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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十問十答

一、什麼是社會信用?什麼是社會信用資訊?社會信用資訊有哪些類別?

社會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信用主體)在社會和經濟活動中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的狀態。

社會信用資訊,是指可用以識別、分析、判斷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客觀資料和資料,包括公共信用資訊和非公共信用資訊。

公共信用資訊,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在依法履行職能、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社會信用資訊。

非公共信用資訊,是指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其他企事業單位和組織等在生產經營、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社會信用資訊,以及信用主體以宣告、自主申報、社會承諾等形式提供的自身信用資訊。

二、公共信用資訊如何徵集?

條例

規定:

公共信用資訊實行目錄制管理。公共信用資訊目錄包括全國公共信用資訊基礎目錄和地方公共信用資訊補充目錄。公共信用資訊提供單位應當按照資訊目錄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公共信用資訊,並歸集到社會信用資訊共享平臺。

三、社會信用資訊如何披露?

條例

規定:

公共信用資訊透過公示公開、政務共享和授權查詢等方式披露,具體披露方式由公共信用資訊提供單位予以明確。非公共信用資訊可以透過信用主體主動公開、授權查詢等方式披露。

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公佈社會信用資訊查詢服務規範,透過平臺網站、移動終端、服務視窗等途徑向社會提供便捷的查詢服務。

四、對守信主體可以採取哪些激勵措施?

條例

規定:

對遵守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信用主體,經審查後,由國家機關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採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在實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中給予優先辦理、信用承諾、容缺辦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財政資金支援和表彰獎勵中,在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物件;

(三)在公共資源交易中,給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四)在日常監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

(五)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五、

失信

主體

可以採取哪些監管措施?

條例

規定:

對違反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信用主體,經審查後,由國家機關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就相關聯的事項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在實施行政許可等工作中,列為重點審查物件

(二)在財政性資金和專案支援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相應限制

(三)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行政便利措施;

(四)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列為重點監督檢查物件,加強現場檢查;

(五)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六、什麼是失信懲戒措施清單?

依據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定,對違反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信用主體需要採取失信懲戒措施的,失信懲戒措施實行清單制管理。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包括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和地方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

地方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納入範圍的特別規定,應當由地方性法規設定。

地方性法規對失信懲戒措施有特別規定的,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以在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外,編制適用於本行政區域的地方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

七、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條例

規定:

信用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一)嚴重損害自然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

(三)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

(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的;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

國家機關作出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信用主體作出決定的事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信用主體提出異議的,應當予以核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八、信用主體對信用資訊內容存在異議怎麼辦?

條例

規定:

信用主體認為其社會信用資訊的內容存在錯誤、遺漏,或者資訊徵集、披露、使用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社會信用資訊提供單位或者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

社會信用資訊提供單位或者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收到異議申請後,屬於本單位處理範圍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稽核並處理;需要其他單位協助核查資訊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處理。處理結果應當書面通知異議申請人。

異議申請處理期間,應當對異議資訊進行標註。

九、失信資訊如何修復?

條例

規定:

在查詢期限內,信用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的,可以向社會信用資訊提供單位提出書面修復申請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社會信用資訊提供單位受理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符合信用修復規定的,社會信用資訊共享平臺不再對外提供失信資訊查詢。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定不予修復的除外。

十、非公共信用資訊如何採集?

條例

規定: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其他企事業單位和組織等應當按照真實、客觀、全面的原則,依法採集自身生產經營、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非公共信用資訊。鼓勵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其他企事業單位和組織等非公共信用資訊提供單位按照約定向社會信用資訊共享平臺提供採集的非公共信用資訊。非公共信用資訊提供單位應當對提供的信用資訊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鼓勵信用主體以宣告、自主申報、社會承諾等形式,向社會信用資訊共享平臺、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提供自身社會信用資訊,並對提供的社會信用資訊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來源:邵陽市教育局_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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