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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合肥“3.15”消費維權典型案例釋出,消費的這些“坑”勿入

3月14日下午,合肥市政府召開2019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紀念活動新聞釋出會,標誌著全市3·15紀念活動全面啟動。會上,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通報了今年合肥市“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活動實施方案;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別釋出了相關領域2018年度消費維權典型案例,涉及銀行客戶賬戶資金被盜刷、汽車4s店違規收取“金融服務費”、共享單車退款難、商品房銷售不明碼標價、食品安全等多個領域消費維權問題。

2019合肥“3.15”消費維權典型案例釋出,消費的這些“坑”勿入

2019合肥“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合肥市中院釋出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檢察院訴某生物科技公司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情簡介

某生物科技公司系一家從事人工果蠟生產、銷售的公司。人工果蠟是一種食品新增劑,塗抹於水果表面以達到保鮮、美觀的目的,在水果保鮮、銷售過程中被廣泛使用。2010年7月,某生物科技公司向質檢部門提交了食品新增劑嗎啉脂肪酸鹽果蠟的生產許可證申請,並取得生產許可。申請表顯示,該公司生產的嗎啉脂肪酸鹽果蠟原料中含有對羥基苯甲酸丙脂。不符合食品新增劑安全性要求,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檢察院發現某生物科技公司的違法行為後認為,該公司生產、銷售的食品新增劑果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損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身體健康,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在依法履行了訴前公告程式後,因無相關社會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生物科技公司消除危險,收回其銷售的尚未被使用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果蠟,消除食品安全隱患,並判令該公司透過公開媒體在其銷售地區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案例評析

某生物科技公司生產的嗎啉脂肪酸鹽果蠟原料中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對羥基苯甲酸丙脂成分,屬於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的行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如何有效監督該公司收回已出售的尚未使用完的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果蠟,減少社會危害,更是本案審理過程中需重點考慮的問題。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達成了調解協議,由某生物科技公司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公告,賠禮道歉,收回已出售的尚未被使用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果蠟產品。為了監督回收行為的落實,防止回收流於形式,法院要求某生物科技公司刊登的公告內容須經公益訴訟人同意,公告中要註明負責收回產品的聯絡人姓名及聯絡電話,且聯絡人及聯絡電話由公益訴訟人來確定,切實保障監督產品回收工作的落實。

案例二:吳玄與安徽耀徽體育健身服務有限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

案情簡介

安徽耀徽體育健身服務有限公司系一家健身會所的經營者,吳玄系該健身會所的付費會員。2018年8月14日中午,吳玄在該健身會所更衣室內換衣服時,被甄虎用手機偷拍。2018年8月22日12時30分許,吳玄在該健身會所更衣室換衣服時,被甄虎偷窺。吳玄認為,安徽耀徽體育健身服務有限公司對其經營的健身會所管理鬆散,在發現有人偷窺拍照侵犯吳玄的隱私時,工作人員沒有采取妥當措施,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安徽耀徽體育健身服務有限公司賠償其會費、私教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合計14700元。後經判決安徽耀徽體育健身服務有限公司賠償吳玄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安徽耀徽體育健身服務有限公司在宣判後及時履行了賠償款項。

案例評析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健身已經成為百姓日常生活中的一項重要需求。健身場館的經營者應依法保障場館內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健身場館內的更衣室本應是最需要保護隱私的地方,但安徽耀徽體育健身服務有限公司未作好相應的管理工作,對於吳玄被偷窺、偷拍未盡到危險預防義務及危險消除義務,導致了本案損害的發生。因本案存在第三人侵權行為,故安徽耀徽體育健身服務有限公司對此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案經調解未果,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最終依法判決安徽耀徽體育健身服務有限公司賠償吳玄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案例三:肖懷俊訴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健康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5年12月5日上午,肖懷俊到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辦理業務,該行的保潔人員在銀行大廳做清潔時未及時將撒向地板上的洗滌劑清理乾淨,肖懷俊進入大廳後摔倒受傷,經送醫被診斷為腰骶部外傷、T12上終板骨折及S2。3小梁骨折、T12椎體骨折。後肖懷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共計90385。44元。

一審法院判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賠償肖懷俊醫藥費、營養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合計52319。24元。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評析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應當為往來的顧客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對於因清潔、雨水等造成的地面溼滑產生的安全隱患,應當設定警示標誌並及時清理,以保障顧客的人身安全。本案中,由於銀行的保潔人員在營業大廳做清潔時未及時將撒向地板上的洗滌劑清理乾淨,且未提醒過往人員注意安全,以至於肖懷俊步入大廳後滑倒受傷,存在明顯過錯,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肖懷俊正常行走進入銀行營業大廳時,其無法提前注意到大廳內地面存在溼滑情況,其自身對損害的發生不存在過錯。因此,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應當對肖懷俊的損害後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案例四:時零夜訴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0年7月27日時零夜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支行開辦存摺和銀行卡,併為該賬戶設定了密碼,同時開通了手機網上銀行功能,該卡一直為時零夜持有和保管。2017年5月6日23時47分時零夜接到簡訊通知,自2017年5月6日23時46分至23時48分其帳戶被四次跨境取款(透過河北省某分行的ATM機)合計20000元。時零夜在收到簡訊通知後立即撥打110向公安機關報警,2017年5月7日零時19分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經濟開發區分局半湯派出所對時零夜進行了問話,並現場提取了時零夜身份證資訊、簡訊記錄和被盜刷的銀行卡資訊。後時零夜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支行支付時零夜資金損失20000元。一審法院判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支行賠償時零夜20000元。

案例評析

時零夜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支行開設賬戶,與該銀行形成了儲蓄存款合同關係,銀行依法應當保障儲戶賬戶內資金的安全。現時零夜的銀行卡被他人非法複製,賬戶密碼被盜取,導致時零夜的賬戶資金損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支行對此應承擔賠償責任。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應當妥善保管好銀行卡,不要向他人透漏賬戶及密碼資訊,不要在不安全的網路環境下使用網銀。在發現賬戶出現不正常交易時,應在第一時間採取報警、掛失賬戶等措施,為今後維權儲存證據。而銀行則要加強技術升級,提高產品的安全效能,確保儲戶利益不受損失,也避免自身權益受到侵害。

案例五:徐和興訴台州貴和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徐和興於2017年2月在網路購物平臺天貓商城上購買了台州貴和貿易有限公司出售的燕窩食品。後徐和興認為台州貴和貿易有限公司所售食品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系不合格產品,侵犯了徐和興的權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向台州貴和貿易有限公司退貨,由台州貴和貿易有限公司返還購物款18522元並支付十倍價款的賠償。一審法院判令徐和興有權向台州貴和貿易有限公司退還所購買的燕窩980克(按原包裝退貨),退貨同時台州貴和貿易有限公司向徐和興返還貨款18522元。徐和興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評析

台州貴和貿易有限公司銷售的燕窩外包裝無標籤標示生產日期、貯存條件、經銷者名稱和地址等,內包裝中雖貼有溯原始碼,但透過外包裝不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上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徐和興要求退貨退款,予以支援。台州貴和貿易有限公司銷售的燕窩包裝標籤存在不規範的情形,但由於徐和興並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燕窩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對其提出的十倍價款賠償的請求,不予支援。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越來越引起社會公眾的重視與關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對於打擊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不法行為具有重大意義,但該條同時規定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不適用“以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

案例六:蔣某與某生物醫藥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4年11月30日,蔣某透過“1號店”網上購物平臺購買了某生物醫藥公司生產銷售的藍莓葉黃素酯壓片糖50瓶。後蔣某認為其所購產品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遂訴至法院,要求某生物醫藥公司賠償其購物價款損失7900元,並主張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一審法院以蔣某提起本案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判決駁回蔣某的訴訟請求。二審經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

案例評析

本案中,涉案藍莓葉黃素酯壓片糖未依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第4。1。4。1的規定,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新增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且在產品中使用b-胡蘿蔔素作為營養強化劑,也未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28050-2011)第4。3的規定,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強化後食品中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值及其佔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另外,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2012),涉案藍莓葉黃素酯壓片糖不屬於標準中規定的β-胡蘿蔔素允許使用的 “固體飲料類”食品。故涉案藍莓葉黃素酯壓片糖違反了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某生物醫藥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涉案產品,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由於蔣某主張權利已超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蔣某的訴訟請求。二審期間,蔣某補充了新證據以證明存在訴訟時效中斷情形,在此基礎上,雙方經協商達成了調解協議。消費者在權利受到侵害後應積極主張權利,保留證據,以防止因超過訴訟時效導致權利受損。

案例七:李琴華訴北京愛特生活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張芯月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6年9月李琴華透過北京愛特生活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網路購物平臺“超級社群”上釋出的廣告瞭解到張芯月在該平臺上推銷寧夏枸杞。李琴華與張芯月透過網路數次聯絡協商達成如下購貨條款:1、購貨數量1200袋。2、單價22元。3、包郵,送貨上門。4、自己和送親戚朋友吃,還有一部分是發福利的,質量必須保證。2016年9月19日,李琴華收到張芯月快遞發售的14件(1200袋)枸杞。當日巢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該1200袋枸杞涉嫌(存在)無廠名、無廠址、無生產日期的情況,將1200袋枸杞全部查封(扣押)。後李琴華訴至法院,要求北京愛特生活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張芯月賠償十倍的購貨款264000元。一審法院判令張芯月支付李琴華賠償金79200元。

案例評析

李琴華透過某網路平臺向張芯月購買涉案商品,根據張芯月對涉案商品的描述,張芯月應提供產自寧夏的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枸杞,而其最終向李琴華提供的卻是由甘肅省靖遠縣興隆鄉某村民自產的枸杞,已構成欺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法院判令張芯月給予李琴華三倍貨款的賠償。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選擇進行網上交易。由於網路交易無法現場查驗貨品,一些不良商家為了獲取不當利益,向消費者告知虛假的商品資訊,誤導消費者,侵害消費者的合法利益,擾亂了市場交易秩序,屬於典型的欺詐交易行為,消費者依法可獲得三倍價款的賠償。

案例八:昌某與某汽車經紀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8年5月7日,昌某與某汽車經紀公司簽訂車輛轉讓協議,約定昌某購買一輛二手奧迪轎車。公司承諾該車無重大交通事故、無泡水、無火燒,購車時該車行駛公里數為34000公里左右。2018年5月9日車輛辦理好了過戶手續。後昌某保養車輛時,得知該車在2017年11月22日實際行駛里程就達到了70397公里,並曾進行過三次保險理賠。昌某認為,某汽車經紀公司明視訊記憶體在隱瞞車輛實際情況的欺詐行為,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銷車輛轉讓協議,某汽車經紀公司返還車輛轉讓款並支付賠償金。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補償協議,現已履行完畢。

案例評析

隨著我國汽車保有量的大幅增加,二手車交易日漸火熱。作為二手車交易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如實告知所售車輛的基本資訊,不得進行虛假陳述及宣傳,或者故意隱瞞車輛存在的質量問題。作為消費者在選購二手車時,要注意查驗銷售方提供的權證的真偽,對車況進行一個全面的瞭解,必要時可以請相關的專業人士陪同驗車。由於二手車本身就是已使用過的商品,對於某些隱蔽的質量問題未必能夠及時發現,消費者可以要求銷售方對車輛狀況在書面協議中作出承諾。在發現車輛出現質量問題時,要注意及時保留相關證據,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九:徐向新訴蔣紹嶧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7年2月21日,徐向新在蔣紹嶧開設的某淘寶店鋪購買某品牌的輔酶Q10膠囊(CoEnzyme Q10 150mg)4瓶,支付貨款992元。後徐向新以該產品在普通食品中非法新增 “輔酶類藥”且推薦食用量超標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蔣紹嶧退回購物款992元及支付十倍賠償,並賠償誤工費等損失16912元。一審法院判令蔣紹嶧退還徐向新購物款992元。

案例評析

隨著網路交易的日漸成熟,很多消費者喜歡透過網際網路選購進口商品。涉案商品系某澳大利亞保健品品牌,產品包裝上有相關的認證標誌,該產品是作為保健食品而非普通食品銷售的,而含輔酶Q10的保健食品的生產及銷售在國內是被允許的。對徐向新提出涉案商品中添加了藥品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主張,不予支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釋出的《關於含輔酶Q10保健食品產品註冊申報與審評有關規定的通知》僅是針對國內含輔酶Q10保健食品產品在註冊申報與審評工作中的相關事項作出的專項通知,並非國家對食品安全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對徐向新主張應以此通知內容作為認定涉案進口輔酶Q10膠囊是否安全合格及具體食用量的標準,亦不予採納。經查,蔣紹嶧向徐向新銷售的涉案進口產品無中文標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應當有中文標籤”的規定,其標籤存在瑕疵,鑑於該產品的外文標識及店鋪的銷售宣傳資訊未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且不影響食品安全,故僅對徐向新要求退還貨款的請求予以支援。

案例十:某學校訴某糧油中心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7年4月8日,某學校在某糧油中心處訂購了價值2000餘元的大米,供學校食堂使用。2017年4月27日,巢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對學校食堂檢查過程中發現,某糧油中心配送的大米,生產日期為2017年1月5日,袋子外包裝標明保質期“三個月”。巢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據此對學校處以沒收大米和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後學校訴至法院,要求某糧油中心退還購米款,並賠償購米款3倍損失及罰款損失等。經法院主持調解,某糧油中心同意返還某學校米款並賠償部分損失,本案最終以某學校撤訴結案。

案例評析

大米等糧食作物作為人民群眾的日常消費品,很少有人注意到這類商品實際上也有保質期,且保質期並不長。本案中,某糧油中心作為銷售者,銷售超過保質期的大米,違反法律規定,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某學校作為學生食品的供應者,對食材選擇、採購等食品安全問題也有相應的注意義務,其未能查驗出所購商品已超出保質期仍繼續購買、使用,對自身損失的發生也存在過錯。最終,某學校經與對方協商達成了和解協議,解決了糾紛,加強了對食品安全的重視,某糧油中心透過本次訴訟也深刻認識到了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的嚴重後果,該案取得了案結事了的良好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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