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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如何進行強制清算?

合夥企業如何進行強制清算?

一、問題的提出

合夥企業出現解散事由後,如無法自行清算,能否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強制清算?

二、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七十條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七十一條法人的清算程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結束並完成法人登出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第一百零二條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第一百零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條

非法人組織解散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條

非法人組織除適用本章規定外,參照適用本編第三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合夥企業法》

第八十五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條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三、合夥企業的清算程式如何發起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

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四、合夥企業指定清算人後清算程式如何推進

1。指定清算人後,如合夥人亦不配合清算,後續清算程式如何推進《合夥企業法》並無明確規定,但根據《民法典》一百零七條、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合夥企業清算程式可以適用法人一般規定及公司法律規定。

2。根據《公司法》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五、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的區分與銜接

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的主要區分在於:

1。 強制清算當中,除了債權人以外,合夥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但是在破產清算當中除了債權人,債務人本身亦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2。 合夥企業強制清算的主要目的是梳理企業的債權債務關係,強制清算並不以企業資不抵債為必要條件,而破產清算主要在於維護債權人債權,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管理人有權向法院請求撤銷債務人在進入破產清算之前所進行的影響債權人公平受償的資產處分行為;

3。 在強制清算程式當中,企業財產的執行與保全措施並不受影響,而在破產清算程式當中,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尚未開始執行的,不得開始;已經開始而尚未執行完畢的,不得繼續進行。

強制清算程式注重的是同時保護債權人利益和投資人利益,而破產清算程式更加註重對全體債權人的債權公平清償。如果該企業已經同時具備強制清算和破產清算的條件,那麼已經沒有足夠資產清償全部債權人的債權,更無剩餘資產分配給投資人,此時如果僅透過強制清算已不可能使債權人得到足額受償,更不可能保護到投資人的利益。

因此當企業同時符合強制清算和破產清算的條件時,應當優先適用破產清算程式。如果債權人對符合破產清算條件的債務人提起強制清算申請,經人民法院釋明,債權人仍然堅持申請對債務人強制清算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清算組在清理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除透過與債權人協商製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並清償債務的外,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合夥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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