題,不認同

的拍攝方式及效果

。乙

作為專業導演,享有對

影片

藝術創作和生產製作方面的自主權,允許有自己的拍攝表達方式,但根據合同約定如因創作問題發生爭議,雙方意見無法統一時,應以

片方甲

的意見為最終方案,

享有對於

影片

創作的決定權。

乙應該按照甲的要求拍攝且應符合甲的期待。甲否定乙的拍攝成果且解釋合理,應認定乙違約。

導演工作無法滿足片方需求,片方如何解除合同?

應予注意的是,對於拍攝質量是否合格涉及專業認定問題,第三方欠缺相關的專業知識與經驗,通常無法對其準確判斷。不同的創作者有不同的理解,表達手法不同也應被尊重。但創作並非單一維度的創作,而是在合同背景下的創作,受到合同約定的限制。合同明確約定乙的創作應符合甲的要求,亦即拍攝質量的驗收權屬於片方甲。儘管乙對於自己的拍攝成果作出解釋且解釋也合乎常理,

但在驗收權歸屬於甲的前提下,乙的解釋缺乏合同支援。事實上,對於雙方的爭議,專業問題可以存而不論,依據合同約定即可解決。

導演工作無法滿足片方需求,片方如何解除合同?

另外,合同性質對履行也有重要影響。《導演聘用合同》為勞務合同,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支付報酬,對勞務是否滿意由勞務接受方決定。勞務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以雙方之間存在信任關係為履行基礎,如勞務接受方質疑勞務提供者的能力,合同履行便存在障礙。而且,勞務提供者是否具備勞務接受方所需要的能力,是否能夠勝任應由勞務接收方決定。具體到該案中,片方甲不認可導演乙的工作能力,對其已經失去信任,合同繼續履行對雙方均無益。

其次,就拍攝進度,導演丙補拍了前期大量鏡頭,說明乙在工作期間確有漏拍鏡頭的行為。乙的行為顯然會脫緩拍攝進度。

前述事實表明,導演乙的工作在質量和數量上均未達到片方甲的要求。合同約定的解除事由已經發生,甲行使約定解除權解除合同於法有據。

導演工作無法滿足片方需求,片方如何解除合同?

gon本文認為,判斷片方行使解除權是否合法主要取決於片方認為導演工作能力不足是否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即其是否濫用對導演工作成果的驗收權從而隨意解除合同。對此,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

第一,

片方在解除通知中如何闡明解除理由,如解除的理由是自身資金不足或資方撤資則與導演無關。

第二,

解除行為發生在專案的哪個階段,若拍攝已經結束或接近尾聲表明導演的能力能夠滿足片方需要,如能力不足通常在初始階段即可被發現。

第三,工作溝通中是否和諧,如片方在工作中對導演多有不滿甚至是指責,說明片方確實不認可導演工作。

本文參考案例為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2018)京0105民初82347號民事判決書

相關文章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