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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手機生竊意,一念貪心觸法網

撿到手機生竊意,一念貪心觸法網

移動支付的發展給人們生活帶來了巨大便利,但是支付安全問題卻不能掉以輕心,短短的六位支付密碼,卻是財產安全的鑰匙。近期,高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盜竊案,被告人鄭某某犯盜竊罪被單處罰金8000元。

2017年秋天的一個下午,吳某某開車從肅寧到高陽龐口市場買貨時,不慎將手機丟失,被鄭某某撿到。因吳某某的手機沒有鎖屏,鄭某某開啟手機後,發現微信錢包裡有1000多元,便隨便輸入六位支付密碼123456,結果竟然成功將錢轉入了自己微信中。接著,鄭某某發現該手機微信綁定了銀行卡,便陸續透過掃碼轉賬方式,將吳某某銀行卡中存款轉入自己微信之中。經查明,鄭某某先後將該手機微信零錢及繫結的銀行卡內的5179元轉出據為己有。

吳某某發現手機丟失後,登入微信發現有五次掃碼轉賬共計5179元,就趕緊報了警。2018年1月,鄭某某被高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案發後,鄭某某後悔不已,其家屬退還吳某某經濟損失5500元,吳某某對鄭某某表示諒解。

高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鄭某某自願認罪,已經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法院最終判處鄭某某單處罰金8000元。

說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本案中,鄭某某利用撿到的手機,透過登入微信、掃碼轉賬方式,先後5次將受害人吳某某手機微信零錢及繫結的銀行卡內的5179元轉出並據為己有,屬於“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數額較大”標準,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鑑於鄭某某自願認罪,其家屬代替賠償被害人吳某某經濟損失5500元,取得被害人諒解,故法院依法從輕單處鄭某某罰金8000元。

法網恢恢,鄭某某一念貪心終難逃法律制裁,望廣大群眾引以為戒。同時,辦案法官也提醒大家,提高安全意識,設定不易破解的支付密碼,以保護自身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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