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一方透過取現、將存款轉到父母名下,房產過戶至他人名下、轉移古董字畫、
“
假投資
”
等方式將婚內取得的財產進行轉移,從而達到避免與配偶依法分割共同財產的效果。但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在正式說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要明確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即只要是在民政局登記結婚後、登記或訴訟離婚前,一方取得的工資、投資收益、智慧財產權收益、房產等財產均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是透過繼承或受贈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人明確表示僅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標準是什麼?
其次我們需要明確認定存在
“
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
行為的標準。
1
、對於存款。
法律未規定超過多大金額的轉賬或取現會被認定為
“
轉移
”
財產,一般法院傾向於與當事人實際生活水平和日常花銷水平進行比較後確定一個具體數值。多數情況下,單日單筆超過
10000
元的轉賬或取現,或單日頻繁轉賬取現,累計金額較大時,就需要操作方解釋相應款項的用途,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屬於合理花銷。
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例如(
2014
)二中民終字第
03131
號離婚糾紛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方銀行賬戶中大量存款被取出,且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正常消費,且不能說明去處,則可以被認定為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從銀行流水看,賬戶內有存有取,支取數額不等,持續時間較長,表面看符合一般家庭對銀行存款的處理,則會被認定不屬於
“
轉移
”
財產行為,(
2016
)京
03
民終
3942
號離婚後財產糾紛中,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即是持此觀點。
2
、關於房產。
如一方將夫妻共同擁有的房產轉讓給第三人,並且售房款未支付給另一方,或未用於合理的夫妻共同生活開支,則很可能會像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
2015
)一中民終字第
02646
號離婚糾紛、或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
2015
)三中民終字第
01716
號案件相似,可能被認定為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會在其他財產分割方面考慮少分給該方。
但由於該已被轉讓的房屋涉及到第三人,則法院可能不會在本案中處理該房產問題,無過錯方可另案起訴,處理另一方轉讓房產的行為效力並主張相應補償。
3
、對於轉移的古董字畫。
如(
2014
)二中民終字第
03131
號離婚糾紛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所述,主張對方存在轉移行為的一方需要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相應古董字畫確實存在(如之前在家給古董字畫拍攝的照片、雙方針對購買該古董字畫的聊天記錄等),並且現在確由另一方控制,否則法院一般不會對相應財產進行分割。但該方也並非毫無救濟途徑,如之後該方能掌握證據證明由另一方控制的、在之前的案件中未經分割的古董字畫是婚內獲得的,則可以就未分割財產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
總而言之,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方所得財產大多數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處分財產時還是要儘量與另一方協商。如果離婚糾紛中一方發現另一方存在上述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則建議儘量收集相關證據線索,從而保護自身的利益。必要時,建議及時諮詢律師商討應對方案,以防止自身利益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