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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出租了60年,拆遷時應該補償租客還是補償房主?

房價高、人口流動性強,這是很多發展比較好的城市共有的標籤,這兩張標籤也造就了房屋出租市場生意火爆的現狀。

當出租房面臨拆遷時,拆遷方應該補償居住在房子裡的租客呢,還是房屋的所有人,也就是房主呢?如果租客在房子裡租住了60年,戶口都已經遷入了出租房裡,那麼這套房子拆遷時,租客有沒有資格分一筆補償款呢?

即明拆遷律師今天就結合新晚報報道的一則新聞案例,來為大家解析這個問題。

房子出租了60年,拆遷時應該補償租客還是補償房主?

租房住了60年,討要動遷款被強制執行“請”出房子,咋回事?

報道中這套房子位於上海市中心,60多年前,被當事人居女士的外公外婆租給了當時的租戶。等到居女士的舅舅結婚時,她的外公外婆想要收回這套房子,遭到租戶的拒絕,雙方還為了房子歸屬權的問題打了官司。

得到法院作出的“房屋歸居女士的舅舅所有”的判決,以及“支援房主要求租戶搬出房屋的請求”的判決後,居女士的舅舅安心了許多,考慮到租戶家裡的老人年事已高,他妥協了,表示願意讓老人在房子裡安享晚年。租戶一家就這樣在這房子裡住了60年,期間還把一家人的戶口都遷到了房子裡。

前不久,房子被劃入了動遷範圍,租戶一家找到拆遷方,討要動遷補償款。這讓居女士一家難以接受。拿著當初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居女士一家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經過一系列強制執行程式,租戶一家被“請”出了這所房子。

房子出租了60年,拆遷時應該補償租客還是補償房主?

租住時間長、戶口遷入出租房,租戶能成為被徵收人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有一條非常重要的規定,明確了法律意義上所說的“被徵收人”的身份。法條是這樣說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所以說,《條例》中明確的“被徵收人”,應該是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也就是新聞中的居女士一家(具體產權人以產權登記為準,在此不做進一步的細究)。

進一步的,在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補償定價的主要依據,應該是房屋本身的價值。

租戶雖然在房子裡住了六十幾年,也把戶口遷入了房子裡,但是無論是從咱們老百姓的樸素認知出發,還是從產權登記的認定角度出發,又或者是從法院關於房屋權屬認定的生效判決出發,房屋的所有權人都是居女士一家。

當房屋動遷時,法律認可的被徵收人,應該是居女士一家;拆遷方補償的物件,以及協商補償條件、簽訂動遷協議的物件,都應該是居女士一家,而不是租戶。

房子出租了60年,拆遷時應該補償租客還是補償房主?

這些情況租戶也能分割補償利益,租戶千萬別錯過

新聞中的情況比較特殊,即明拆遷律師另外給大家舉兩個情況不一樣的例子,說說租客可以“分割補償利益”的情況。

第一種比較典型的情況是,租賃房是商用房,租戶在房子裡合法經營生意。在這種情況下,租戶有權要求徵收方給自己一定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這部分補償究竟是應該由徵收方直接給租戶,還是應該由房東從補償款中分割一部分給租戶,仍舊存在實踐操作爭議,建議有這方面困惑的朋友結合具體情況分析,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二種比較典型的情況是,租約還沒有到期,房子就被納入了拆遷範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租賃合同裡沒有特殊約定,租客可以和房東協商,繼續租賃房東分得的安置房,完成租約。當然,這種情況下租客想直接分割補償款,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房子出租了60年,拆遷時應該補償租客還是補償房主?

租來的房子無論租期多久,產權人都不可能變更成租客。所以在房屋面臨徵收時,徵收方直接面對的物件應該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但是在實踐生活中,每個案例的細節都不相同。不管是房東還是租客,在拆遷過程中如果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有受損的風險,都可以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最後,即明拆遷律師想借用報道中居女士的一句話作結尾:“我們相信法律”。也正是法律,幫助居女士一家拿回了本屬於他們的房子,讓他們在動遷中得到了權益受到保障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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