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需的,行為人具備
的
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使實施了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能力減弱者,其刑事責任相應地適當減輕法。包括一類是不滿12週歲的人;另一類是行為時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人。
網友諮詢:
2020年10月,徐某產生幻覺,覺得林某盜竊了自己的財物,闖入林某家中,用一把塑膠
掀
鍬毆打正在休息的林某。林某將
掀
鍬奪
下後打了徐某一耳光。之後,徐某拿起林某家大門角落的一把鋤頭,將
林某
面部打傷。經鑑定:林某外傷致左面部裂創,全身多處軟組織挫
擦傷
,屬輕傷一級。
另查明,徐某經鑑定,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症,在該次實施危害行為時無刑事責任能力。
徐某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胡律師團隊胡稚巧律師解答:
徐某實施暴力行為,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會危害性已經達到犯罪程度,經法定程式鑑定為患有精神分裂症,無刑事責任能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胡稚巧律師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