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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財產損失的賠償

火災財產損失的賠償

火災事故的損害賠償範圍,包括因火災而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火災造成人員傷亡的,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喪葬費等的標準。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計算確定。

火災造成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如果火災損失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導致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火災財產損失一般包括直接財產損失和間接財產損失兩類。直接財產損失是指被燒燬、燒損、煙燻和滅火中破拆、水漬以及因火災引起的汙染等所造成的損失。間接財產損失是指因火災而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損失,以及現場施救、善後處理費用(包括清理火場、人身傷亡之後所支出醫療、喪葬、撫卹、補助救濟、歇工工資等費用)。

由火災引起的損害賠償,由各方當事人按照各自過錯程度承擔。如果火災各方當事人對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各方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曹剛律師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遼寧省消防條例》起草人之一。遼寧省自然科學技術成果獎獲得者。北京市煒衡火災爆炸與應急管理法律專委會主任。北京市煒衡(瀋陽)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建築》雜誌2019年第08期,刊登了曹剛律師撰寫《主動應對平穩過渡——-深度解讀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劃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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