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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充當“母親”數十年,能否還當事人平靜生活?

孩子雖然一直是未來、希望的代名詞,宛如花兒與陽光,但四川的顏某蘭女士卻在離婚之後被迫擁有了一個“法律上的女兒”數十年,其正常生活受到了嚴重的影響。

在1993年,顏某蘭女士經他人介紹,與高某金相識,隨後訂婚、完成結婚登記。兩人婚後貌合神離,雖在同年十月生下兒子高某,但生下孩子的第三天,高某金就與家人吵架,甚至出手傷人,將妻子和孩子趕出門外,人盡皆知,顏某蘭女士從那時起就已決定孩子滿月時離開。兩人從1993年,即結婚的當年開始便一直處於分居狀態,久而久之感情破裂,與對方及對方父母商議決定先口頭離婚。

隨後,顏某蘭女士來到北京,在郝某強的小吃店中打工,從而與其相識。當時郝某強已30多歲,渴望能有孩子陪伴在自己的身邊。這類表述綿綿不絕,顏某蘭女士出於同情詢問了自己的家人,試探性地打聽領養訊息。巧合的是,顏某蘭女士父母的親戚恰好受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影響,在尋找收養人。在多次輾轉聯絡之後,郝某強便收養了現在的女兒,即郝某冰,辦理了身份資訊登記,兩人在戶口簿上也是父女關係,白紙黑字,不可置疑,也無法質疑。

但令人震驚的是,在2010年顏某蘭女士走法律程式解除婚姻關係時,這個“女兒”被歸到了她的名下。四川省大英縣人民法院出具的(2010)大英民初字第861號民事調解書中顯示:其與高某金在2006年收養了一個女兒,名叫顏某冰,規定養女顏某冰與顏某蘭一同生活,由其承擔撫養費。但其中的顏某冰與當年跟隨郝某強一起落戶的郝某冰是同一個人。結合實際,2006年時兩人已分居了13年之久!兩人既沒有領養孩子的情感需求,也沒有領養孩子的法律條件。而且按照法律規定,確立收養關係需要將母女兩人詳細的身份資訊存檔,但是卷宗裡面空有一名,諸如戶口、收養證明等任何身份資訊均不存在。

除此之外,在當年的調節材料中,筆錄材料中記錄兩人於1993年4月辦理了結婚登記,12月1日生下兒子高某,2007年8月收養女兒(郝、顏)某冰;但是機印的材料顯示1993年6月5日辦理結婚登記,1993年10月18日生育子高某,2006年8月收養一女(郝、顏)某冰。同一份材料中出現自相矛盾的資訊,同樣難以令人信服。其在2021年就此事申請了再審,卻被認為再審事由不成立,駁回了她的再審申請。

被迫充當“母親”數十年,能否還當事人平靜生活?

被迫充當“母親”數十年,能否還當事人平靜生活?

當年因少不更事,不懂其中的利害,簡單地選擇了接受。但現在這一養母的身份給她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帶來了本不應由她承擔的後果,帶來了數不盡的麻煩。“孩子”本應給人帶來幸福和希望,卻給她帶來了無盡的痛苦。

當年因郝某強的脾氣變得暴戾,經常打罵他人,拖欠工資問題非常嚴重,無奈之下,顏某蘭女士離開了小吃店另謀它路,與之失去了聯絡。(郝、顏)某冰的親生父母,四川省的鄧某松和譚某豔也完全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皆可當證明人。現在再審之路以失敗告終,養父、親生父母能否站出來證明民事調解書中的錯誤?還原事情真相?能否還顏某蘭女士平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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