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作者:王科棟律師
企業發展要融資,而融資過程中最容易觸犯的一大刑事犯罪活動,就是非法集資類犯罪。其中包括最高發的兩個刑事罪名,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在很多實際案例中,除了那些一開始就奔著非法集資目的不法分子,還有很大一部分是正常經營的合法企業,在融資過程中,因為可能存在的認知誤區,而誤入了非法集資。
今天來講兩個企業融資過程中最常見的兩大認知誤區:
向親友員工借款,不會構成非法集資(?)
集資款項用於企業經營,不會構成非法集資(?)
一、向親友員工借款,會不會構成非法集資?
很多企業家會問:我向我的員工籌款,總不能算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了吧,員工也不是外人啊。
對於向親友或單位職工借錢這樣的內部集資方式,很多小微企業都會採用。
根據司法解釋,
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但是注意!這裡面是有
限定條件
的:
第一是單位內部的特定物件
第二是數量上也不能過多
比如這兩種情況,同樣是針對單位職工(親友),但是也會被視為犯罪:
(1)向親友或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但是卻予以放任的;
(2)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從而向其吸收資金的;
也就說,如果透過親友、職工口口相傳,吸引了其他社會人員,並且從中吸收了資金達到了一定數額和規模,那麼也是會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的。
再一個,關於數額認定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提到的追訴標準: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所以,內部集資,並不是說就一定不會構成非法集資犯罪,關鍵其實還是範圍和規模的問題。
二、集資款項用於企業經營,會不會構成非法集資?
這也是很多企業經常犯的一個認知誤區,認為只要我是正常經營,不是挪作他用就不會構成非法集資。
我們知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不特定物件以存款的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吸收資金的行為,在認定標準中,有一條是: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所以,這裡的“合法經營”,其實也並不是非法集資的擋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