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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拆遷律師:政府提出成本價購買回遷房方案,你會接受嗎?

導讀:

日前,天津市紅橋區政府作出了一份《紅橋區某棚戶區改造專案住宅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方案提到,房屋的補償價值參考《分戶評估報告單》,被徵收人可利用補償款購買回遷安置房,徵收單位同時公示了相應的購買方案,其中就列出了安置房源的價格。徵收部門表示,這個價格屬於政府優惠購房價格,相當於成本價購買。

在明拆遷律師:政府提出成本價購買回遷房方案,你會接受嗎?

現實中,政府提出成本價購回回遷房的案例很多。通常情況下,被徵收人如果選定上述購買方式的話,接下來就是與徵收單位簽訂協議,從補償款中結算差價,騰空被徵房屋並選取相應安置房。

作為被徵收人,拿到這樣一份方案,做決定前通常會考慮兩個問題,一是這個補償價值合不合理,二是政府提出的成本價購買回遷房的方案合不合法。本文圍繞上述問題,從法律方面解析並給出應對建議。

【看清楚分戶評估報告單】

我們先來看補償價值的問題。從天津市紅橋區政府作出的補償方案裡會發現,房屋的補償價值參考《分戶評估報告單》。那麼,這份評估報告是否合理,怎麼判斷呢?

首先,你要看評估行為合法與否。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後,應當由被徵收人選取房地產估價機構,然後由被選的評估公司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並出具相應的評估報告,也就是上述提到的《分戶評估報告單》。如果這份報告裡提到的評估機構不是被徵收人選的,那這份評估你可以不認。

其次,在評估公司做出評估報告前,一般會與被徵收人聯絡,進行入戶勘查。

此時被徵收人應當仔細審查勘查記錄有沒有缺項漏項,有沒有如實的記載房屋情況。沒有入戶勘查,或者勘查記錄有缺漏項等,都是不合法的。

不管是上述哪種行為,亦或是其他遭遇,比如遇到基準價格與市場價不符的情形,被徵收人都應當及時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復核。對於複核結果仍有意見的,可以依法申請專家委員會鑑定。

【成本價購買回遷房相當於“產權置換”】

首先要說明的是,這裡的“成本價”並不是實際意義上的建房成本,準確來講應當稱之為建安綜合價。

建安價的構成是由建設用地徵用補償費,建安工程費組成,所以上述所說的“成本價”,除了建房成本之外,還包括房源協調價格,地塊價格等多項內容。讀者可以理解為回購安置房的價格屬於一種政府優惠價,即政府在考慮到被徵房屋的價值和安置房價值之間的各種因素之後制定出的優惠購買價格。這個價格的制定屬於政策因素,不在法律的調整範圍。

需要注意的是,這種購買安置房的補償方式實際上就是房屋徵收中的所稱的“產權置換”。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由區政府提供相應安置房屋,並與被徵收人結算房屋差價。

因此,“成本價”購買安置房這種補償方式本身是合法的。但要說明的是,被徵收人仍然可以選擇要求貨幣補償,即直接領取被徵收房屋價值相當的貨幣,而不購買安置房屋。

實踐中,關於徵收相關的法律問題十分複雜,其中有些是由法律規範的,有些是由政策來規範的。以天津為例,天津市房屋徵收補償專案一般是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天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規定》進行,但一些老的專案還需要符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

在明律師這裡提醒被徵收人,應當正視徵收補償的問題,對於補償不合理的情況,應當採取合法的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參考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天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規定》

第二十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徵收住宅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和其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分別評估,並按照較高的評估結果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天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規定》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徵收公有房屋的,補償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

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房屋質量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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