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易峰翻車全網熱傳,但是大家除了譴責、嘲笑和看熱鬧的同時,真的就沒有別的想法了嗎?
戰略企劃槍手今天絕對沒有為李易峰辯解的意思啊,但是我卻看到了娛樂圈一個反人性的規則,本著就事論事和解決問題的態度啊,我覺得這事很有必要說一說。
李易峰多次
piaochang
被查,人設崩塌,我開始其實也不敢相信的。這事情當然主要的責任還是他自己的人品不堅固,但我們如果聯想到更多的明星接二連三地翻車事故,比如鋼琴王子李某迪、吳某凡、羅某祥,之前還有陶喆等等,不講多,近幾年發生的這些因個人作風問題被曝光的明星,湊齊一個連也差不多了吧?
或許有人說,現在世風日下,娛樂圈越來越混亂了唄。但是人家跟經紀公司明明管得很嚴,還簽過
“
戀愛合約
”
啊,徐開騁曾告訴張天愛,因為簽下
“
戀愛合約
”
,他無法公開戀情。
對,就是這個
“
戀愛合約
”
,我們今天就來說道說道,這到底符合國家哪一條法律規定呢?為什麼又沒人管呢?
明星被經紀公司包裝,就好比我們普通人在公司上班一樣,如果某一家公司告訴你說入職本公司不許談戀愛,你會怎麼想呢?毛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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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了,還不允許談戀愛!這人到了青春期,對異性想入非非也是人之常情啊,如果只讓加班不讓談戀愛,你覺得這家公司還有人性嗎?
但是,娛樂圈還真的是這樣,有些明裡暗裡的規則也不是一般人真的可以想得明白的。
韓國娛樂圈的奇葩行風,大家應該也是有所耳聞的。明星不準談戀愛、不準結婚,但卻必須要接受安排去陪酒,甚至做其他更出格的事情,因為這些明星在經紀公司的眼裡就是一個用來賺錢的商品,甚至是私人用品。比如韓國明星金泫雅和金曉鍾就是因為談戀愛先是被世紀佳緣公司雪藏,而後是直接被開除的。
不過,除了公司不允許他們談戀愛,有時候明星的粉絲也會出來搞事的。比如去年
SNH48
的成員郭爽就因為談戀愛被粉絲髮現,後
Y
會果斷宣佈停止一切應援,並且將粉絲群解散。不過讓我感到奇葩的是他們還喊話郭爽,要求她為自己做錯事而接受公司懲罰,更怒斥她的行為屬於
“
偶像失格
”
。價值觀實在是令俺不敢苟同啊。
雖然說娛樂圈歸文化部管,但講真我是一點也不覺得他們有文化啊,因為有些基本的法律他們都不懂,還在合同上瞎寫八寫的,掩耳盜鈴自欺欺人。
《民法典》第
1041
條明確規定,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而第
1042
條則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此外,第
1046
條對婚姻自由作出了規定,即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由此可知,婚姻自由它是一項受到法律保護的人身權利,即便是明星也不能例外。
一方面是限制明星人身自由,一方面對明星缺乏更多的正向教育,甚至經紀公司高管自身形象都難保,一些潛規則和風月場的那些事兒,在這個圈子裡大家已經心照不宣、耳熟能詳了,你讓這些小鮮肉們哪能有什麼定力接受這樣的考驗呢?這不是比在油鍋裡煎著還難熬嗎?
當然不得不說,更多的還是一幫
NC
粉的功勞。有些
NC
粉天天想著要被偶像臨幸一次,偶像所到之處,猶如皇上駕到,前呼後擁好不熱鬧,明星在這時候能不膨脹嗎?之前的吳某凡全球選妃子的事件大家沒有忘記吧?如果不是
NC
粉們助長了這波氣焰,明星們他們哪裡知道還有這種好事啊?要知道,在你們眼裡這是明星
piaochang
,但在明星們的眼裡,這只是地方上的娛樂會所給他們臨時安排的一個皇帝行宮而已,既然是行宮,那不得有個美女陪床嗎?這其實也是娛樂圈的流行規則吧,聽到這裡,大家是不是如夢方醒啊?
總之,李易峰這一切的後果啊,肯定得有
NC
粉們的功勞,也不能辱沒了他們的這番好意。
好的,今天就說到這裡了,感謝各位的陪伴,關注戰略企劃槍手說市場,聽有見地的觀點,老鐵們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