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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統一臺灣後,是如何管理臺灣的?為何臺灣與內陸密不可分?

康熙二十三年(

1684年),清政府統一臺灣後,在康熙的主持下,清廷最高決策機構圍繞著臺灣的棄與留展開了一場激烈的爭論。最終,施琅力排眾議,說服了康熙皇帝,在臺灣設立臺灣府,下轄臺灣、鳳山和諸羅三縣。與廈門合置道官一員,撥兵1萬人防守。

儘管臺灣留下來了,但是臺灣在清朝統治者的眼裡,依然是孤懸海外的奸宄逋逃之藪,不宜廣闢土地以聚民。因此在對臺灣的管理上出現了種種的限制與防範。清廷嚴格限制居留臺灣的人,規定,臺灣流寓之民,凡無妻室產業者,一律遣回原籍管束。不準內地居民渡臺,商人置貨過臺都需要由原籍發照。禁止攜眷入臺,在臺灣的漢人禁止出入

“番地”。不準臺灣人入伍當兵,不準在臺灣隨意修建城堡,不準鐵器流入臺灣,並且限制大陸人渡臺的航線。

清政府統一臺灣後,是如何管理臺灣的?為何臺灣與內陸密不可分?

隨著臺灣人口的增加和臺中盆地和彰化平原的開發,清政府不得不擴大在臺灣的行政機構。雍正元年(

1723年),在原來諸羅縣內增設彰化縣和淡水廳。因為彰化已得到開發,漢人與土番雜居,必須加強行政方面的管理,淡水也成為臺灣對外交通的重要口岸。

雍正五年(

1727年),將分巡臺廈道分為二道,興泉永道駐廈門,臺灣道專統臺灣和澎湖,並新設澎湖廳,由臺灣府派一名通判駐澎湖,處理政務。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諸羅縣改為嘉義縣。到嘉慶十七年(1812年),隨著噶瑪蘭的開發,增設噶瑪蘭廳。至此,臺灣行政機構已形成一府四縣三廳的局面。到了光緒元年(1875年),在艋舺創建臺北府、基隆廳、卑南廳和埔里社廳,增設恆春、淡水兩縣,淡水廳縣改為新竹縣,噶瑪蘭廳改為宜蘭縣。

清朝在臺灣地區設立的行政機構,分為文武兩個系統。文官系統由道員、知府、知縣組成。臺灣道是開埠初打狗港最高行政長官,正四品。有時臺灣道還加兵備銜,就是要負有地方的治安工作。有時加按察銜就要掌管司法,兼理學政,掌管教育。知府的等級僅次於道員,從四品,掌管屬縣轄區內的政務,包括財政、司法、社會秩序等。知府下設同知、通判、經歷等官員。知縣位次於知府,正七品,掌管一縣的治理,涉及行政執法、財政教育和防務工作。知縣下設縣丞、主簿、典史等官員。臺灣還設有同知,是輔佐知府的官吏,有時是派出專門管理地方的。臺灣設有海防同知和理番同知。為改善吏治,康熙六十年(

1721年)起又設巡臺御史,每年從京城派遣御史一員來到臺灣巡查,及時瞭解臺灣的情形,直接上報,加強了對臺灣的治理。

清政府統一臺灣後,是如何管理臺灣的?為何臺灣與內陸密不可分?

臺灣的武官系統設有總兵、副將、參將、遊擊、都司、守備、千總、把總等職。鎮總兵為臺灣最高的軍事長官,正二品,歸福建水師提督指揮。臺灣鎮總兵兼管水陸,駐府城,負責臺灣的軍政。清朝政府在臺灣駐軍初設臺灣鎮總兵

1人,副總兵1人,參將2人,遊擊6人。後不斷增兵,官兵總數已達到14000人左右。計有鎮標營、安平水師副將營、澎湖水師副將營、南路參將營、北路參將營等,武官達100人。

清朝時期,臺灣的文官、武官任期都是三年,通常官員到任二年後,就會調派接任他們的新任官員來臺與舊任交接,往往半年後舊任官員就返回內地。所以在民間流行著臺灣有

“三年官,兩年滿”的說法。清朝駐臺官吏三年一換,使得他們無心問政,不求業績,只知中飽私囊。他們官兵勾結、官匪勾結,欺壓百姓,撈取民脂民膏,臺灣成為貪官汙吏的集散地。

乾隆年間整肅臺灣吏治時,就發現臺灣鎮總兵柴大紀縱容兵丁出錢替役,綱紀全亂。兵丁外出營生,販運私鹽,設賭窩娼。久不參加軍事操練,武器都鏽壞了。柴大紀自己收受賄銀多達五、六萬兩,翫忽職守達到極點,後終受極刑,其他一應官員都受到懲處。官吏的腐敗勢必引發社會矛盾。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封建剝削的加強,當時臺灣農民既要受

“小租戶”的剝削,又要受“大租戶”和當局的剝削,田賦丁稅十分繁重,臺灣出現了“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反”的農民起義。有的起義是因為官府強徵暴斂,激起民變。有的是以剿除貪官發動的起義,有的是災荒連年,社會矛盾激化所致。農民起義比較重要的有1721的朱一貴起義、1786年的林爽文起義、1794年蔡牽起義、1795年陳周全起義、1832年張丙起義、1862年的戴潮春起義。其中又以朱一貴起義和林爽文起義的規模和影響最為顯著。

清政府統一臺灣後,是如何管理臺灣的?為何臺灣與內陸密不可分?

康熙二十三年(

1684年),清政府接受有識之士的建議,決定開海貿易,隨後設定閩、江、浙、粵四海關。從此結束了禁海閉關的局面,一種比較正常的中外經濟交往的關係與秩序建立了。

隨著兩岸的通商貿易,大陸與臺灣的經濟已完全融為一體,兩岸互通餘缺,在共同的經濟圈中進行生產、分配、交換、消費。在清代前期,東南沿海人多地少,糧食極缺,特別是福建,每年的糧食都仰給臺灣和內陸。雖然朝廷多次對東南沿海的貿易進行管制,但對臺灣糧食的回銷大陸並沒有禁止過,政府已經認識到臺灣在東南沿海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雍正十年(

1723年)一度實行糧食禁運政策,“於是漳,泉之民仰使臺米者,大形困苦。”因而遭到了抵制和反對,迅速廢除了這一政策。

後來因為臺灣經濟迅速發展,兩岸貿易交往日益頻繁,不得不於乾隆四十九年開放鹿港與泉州蚶江間對口通航。於五十七年(

1792年)繼續開放八里岔(淡水河口)與泉州蚶江及福州五虎門對口通航。

清政府統一臺灣後,是如何管理臺灣的?為何臺灣與內陸密不可分?

顯然清朝廷在對待對外貿易和對臺貿易的政策上是不同的,作為大陸市場的一部分,大陸與臺灣的貿易是內部的貿易,加強貿易,放鬆政策對兩地物資流通是有好處的,而且在補充東南沿海的軍餉上起著重要的作用,可見清政府在對貿易政策上並不是像一般人所說的那樣完全的禁止。而且還透過規定保障臺米內銷,道光七年(

1827年)又議定“不計梁頭之丈尺,亦不論船之名目,廈船無論大小,配谷一百五十石,蚶船大號配谷一百石,小號八十石,五虎門船與廈船一律配給,廈門橫洋大船照舊配給一百八十石,糖船照舊配給三百六十石,若載運班兵,照常減配米穀。”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到,沿海地區依賴臺米的程度是比較大的。

另一方面,臺灣在短短的一百年中生產由自給不足而轉化為大量節餘,說明臺灣發展遠迅猛於東南沿海。這與當時禁海遷界對東南沿海生產的破壞有關,並使大量的技術工人流落內陸或是冒險偷渡臺灣,所以在恢復發展階段,依賴於剛發展起來的臺灣。清政府的貿易政策也不得不隨著發展而不斷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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