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的琪琪,是一個懂事又乖巧,樂觀又開朗的孩子
。
最近這段時間
琪琪卻總是悶悶不樂
看起來好像有許多煩惱
原來,埋藏在琪琪心裡的“煩心事”
和她的父母有關
最近爸爸媽媽經常吵架
甚至開始“鬧離婚”
每當爸爸媽媽爭吵激烈的時候,就會問琪琪:
琪琪,如果爸爸媽媽離婚了,你跟誰一起生活?
琪琪心中有很多疑惑
爸爸媽媽真的要分開嗎?爸爸媽媽不愛我了嗎?假如爸爸媽媽真的離婚了,我該怎麼辦?我有選擇的權利嗎?
今天,爸爸媽媽向老師請假
並帶著她來到了法院
讓她決定到底跟誰生活
開庭前,法官在旁聽席上發現了未成年的琪琪,立即讓家人帶她出去,並對其父母進行了勸導與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旁聽,而且,讓孩子來參與你們離婚的事,對孩子來說太殘忍了……”
經調解,琪琪的爸爸媽媽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執意要離婚,並且都要求撫養琪琪。庭後,法官詢問了琪琪的真實意願,瞭解了她最真實的想法……
根據相關民事法律規定,
未成年人未經法院批准不得進入法庭旁聽
,顧及到琪琪的感受,法庭沒有批准琪琪參與旁聽。琪琪雖然是未成年人,但是已滿八週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假如琪琪的爸爸媽媽真的離婚了,該由誰來撫養琪琪呢?這個問題
應當尊重琪琪自己內心的真實意願
,琪琪可以自己選擇跟爸爸媽媽中的任何一方生活的,
同時琪琪也可以要求爸爸媽媽共同對其盡到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
第九條第二款
:
下列人員不得旁聽:
(一)證人、鑑定人以及準備出庭提出意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
(二)未獲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狀態異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0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03
【來源:湖北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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