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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頂的太陽能熱水器到底該不該拆?

近日,不少市民向“我幫你”新聞服務熱線8211580反映,今年大風天氣頻繁,樓頂安裝的太陽能熱水器存在安全隱患。4月28日發生在臨河光大小區的太陽能熱水器墜落事件也引發熱議,很多市民表示,樓頂安裝的太陽能熱水器不僅危險,還影響頂樓業主家的防水,希望相關部門儘快發出通知,將太陽能熱水器拆除。樓頂的太陽能熱水器到底該不該拆?為何要拆?就此事,記者走訪了小區業主、物業公司、物業管理部門、律師,聽聽他們怎麼說。

很多業主建議拆除太陽能熱水器

4月28日,“我幫你”新聞服務熱線8211580接到光大花園業主李女士的電話稱,她的車停在小區時被大風從樓頂刮下來的太陽能熱水器砸中。記者趕到現場看到,在小區11號樓4單元南側,一臺太陽能熱水器連同鋼架一起被大風颳落,太陽能裝置上的玻璃碎片散落一地,一臺白色越野車和一臺紅色小轎車被從天而降的熱水器砸中,都有不同程度的損傷。李女士的白色越野車前擋風玻璃出現數道裂痕,前機蓋有輕微變形,車前側面有多處劃痕破損;旁邊的紅色小轎車傷勢更加嚴重,擋風玻璃破碎嚴重,前機蓋被砸的凹陷下去嚴重變形,右側反光鏡直接被砸掉。截至目前,仍沒有業主認領“肇事”太陽能熱水器,被砸車主的損失只能透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此事過後,很多小區的業主透過“巴彥淖爾晚報”微信公眾號留言稱,所在小區樓頂的太陽能熱水器已經使用了5年以上,難免鬆動或移位,還有的年久失修經常漏水,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建議拆除太陽能熱水器。

6月7日,記者在臨河新城康都小區瞭解到,由於小區已建成10餘年,很多頂樓住戶家都存在屋頂漏雨的現象。頂樓業主王先生告訴記者,2009年裝修房子時,周圍鄰居都認為太陽能熱水器既節能又環保,所以幾乎家家戶戶都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器。每到夏天雨季的時候,物業幾乎年年修補屋頂,但樓頂還是會漏雨,後來才知道樓頂安裝太陽能熱水器會影響防水工程,只有將太陽能熱水器全部拆除,才能徹底解決樓頂漏雨的問題。“我親自到樓頂上觀察過,每個太陽能支架都透過4個點與樓頂固定,導致做防水工程所使用的油氈不能完全覆蓋樓頂,雨水會從固定點周圍的縫隙滲入樓頂,所以漏雨問題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王先生說,每個單元12戶業主,其中一半以上都在使用太陽能,他希望透過物業公司與業主們協商,將樓頂的太陽能熱水器拆除。

物業儘量說服業主拆除太陽能熱水器

6月8日,記者在新城康都8號樓樓頂看到,部分安裝在樓頂的太陽能熱水器出現了鏽蝕現象,周邊也沒有安裝護欄。該小區物業經理告訴記者,很多樓頂的結構不適合安裝太陽能熱水器,因為太陽能熱水器是用膨脹螺栓固定在樓頂上的,當熱水器裡水太多溢位後就會聚在樓頂,特別是冬季氣溫低,水結冰膨脹後會破壞樓頂防水層,損壞頂樓住戶的屋面導致漏水,這也是小區很多頂樓業主家裡常年漏雨的主要原因。

“北方大風天氣較多,而廢棄不用的太陽能熱水器重量較輕,一旦出現鬆動和機器老化等現象,很有可能掉落砸傷過路行人。此前,物業工作人員已經在每個單元門口張貼了拆除太陽能熱水器的通知,併到每棟樓的樓頂檢查,透過入戶宣傳、張貼通知、打電話的方式與業主溝通,說服業主將廢棄不用的太陽能熱水器進行拆除。”新城康都物業經理說。

隨後,記者在聯手路橋小區瞭解情況,該小區鴻基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小區自建成以來,每年都會有頂樓業主反映樓頂漏雨的情況,兩年前正逢老舊小區改造,他們藉助樓頂做防水工程的機會,挨家按戶勸說業主拆除樓頂的太陽熱水器。“我告訴業主,只有拆了太陽能,防水才能有效果,很多業主都很理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業主表示願意並配合拆除了太陽能熱水器。”該物業工作人員說。

物業公司只能調解無權強拆

6月9日,記者從臨河區供熱供氣物業管理中心瞭解到,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共用設施裝置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屬於業主的共用面積。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業公司作為被業主委託的管理方,對整個小區負有管理職責,有義務和權利維護小區的整體性和統一性。如果樓頂太陽能熱水器對業主利益產生損害,物業公司應當進行調解,但無權強拆。

另外,對於廢棄不用的太陽能熱水器,業主應當儘快拆除;對於正在使用的太陽能熱水器,使用者和物業公司也需要及時進行檢查和維修,以防出現安全隱患。

如果發生意外侵權人應當擔責

業主基於對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無償利用屋頂以及與其專有部分相對應的外牆面等共有部分的,不應認定為侵權。業主在屋頂安裝太陽能熱水器,應視為是對屋頂的合理使用。

但如果樓頂太陽能熱水器墜落髮生意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之規定,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之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共同給予補償。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文/艾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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