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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恐怖、殘忍雜耍表演犯法嗎?

街頭恐怖、殘忍雜耍表演犯法嗎?

我們大家或許在大街上或者某個人多熱鬧的公共場合曾經看到過有人糾集幾個小孩或者殘疾人進行令人感覺恐怖、殘忍的表演,表演之後再收錢,那麼,這種表演合法嗎?

或許有人會說,人家表演賣藝,你願意看就看,願意給錢就給,又沒人強迫你,何必“趕盡殺絕”,看人家多可憐,何必砸了人家的飯碗。

街頭恐怖、殘忍雜耍表演犯法嗎?

這的確是一種很仁慈的說法,我們不能說仁慈、善良錯誤,但是,“好鋼要用在刀刃上”,絕對不能幹“把珍珠扔給豬”的蠢事,我們不能做“東郭先生”,不能“與狼共舞”,不能“助紂為虐”,因為,組織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進行這些令人不適表演的人可能已經涉嫌違法犯罪!

法治國家,依法辦事;朗朗乾坤,天不容奸。我們不冤枉一個好人,但是也不能放過任何一個壞人。

一、組織、脅迫、誘騙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組織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在街頭等公共場所進行令人不適的表演,有的表演“碎屍萬段”、“刀劈活人”、“大卸人體組織”,有的表演人吃活蛇、吞鐵球、鐵釘刺鼻、人體掛鐵鉤拉繩等,總之,這些表演令人不適,依法屬於恐怖、殘忍表演。這些組織表演者的行為,已經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組織、脅迫、誘騙進行恐怖、殘忍表演”,是不折不扣的違法行為,應依法拘留、罰款處罰。

街頭恐怖、殘忍雜耍表演犯法嗎?

二、故意傷害罪、拐騙兒童罪如果被組織恐怖、殘忍表演的殘疾人,這些人的殘疾是由組織者故意造成,如故意造成失去聽力、肢體缺損等身體傷害,藉以博取同情從而賺取錢物,這些組織者的行為,就是不折不扣的故意傷害犯罪行為,最高可依法判處死刑。被組織表演的人,如果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不管是否殘疾兒童,只要組織者未經其父母等監護人同意,引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就涉嫌“拐騙兒童罪”,應依法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如果組織殘疾人或者兒童在街頭等公共場所進行簡單雜耍表演之後,就向圍觀者吆喝諸如“在家靠父母,出門靠朋友”,然後開始實質活動,“有錢的捧個錢場”,讓殘疾人或者兒童挨個向圍觀群眾要錢。 當然,圍觀者給不給錢是自己的事,可是,這些個殘疾人、兒童如果向圍觀群眾要不來錢,或者要的錢少了,幕後的組織者可是不樂意的,輕則,不讓吃飯,重則,棍棒伺候。

街頭恐怖、殘忍雜耍表演犯法嗎?

依據國家法律,這些組織者的行為,也就是“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行為,已經違反中國刑法,涉嫌“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這不是危言聳聽,也不是譁眾取寵,更不是為了招徠眼球,這是實實在在的刑事犯罪,我們大家絕不能視而不見。 你對公共場合組織殘疾人或者未成年人進行恐怖、殘忍雜耍表演賺錢的行為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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