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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試件對應的成品混凝土處理方法

(一)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方法的選擇

(1)凡有條件的混凝土生產和施工單位應採用統計法進行混凝土強度的評定。根據混凝土生產條件和混凝土質量穩定性的不同,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的統計方法可分為方差已知和方差未知兩種情況。對使用預拌混凝土施工的工程,當混凝土生產條件在較長時間內能保持一致,且同一品種混凝土的強度變異效能保持穩定時,可採用方差已知的統計方法進行評定。對採用現場攪拌混凝土施工的工程,考慮到施工現場實際控制和施工季節的變異對混凝土生產條件一致性的影響,應以方差未知的統計方法進行評定。

(2)對零星生產預製構件的混凝土或現場拌制批次不大的混凝土,在不具備統計方法評定條件時,可以採用非統計方法來評定。但是,由於採用非統計方法檢驗效率較差,存在將合格品錯判為不合格品或將不合格品漏判為合格品的風險。因此,對現場拌制的結構混凝土,不論其批次大小均不宜採用非統計方法進行評定,以防誤判而形成工程質量隱患或增加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二)對混凝土標準試件強度不合格的認定

(1)在工序或分項工程質量控制中,為了及時掌握工程質量狀況、評定工程質量等級、避免形成質量隱患,工程技術人員和質量管理人員應適時核查混凝土標準試件的試驗結果,按照驗收批的劃分和評定方法的選擇,凡不符合條件的,則認定該混凝土標準試件強度為不合格。

(三)驗收批混凝土強度的評定

(1)同一驗收批的混凝土應由強度等級相同、生產工藝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組成,對現澆混凝土結構構件,尚應按單位工程的驗收專案劃分驗收批。對專業性較強的驗收專案如樁基混凝土、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等則宜按分項工程劃分驗收批。對其它一般性驗收專案如地基與基礎、多層建築的主體結構或構件混凝土及樓地面基層混凝土等宜按分部工程劃分驗收批,以利於分部、分項工程的質量控制和質量等級評定。對於高層與超高層建築、或現場澆築混凝土量較大、施工工期較長的主體工程,應按工程結構的具體特點,結合施工條件或施工季節差異劃分為幾個驗收批,以便於施工中及時對已完成的專案進行驗收評定,也利於避免一旦判定為不合格時,因驗收批包含的工作量大、涉及面廣而難以處理。對同一驗收批的混凝土強度,應以同一驗收批標準試件的全部強度代表值來評定。

不合格試件對應的成品混凝土處理方法

(2)混凝土強度的合格性必須採用標準試件的抗壓強度來評判,不允許採用從結構或構件中鑽取芯樣的方法或採用非破損檢測方法去取代製作的標準試件強度代表值進行混凝土強度的評定。

(3)混凝土強度評定可採用統計方法,也可採用非統計方法,但必須保證同一驗收批內標準試件強度的平均值和最小值同時滿足兩個判別不等式條件。

(四)不合格構件的認定

(1)在工序或分項工程質量控制中,混凝土標準試件強度不合格,則表明該組試件所代表的某一臺班或某一批次的混凝土可認定(或懷疑)為不合格,相應地,其所代表部位的所有構件亦可認定(或懷疑)為不合格品。

(2)驗收批混凝土強度評定不合格,則表明該驗收批混凝土可認定(或懷疑)為不合格,相應地,其所代表部位的所有構件亦可認定(或懷疑)為不合格品。

(五)對不合格構件的檢測推定

(1)由於施工企業管理不善、施工質量不良,致使標準試件損壞、丟失,或試件與構件質量不一致,或標準試件強度不合格,或驗收批強度評定不合格,或對試件檢驗結果有懷疑時,均可採用從結構或構件中鑽取芯樣的方法或採用非破損檢測方法,按相應標準的規定對結構或構件中混凝土的實物強度進行推定。

(2)採用鑽取芯樣的方法或非破損檢測方法檢測時,應將不合格標準試件所代表的所有構件或不合格驗收批所代表的所有構件作為母體,按有關標準的規定抽取子樣,作全面檢測、綜合推定,並提供明確的強度推定值的結論意見。

(3)為進一步確認工程其它部位構件混凝土的質量狀況,凡於施工過程中出現標準試件強度不合格的,還應視工程實際情況適當加大檢測範圍,對重要的結構工程或條件具備時,宜按有關標準的規定進行全面檢測推定。

不合格試件對應的成品混凝土處理方法

(六)對不合格構件的處理

(1)採用鑽取芯樣的方法或非破損檢測的方法檢測推定的強度代表值,不能取代標準試件的強度值,也不能用作混凝土強度的評定。但其推定強度代表值是有關部門作出對工程實物是否需要加固處理和如何進行加固處理的一個主要依據。

(2)當推定強度代表值≥設計強度標準值時,可認為所代表的構件混凝土強度符合設計要求,工程實物不需要加固處理,質量等級應評為合格。當推定強度代表值

(3)對不合格工程的處理必須有詳盡的記錄資料,原始資料齊全、準確,能確切說明質量問題的發生與處理的過程和結果,屬於重大質量事故的應有質量事故報告,並辦理有關報批、認定手續。這些資料都應納入工程技術檔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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