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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比較大,能停兩輛車,物業憑啥不讓停?

隨著生活水平提高

很多家庭都買了車

有的還不止一輛

停車就成了網友們的一大難題

家住上海閔行的市民嚴某

想出了這樣一個解決辦法

把兩輛車停進同一個車位

但被物業制止

雙方僵持不下

於是

嚴某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詳情

嚴某於2015年在閔行某小區購買了房屋和一個地下車位的產權,該車位長約6米,寬約5。3米,建築層高2。2米,建築面積為44。46平方米。

車位比較大,能停兩輛車,物業憑啥不讓停?

由於當初協議裡並沒有明確只能停一輛車,所以嚴某想在這個車位裡並列停放兩輛轎車。

車位比較大,能停兩輛車,物業憑啥不讓停?

然而,嚴某的停車方式

遭到物業的制止

雙方由此產生矛盾

雙方爭議

嚴某:

我花重金買的產權車位,怎麼使用是我的事,我又沒礙著別人,怎麼就不能停兩輛車了?

物業公司:

我們現在收到其他業主的投訴,您所購買的是標準車位,而非子母車位,按照規定,您只能停放一輛車,不能超出劃線區域使用。

嚴某:

我買的車位在拐角處,車位產證面積44。46平方米,我停放的兩輛車雖然超出了劃線區域,但並未超出我所購買的車位面積。

物業公司:

業主所購買的車位使用面積應以劃線為限,超出劃線區域則會侵犯其他業主利益,現在我們收到業主投訴,有權對您停放兩輛車的行為予以制止。

2019年6月18日,嚴某報警稱被物業工作人員攔在門口,不讓自己的車進入小區。最後,他只能將車輛停放在小區外,並因此產生了一大筆停車費。

車位比較大,能停兩輛車,物業憑啥不讓停?

法官現場勘查

雙方就車位停車數量問題,始終無法達成一致。2019年10月10日,嚴某一紙訴狀將小區物業公司告上法庭,主張物業停止妨礙其合法使用車位,在小區公告欄裡賠禮道歉,並支付停車費23200元。

執法人員現場勘測發現,原本設定為橫向停放的車位上,縱向停著一輛轎車,旁邊空出的位置上,安裝了一個車擋。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

如果原告嚴某想並列停放兩輛車,車頭部分會佔用到一部分停車庫公共通道的面積,造成其它車位停放的困難和安全隱患。

而物業公司依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業主臨時管理規約》中的約定,對嚴某的上述行為予以規制及管理並無不當,未侵害其所有權,故對嚴某的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援。

嚴某對一審判決不服

認為自家車位面積

比別人的大了11平方

只停一輛車並不合理

所以提起上訴

2月23日

上海市一中院開庭審理此案

車位比較大,能停兩輛車,物業憑啥不讓停?

關於業主在車位產證面積44。46平方米的範圍內均享有所有權的觀點,缺乏依據。

嚴某認為由於車位所在位置的特殊性,根據不動產權證記載的車位面積44。46平方米,其有權使用車位劃線部分以外的周邊部位,故而可以縱向停放兩輛車。對此,上海一中院認為

不動產權證上記載的車位面積系包括車位專屬部分與公攤部分面積,故不能僅根據不動產權證的面積來確定車位的專屬部位。

一般而言,地下車庫車位權利人所使用的專屬部分,以車庫地面劃線範圍為限,同時根據車輛的款式大小差異,適當超出劃線部分亦屬合理範圍。

停車位的使用若涉及業主共有部位,應由業主共同決定。

嚴某確認其車位地面劃線範圍與其他車位大小基本相同,根據車位平面圖所示以及現場所見,嚴某車位的劃線區域距離牆體尚有一定距離,該部分並非嚴某車位的專屬區域。

嚴某若將兩輛車縱向停放在橫向車位內,則車輛的

頭部和尾部均大面積超出車位線,

顯然已不屬於合理利用的範疇,同時亦會侵佔到業主共有部位,而嚴某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該行為徵得了小區內其他業主的同意。

二審法官認為:

業主對產權車位應以地面劃線範圍為限合理使用,不能簡單地把車位產證面積等同於自己可以使用的佔地面積,

超出車位劃線範圍的區域屬於業主共有的公攤面積,

若業主對公攤面積的使用超出合理範疇,應徵得其他業主的同意,否則物業有權予以管理和制止。

最終,法院二審駁回嚴某上訴,維持原判。

此事引發網友熱議

有網友認為

只要不影響別人停車、出車就沒事

▽▽▽

另一部分網友則指出

如果都出來佔用公共區域

還怎麼停車

車位比較大,能停兩輛車,物業憑啥不讓停?

車位比較大,能停兩輛車,物業憑啥不讓停?

小區是我家

建設靠大家

大家齊努力

幸福你我他

!!!

END

聽說關注這個號的人

運氣都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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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比較大,能停兩輛車,物業憑啥不讓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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