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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不住,供暖費需要交嗎?

房子不住,供暖費需要交嗎?

案例一

李女士購買了一套二手房後,冬季來臨前去交納供暖費,但物業公司拒收,要求李女士將之前拖欠的供暖費全部補交才同意接受今年的供暖費。李女士的房屋是今年從王某之手購買的,之前王某一直未居住該房屋,李女士認為自己只有義務交納自己購房後產生的供暖費。

法院經審理後,依法判決認定供暖公司應當收取李女士本年度的供暖費,對於之前的拖欠費用,物業公司不能要求李女士承擔。物業公司可以向之前享受供暖服務的業主收取。

法官釋法

供暖合同具有相對性,誰享受供暖服務,誰就應該交納供暖服務費。在本案中,王某欠交的供暖費用,應該由其自行承擔。供暖公司不應該以其與王某之間的供暖合同,要求李女士代為交納。故法院最終判決李女士勝訴。

案例二

被告李某居住於某小區,在供暖季結束後其一直未交納供暖費,故某供暖中心將李某告至法院,要求李某交納全部供暖費用。李某在庭審中稱,因冬季的供暖不達標,其整個冬天都在開空調。自己曾多次給供暖中心打電話,讓派人維修,但供暖中心只在供暖快結束之時,才派人來測量、維修,且都是中午,室溫均能達到標準的溫度。李某對自己主張的整個供暖季室溫不達標問題未能舉證證明。

該案法院經審理後,依法判決被告李某交納全部供暖費。

法官釋法

供暖是一項公共性的服務,李某聲稱冬季供暖不達標需要向法院舉證證明,在不能向法院舉證證明冬季供暖不達標的情況下,李某無權拒絕交納供暖費。

案例三

張先生居住的小區實行集中供暖,分戶管理。由於張先生購房後一直沒有居住,所以自己也未交納過供暖費。後供暖公司將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張先生支付拖欠的供暖費。

該案經法院調解後,張先生同意按比例支付供暖費。

法官釋法

在實行分戶管理的情形下,使用者停止用熱雖不需要交納全額供暖費,但仍需要交納一定比例的費用。交納基本費用的原因,主要是從熱傳導和熱輻射方面考慮的,熱能會在冷熱之間傳遞,為保證已居住房屋的室溫,必須保證相鄰樓層的供暖管道執行。同時,為了保證未居住房屋內供暖設施在未供暖的情況下不發生故障,也需要保證基本的供熱。基於此,需要未居住者同樣交納一定比例的供暖費。

當然,對於基本費用的比例,雙方可以在供熱合同中約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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