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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財產保全怎麼應對?

遇到財產保全怎麼應對?

遇到財產保全怎麼應對?

作者:愛運動的瑞律師

(一) 引言

在民事訴訟爭議中,為了防止判決不能有效執行或避免財產損失,原告可以在訴訟前或訴訟中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那麼,作為對立方的被告,

財產的凍結、扣押會導致部分公司資金鍊斷裂、無法吸引投資,而公司賬號的凍結會令企業的生產經營無以為繼,使企業經營狀況受影響。在此種情形下,對公司來說應當如何應對?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裁定保全後被告可以採取以下三種措施:申請複議;申請解除財產保全;申請變更財產保全標的物。本文將簡單分析三種措施,並論述申請解除財產保全和變更財產保全標的物的關係與區別。

(二) 三種措施

1、申請複議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據此,被告認為財產保全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如果複議成功,法院會裁定解除保全。

2、申請解除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據此,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財產保全(反擔保),只要被保全人提供合格的擔保,法院就應當予以解除保全。

3、申請變更財產保全標的物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七條,財產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於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保全標的物為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據此,被保全人只要提供有利於執行的其他等值擔保財產法院即可以裁定變更保全物,也就是說變更保全物是受案法院根據被保全人提供擔保的具體情況而依職權決定的。

(三) 申請解除保全申和變更保全標的物的分析比較

申請複議屬於針對法院裁定或決定不服的一般程式,而申請解除保全或變更保全標的物則是針對財產保全的特別規定。

關於複議制度的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已經比較成熟,對於解除保全與變更保全標的物的具體司法實踐也較多,但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往往用《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七條替代或越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混淆了變更保全標的物與解除財產保全的關係,本文接下來將簡單論述兩者關係與區別:

1、關於二者關係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七條是對於解除財產保全法律規定的有益補充,是最高法院應對司法實踐的迫切需要設立的一種新制度,而不是對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變更保全標的物的制度填補了法律漏洞,該制度在規定名稱、適用條件以及裁定的決定因素上都不同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解除保全制度,因而司法解釋規定的變更保全物絕不能替代或架空法律規定解除保全制度。

依法解釋原則是司法解釋的基本原則之一,如果認為《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七條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結果,顯然也違背了上述原則。因而,二者之間絕不是解釋關係,而是補充關係。

2、關於二者區別

(1)變更保全標的物對於擔保要求更加嚴格

解除保全被保全人可以提供財物擔保或者信用擔保,而變更保全物只能是財物擔保,從對擔保的嚴格程度上來說,變更保全物對於擔保要求更加嚴格。並且,《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有利於執行”情形,往往在司法實踐時被要求新擔保物必須“更有利於執行”。例如,在變更保全標的物的實際操作中,有的法院認為用房產置換保全的資金不屬於《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有利於執行”情形,因為房產需要評估拍賣,沒有執行現金方便。

因而,無論是從法律規定還是司法實踐的角度分析,變更保全標的物對於擔保的要求明顯更加嚴格。

(2)變更保全標的物程式中法官擁有更大自由裁量權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中使用了“應當”。 “應當”二字在我國法律中很近似於“必須”,是一種原則性的規定,一般不允許特殊和例外的事件存在。據此,只要被保全人提供合格的擔保,受案法院就應當解除保全。而《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中使用了“可以”。“可以”二字從法律規範的角度說,是授權性的規範,這種規範的特點是法律賦予公民、法人或國家機關以某種權利,實施與否由有關者自已決定。據此,即使被保全人提供合格的擔保,法官也並不必然裁定變更保全物,其擁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

因而,由於法律規範用詞不同,在變更保全標的物程式中法官擁有更大自由裁量權。

(四)總結

財產保全制度是為了保障勝訴執行而設計,其運用能夠一定程度上緩解執行難的問題,但對被保全主體將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

為了平衡被保全人的利益,法律雖然相應的設立了複議、解除保全以及變更保全物等制度,但上述法律的規定和司法實務較為苛刻,儘管如此,作為被申請人的商事主體仍然可以積極主動地運用上述規則,透過複議、解除保全、變更保全物等方式來儘可能消除財產保全帶來的不利影響,以保障正常的經營活動不受影響。

作者:王瑞律師(愛運動的瑞律師),執業律師、執業專利代理師,原國知局專利審查員,專注於智慧財產權訴訟與非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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