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家居/ 正文

秸稈禁燒告知書

秸稈禁燒告知書

秸稈禁燒告知書

為做好今年農作物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保護好大氣環境,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省、市、縣有關秸稈禁燒工作要求,現將有關規定告知如下:

一、農作物秸稈是可利用的有機資源,實行秸稈還田可以改良土壤結構,增加土壤肥力,有利於農作物的豐產豐收。焚燒秸稈不僅浪費了寶貴資源,還會破壞土壤表面的有機質層,同時產生煙塵汙染,危害人體健康,並且容易造成火災、交通安全等事故隱患。

二、按照全面禁止農作物秸稈露天焚燒規定,各農戶要自覺做到不焚燒秸稈,各鄉鎮、街道及縣相關部門將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巡查執法,堅決制止焚燒秸稈的違法行為,對情節嚴重的,按照下列情形給予行政處罰。

1。對違法焚燒農作物秸稈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2。故意焚燒農作物秸稈,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在道路兩側焚燒秸稈,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條規定,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恢復原狀,可以依法給予罰款;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前款行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

4。對在油庫、加油站、液化氣站附近焚燒秸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63條第2項的規定,以“違反規定使用明火”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

5。對焚燒秸稈導致火災事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64條第2項的規定,以“過失引起火災”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6。故意焚燒他人農作物秸稈,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的規定,以“故意損毀財物”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全縣廣大群眾們,請大家要汲取以往的教訓,不要再焚燒農作物秸稈,浪費寶貴的資源,將作物秸稈充分利用,促進農業增效。為了減少環境汙染和危害,讓我們攜起手來,為建設“宜居鄉村”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關嶺自治縣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9月28日

監製:文靜

編審:楊化芳    編輯:郭躍

相關文章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