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家居/ 正文

銷售外購裝置並提供安裝服務,能否按9%稅率開發票?

最近,筆者接到一家大型企業財務負責人諮詢:企業向一家建設集團公司採購裝置並由對方提供安裝服務,對方僅向自己按9%稅率開具了專案為“*建築服務*工程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種做法是否準確?

真實案例

A熱力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熱力生產供應的企業,B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房屋建築、市政建設、機電安裝的企業。兩家企業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020年6月,A公司為更新改造供熱系統,透過公開招標的方式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裝置採購及安裝合同,專案包括環保系統裝置採購及安裝服務、供熱系統裝置採購及安裝服務。合同總標的為3。6億元。其中,裝置採購2。8億元,安裝服務0。8億元。B公司向A公司提供裝置並完成安裝後,全額按照提供建築服務,開具了專案為“*建築服務*工程款”、適用稅率為9%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本案例中,B公司銷售的裝置為非自產裝置,購進裝置時取得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轉售並提供安裝服務後,按9%的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低徵高抵”少繳增值稅之嫌。B公司如此稅務處理是否準確?

案情分析

B公司主營建築及機電裝置安裝業務,同A公司簽訂的合同既包括供熱系統裝置、環保系統裝置等貨物銷售,又包括裝置安裝這一建築服務,B公司銷售貨物和提供建築服務針對同一個客戶A公司,屬一項銷售行為,兩者間具有關聯性。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B公司主要經營建築及機電裝置安裝業務,不屬於“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其向A公司銷售外購裝置並提供安裝服務,屬於“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就此項業務全額按照建築服務開具稅率為9%的發票,並無不妥。

值得注意的是,B公司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了銷售機器裝置和提供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則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第六條的規定,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這種情況下,銷售裝置部分按銷售貨物開具稅率為13%的發票,安裝服務部分按提供建築服務開具稅率為9%的發票;或者銷售裝置部分按銷售貨物開具稅率為13%的發票,安裝服務部分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3%的徵收率開具發票。

另外,假如裝置生產方直接向A公司銷售裝置,則應按13%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價格不變的情況下,裝置生產企業先將裝置銷售給B公司,由B公司轉售給A公司並提供安裝服務時,B公司可按照提供建築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並開具稅率為9%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導致A公司可抵扣進項稅額有所減少。

風控建議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外購機器裝置的同時,一併提供安裝服務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結合其主營業務、是否分別核算裝置銷售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等因素,準確開具發票,避免適用稅率錯誤而造成少繳增值稅的風險。

未分別核算的情況下,以貨物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的納稅人對銷售裝置和提供安裝服務,應一併按銷售貨物開具稅率為13%的發票;以提供建築服務為主的納稅人,則應一併按提供建築服務開具稅率為9%的發票。已按照兼營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分別核算的情況下,銷售裝置部分按13%的稅率開具發票、提供建築服務部分按9%的稅率開具發票,或銷售裝置部分按13%的稅率開具發票、提供建築服務部分選擇簡易計稅按3%的徵收率開具發票。

對A、B公司來說,應在合同簽訂環節,提前考慮相關問題。B公司購入合同所需裝置時,取得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轉售給A公司時僅按提供建築服務開具稅率為9%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種做法並無差錯。但對於採購方A公司而言,企業裝置採購部分的可抵扣進項稅額相應減少,後期增值稅稅負可能會上升。因此,交易雙方應事先在招標檔案及後續的採購合同中,對專用發票開具事宜進行明確約定,避免事後產生經濟糾紛。

更多財稅資

,請關注稅學

!開啟

上方“

稅學

”公眾號,關注後回覆“

333

”或“

666

”獲取財稅學習大禮包

相關文章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