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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鄉研究】近代廣東僑鄉家產分配新形態初探——以兩家博物館館藏文書為主的分析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學術界對僑鄉契約文書的關注越來越多,並以此為物件展開研究。有些學者以珠江三角洲地契為研究物件,但未將僑鄉契約文書作為獨立的概念和範疇進行探討。如譚棣華、趙令揚從經濟學角度考察了廣州愛育堂契約文書,認為土地自由買賣是清代珠三角洲農村地權轉移的主要方式。冼劍民依據明清時期廣東地契文書,探討了商品經濟對土地買賣的衝擊以及土地兼併等問題。石堅平將廣府僑鄉契約文書作為研究物件,探討了貨幣表達方式、圖甲戶籍問題及僑鄉社會衍變的模式。龍登高探討了中國土地產權形態與地權交易體系,認為土地的多樣化交易幫助農戶以土地為中介實現了跨期調劑與資金融通,延續了家庭經濟與再生產。他提出的地權交易理論,有助於理解近代僑鄉出國移民與土地流轉的關係。

本文在學界已有成果的基礎上,挖掘整理中國華僑歷史博物館及江門市博物館館藏契約文書等原始資料,以近代廣東僑鄉契約文書為中心,嘗試探討如下問題:在近代至民國時期,廣東僑鄉傳統家庭組織的財產分配因家庭成員跨國遷移發生了什麼樣的轉變?出國移民對僑鄉土地流轉有怎樣的影響?與已有研究相比,本文使用的契約文書及研究側重點都有所不同:第一,本文使用的契約文書大部分都以出國謀生為立契理由,與跨國遷移有關,是目前學術界很少使用及研究過的文字;第二,已有的學術成果極少探討近代出國移民對僑鄉家產分配、土地流轉產生的影響,而這些是本文重點討論的問題。本文提出如下觀點:近代中國社會發生鉅變,相較於中國傳統農村,廣東僑鄉出國人口流動頻繁,促使僑鄉家庭組織發生變遷、財產分配出現新形態、分家時機和原因等異於傳統家庭、土地交易多樣化,進而加劇僑鄉的土地流轉。

二、跨國家庭分家析產的新特點

費孝通認為,家庭是組成社會的細胞。社會與家庭之間具有聯動關係,大的社會變動必然會引起家庭各方面的變動,而家庭的變動也從各方面影響著大社會的變動。王天夫等人從社會學角度研究土地集體化與農村傳統大家庭的結構轉型,認為政治行為、土地和財產製度是引起家庭結構變化的“其他力量”,推動中國傳統家庭向近現代家庭結構轉型。但是,他們並未將出國移民納入“其他力量”之中。本文認為出國移民也是一種“其他力量”,甚至是推動廣東僑鄉傳統家庭結構在近代發生轉變的重要力量之一。

近代廣東僑鄉社會是中國社會的縮影。鴉片戰爭後,相較於中國傳統農村而言,僑鄉是特殊的存在,出國潮等原因促使當地人口流動與遷移更為頻繁。出國移民與土地、財產製度之間有著緊密的聯絡,三者透過互動呈現了近代廣東僑鄉家庭組織的變化形態。僑鄉傳統家庭以成員出國謀生為契機進行分家析產,隨著家庭財產的析分,以及出國移民及連帶移民等因素,傳統家庭的同居、合灶、共財關係逐漸瓦解,並轉變為多元的跨國家庭,呈現出中國家庭組織的非常態。一些未分家的跨國家庭實際上也形同分家,一方面,父子、夫妻長期分居異國,甚至出現“兩頭家”的現象;另一方面,國內外的家庭成員往往因為分居異國他鄉而承擔家庭或家族更多的共同事務。

研究近代僑鄉傳統家庭結構的演變,關鍵在於考察家庭的分家時機、目的和方式。現存的分家文書是幫助考察僑鄉家庭結構演變的珍貴史料。俞江將清代以來的分家文書歸納為兩種型別:一種是立嗣遺書,以遺囑的方式確認嗣子身份或財產承繼資格;另一種是分書或鬮書,即父母在生前籤立契約並主持分家析產。本文參考和使用的近代廣東僑鄉跨國家庭的分家文書與這兩種傳統分家文書都有區別,因此將這些分家文書稱為“第三種分家文書”。透過考察,近代跨國家庭的分家特徵明顯區別於傳統家庭,出現了以下新特點。

(一)分家時機:跨國遷移

中國傳統家庭的分家是樹大分枝、水到渠成的,一般在諸子成家之後,即家族第二代均已完婚之後才會正式分家析產,兒子結婚是必要條件。分家時機一般有兩種:一是“家長年老,且諸子均已成家立業”;二是“家長故去”,諸子分關。兩者最顯著的區別在於訂立文書的主體及分家時機不同,前者由在世的家長(父親)主導訂立,後者則因家長去世而由諸子訂立。

然而,僑鄉跨國家庭的分家時機卻比較特殊。有別於傳統家庭的兩種分家時機,僑鄉跨國家庭將家庭成員跨國移民之際作為分家契機,出現了在諸子未成家甚至還未成年就提前分家析產的情況,成年和完婚不是分家的必要條件。例如,光緒二十六年(1900),台山森學在60 歲時立下《鬮書》,提前為四個兒子(紹維、純維、總維、煥鴻)分家。其分家時機選擇在第三子總維計劃到美國舊金山謀生之際,以透過析產的方式為其湊足出國所需的經費。

立分單父森學、母蔡氏,為拈鬮分產業事,嘗思九代同居世稱盛德。諸兒成長,分居宜然。予茲年已六十,積有餘貲,欲待四男煥鴻完娶而後經分,緣因三男總維前往金山,是以將祖父遺落與及自己增置田地、房屋、塘園、糞廁等物取回,田□拾□石□鬥□升留與為予二人口食,日後作為蒸嘗,其餘尚有田□拾□石□鬥□升分作四份均分,以天地玄黃四字拈鬮為定,寫立分單,四卷一樣,各執一卷,系照單內管業,日後不得異議。自既分之後,諸子須知父親創造之艱難,務以承基而積累,還當兄弟和睦、手足相顧,勿至有負親心焉可也。

分家之際,前三子均已成家,只剩幼子未成家。家長森學原計劃遵循中國傳統家庭的分家習俗,待四子均成家之後才分家,後因三子總維“前往金山”而選擇提前寫立分單、分配家產。除了留存部分田產作為養老田、蒸嘗田之用,森學將祖傳遺產及增置的田地、房屋、塘園、糞廁等均分給諸子。由此可見,跨國遷移對廣東僑鄉傳統家庭的規模、結構及財產分配等方面均產生了影響。

(二)分家目的:積累財產與長遠發展

傳統家庭往往選擇在父母在世、諸子成家之後分家,以避免出現日後爭產的局面。家庭財產也因為析分而逐漸零碎化和越來越少,導致大家庭逐漸解體、新家庭開始獨立發展。關於中國傳統家庭分家原因和目的,清光緒年間劉大鵬在《退想齋日記》指出:“每見近世,父母在堂,兄弟尚覺和翕;迨父母歿而心遂變矣,或兄憎其弟,或弟惡其兄,概不念同氣枝連,相視勝於仇人。每欲蕩析離居,由是將家產判為數段,兄弟東西,各操其業。”

然而,近代廣東僑鄉跨國家庭的分家不是簡單的“樹大分枝”,而是一種以跨國遷移為契機的人力資本投資。首先,傳統家庭為了“資助”成員出國而選擇分家析產,透過一次或多次析分財產幫助成員獲得出國經費,表面上看分家使得原家庭解體,然而實際上是對於未來的投資,以期獲得有效回報——由出國成員創造並積累家庭財產。其次,分家析產不僅幫助家庭成員獲得了出國謀生的機會,還有可能實現家族長遠發展和壯大的目的。獲得家庭“資助”而出國的成員,往往將自己在海外辛苦賺取的錢以僑匯的方式源源不斷寄回家鄉,不僅從經濟上回饋原家庭,還帶動家庭的其他成員出國,合力積累家庭財富及振興鄉邦。從這一層面上看,僑鄉跨國家庭分家後對出國成員的依賴性更強,分家析產和跨國遷移反而增強了家族的凝聚力。

(三)分家方式:變與不變

1。 多次析分家產

出國移民是僑鄉的普遍現象,很多家庭通常有多名成員相繼出國謀生。為了給先後出國的家庭成員湊足出國費用,僑鄉家庭往往選擇多次析分財產的方式,這與中國傳統家庭以一次性析分為主的分家方式不同。例如,民國二十三年(1934),台山司徒於堃遺孀黃氏與四子(修文、卓文、安文、悅文)簽訂的《訓帖》,其內容與遺囑相似,實際上卻是男性家長去世後訂立的分家析產文書。遺囑往往訂立於家長去世前,而《訓帖》則訂立於家長去世之後,按照其遺願、遺訓而訂立。司徒於堃去世前立了遺訓,規定遺產的三種用途:一是為成年已完婚的兒子們提供出國費用,二是支付未成年兒子的學費,三是維持家庭養老和祭祀之用。按照其遺訓,家屬對家庭財產進行了兩次析分,均只分配錢款數額,主要為港銀、金銀兩種貨幣,不析分田產。首次析分時,有三子已成家並往美國謀生,只剩幼子悅文還在省城上學,於是先為前三子分配了共計金銀兩千六百元、港元六百元的出國費用,而為幼子悅文預留了“在省讀書費二百元”:

立訓示人蜆岡西興裡司徒於堃妻黃氏,今承爾父遺囑,各兒往美國謀生,所有照費、船費一概系爾父支給,雖出洋有先後,費用有多少,就設法各兒謀生,其目的一也,誠恐後日各人因照費、船費有多少之分,叢生爭執,以多補少,失爾父命,兒等謀生之美意幸,各兒遵守互相和好是為至要。……又民國廿一年尾,取於堃嘗港銀貳仟元,限十年內如數清還,不得延欠扣押,以維嘗業。(此銀在美國悅文交過卓文手收)

第二次析分時間不詳,支取款項只包括金銀六千二百元、港銀九百元,不含讀書費,由此推斷此次析分時間在幼子悅文畢業後、出國前。黃氏與諸兒在分家之前,曾經在民國二十一年(1932)支取了遺產“貳仟元”,規定這筆錢須在十年內還清。在提及這筆“借款”時,用括號補註的方式表示“此銀在美國悅文交過卓文手收”,由此推斷悅文在還款期限的“十年內”即1942 年前也去了美國謀生,並將此筆款項交給了二哥卓文,以示清還。最終,司徒家四子均到了美國謀生,實現了其父親司徒於堃的遺願。

2。 遵循中國傳統“諸子均分”原則

廣東僑鄉的跨國家庭在分家析產時遵循中國傳統的“諸子均分”原則,而非西方的長子繼承製。諸子均分的財產分配和繼承方式,使得家庭、土地與個體農莊不斷分割和再生,個體家庭農莊的自我再生性與活力增強。張研和毛立平認為,“諸子均分”原則增強了小家庭對家族宗族共生共存的依賴性,“由於每個兒子對父家財產都有均分權,他們絕不輕去其鄉,而是固守土地,傍依祖宗墳墓聚居共處”。此觀點透過分析中國傳統家庭的分家文書而來,本文考察和使用的“第三種分家文書”與此不同,均分財產反而使得僑鄉家庭成員獲得出國資金,幫助他們轉變“安土重遷”的傳統觀念,作出出國謀生的決定,發生跨國遷移。

傳統家庭分家,諸子均分繼承的是由祖父輩積累而來的遺產;而僑鄉家庭繼成員出國移民之後,逐漸轉變為跨國家庭,其分家析產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出國之際分家,析分的財產多是祖傳的遺產;二是出國後分家,析分的財產則多來源於出國成員在海外謀生或經營所得,而非祖傳遺產。以祖籍台山的美國華僑朱由楷《分單》為例。朱由楷生於清光緒二十三年(1879),於民國初年赴美謀生,“四十多年克勤克儉,微有積蓄”,其謂“微有積蓄”,實為自謙。他透過個人在美國四十多年的打拼積累了一定的資財,在美國、香港、台山、廣州等地購置了不少房屋、田產及酒店股份,在其75 歲之際籤立《分單》,將資產平均分配給子女,主要目的是“希望兒女各人體會我的辛勞所得、血汗之資,共同遵守,一團和氣”。

再如,民國十四年(1925),潮汕黃氏家庭的分家析產時機在成員跨國遷移之後,析分的財產主要來源於長房黃華安將國外經營所得而在家鄉購置的田產及積累的資財。據《五房分家簿》記載,黃華安為了家族的長遠發展,擔負起了長子的重擔,於光緒二十三年(1897)赴暹羅謀生,之後從國外匯款回家為大家庭購置了田產及重修祖厝,實現了其創業興家、重振鄉邦的初心。他回國購置的產業及為黃氏大家庭積累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在分家之際也按照“諸子均分”原則進行析分:

立分關人華安、華春、華峰等思維,先嚴發祖育吾兄弟五人,先祖遺下產業無幾,難傳家計,不得已,兄弟華安自光緒念(廿)三年往暹營謀,幸賴先祖在天之靈,各事順心應手得以創業興家、重新楣宇,現置有田園畝,雖曰不厚,足以支援一家之衣食,亦可稍慰矣。所可惜者四、五兩弟,天不增其壽而延其年,今皆舍我輩而長逝矣,傷如之何?竊以九世同居,古稱美德,祗因家人口繁多、事務紛紜,統理不易,故兄弟俱表同意,業已議妥。況鄙語有云:“樹之大者必分枝幹”,家之大者也亦然,家大而分免生異議,庶幾作術重光,一團和氣,再振鄉邦。

黃氏大家庭分家析產之際,保留了部分田產用作贍養、培植人才、蒸嘗,規定“各房子孫有進初小學校肄業者,每人每年補助書金大洋三元正”,由此可見僑鄉跨國家庭對後代教育的重視。

陳達認為,移民是社會變遷的一個影響因素,移民以及現代經濟潮流會對傳統大家庭制度帶來衝擊,並最終將其瓦解。在經濟方面,華僑中的知識分子對中國傳統的“大家庭”制度是持反對態度的,為此他援引了一位新加坡華商的原話為例證:

大家庭是很討厭的一種社會制度,因為如果一個人賺錢,家內各人都要分得好處,增加這個人的經濟負擔,使得他不容易發展。我是受過這種苦惱的人,覺得各人對於家庭的責任太重,妨礙各人的營業及其他各種的活動。

中國傳統分家析產的“諸子均分”原則,對跨國家庭的出國成員來說是不公平的,大家庭主要依賴其海外謀生或經營所得而積累財富,分家之際又均分其積累的財產。家產的析分,特別是土地所有權的平均分配,實際上無法應對人口的流動以及家庭人口構成的變動。

三、跨國家庭多樣化的土地交易形式

近代交通不發達,出國不但費用高,還要經歷數月的海上航程。為了籌足出國費用,僑鄉家庭往往選擇為計劃出國的成員提前進行分家析產。分家析產只是籌備出國資金的第一步,家庭成員由此繼承了部分資產和土地。然而,土地是不動產,不能攜帶出國,只有將土地進行多樣化交易才能轉變為流動資金,以購買出國船票、辦理護照等。而更為貧苦的家庭沒有家庭財產可以析分,故更多地選擇以借貸的方式獲得出國資金,或者將土地以按、押、胎借、抵等方式,以地權或地租為擔保獲取出國資金。還貸方式也多樣化,或用土地收益來償還借貸,或將出國后辛苦積攢的錢財寄回國內償還。僑鄉家庭結構變動、人口流動和遷移等因素加快了土地作為商品進入流通領域的速度,使得僑鄉土地流轉更頻繁。土地交易形式的多樣性,說明近代僑鄉地權流轉的便利,以及當地民眾選擇以土地為中介實現跨期調劑與資金融通的需求旺盛。

(一)資金融通:跨國家庭土地流轉

近代廣東僑鄉出現了一批以出國為由進行土地交易的契約文書,契約裡言明土地的來源是祖父輩遺留。如,民國十三年(1924),鄧業好因“宜銀轉做巴市砵往美營謀之事”,與父親酌議將家產物業抵押給同村的鄧彩業,以三年為限借出生港紙銀叄佰大員。茲引幾例廣東僑鄉民眾以出國謀生為由而籤立的契約文書,相關內容見表1。

【僑鄉研究】近代廣東僑鄉家產分配新形態初探——以兩家博物館館藏文書為主的分析

上述這些契約都簽訂於立契人出國前,立契人透過借貸的方式,或者將自己繼承的土地和房產抵、押、按當、典、出賣等方式,獲得出國資金。其中,抵、押、按當、典等土地交易是債權型交易,未發生所有權轉讓,只是透過土地交易實現了融通性的需求。以借貸方式獲得出國資金的立契人,往往在出國前籤立借據、揭帖等契約,並將在國外辛苦積攢的血汗錢以僑批的形式匯回國內還債及贍養家眷。例如,光緒九年(1883),關德寬到美國之後寄僑批迴廣東,叮囑宗兄“即日還歸崇菶之數,取回原帖”,即讓宗兄幫忙還債並取回出國時籤立的借錢揭帖以示債務清還。

還有一種特殊的土地交易方式,發生在家庭成員出國後。買賣雙方簽訂的斷賣地契,從內容上看是為了償還家庭債務而賣地,但實際具有析產性質。民國二十年(1931),江門黃顥桂妻司徒氏為還債而斷賣田地及產業,屬於產權不變情況下的“債權型交易”,與直接轉讓土地產權不同。部分抄錄如下:

[立]永賣[契]人黃顥桂祖妻司徒氏,今因承先夫遺有百合圩位育[堂][由]長子光秀繼承執掌,蜆崗圩位育堂由三子韶秀繼承執掌,而新昌埠永安祥由次子寅秀執掌,均營生熟藥材、生理孰料。三鋪生意不前,先後閉歇,計共虧空銀萬元有奇,除將先夫遺留田鋪、屋地盡行抵押不敷外,所欠債項仍屬不貲致,各債團紛紛登門[催]討,無以應付。適值長子光秀偕仝長孫源仕由洋旋歸,爰集長子光秀、次子寅秀、(三子韶秀因遠出外洋)三媳關氏共同酌議,分任擔負償還。惟是次子寅秀、三媳關氏合稱無力籌還,均願將先夫所遺後開土名稅田、屋地、鋪業計值時價毫銀□仟□百□拾□元,一應賣與長子光秀、長孫源仕承受,責成光秀、源仕擔任依契承受,當中立契交籤點交易,其銀一足如數交與司徒氏親手接收,以應償還債項之用,分毛不欠;其田鋪屋地亦同日推與光秀等批耕居住,永遠管業,一賣千秋,毋得反悔、抗阻、異議;其稅原載在黃□戶□柱,遞年仍舊辦納糧務,不用過割。

黃氏家庭為跨國家庭,長子光秀和三子韶秀都在國外謀生,次子寅秀留在國內照顧母親、經營家庭生意。寅秀因“困守家園”,得到兄弟從國外匯回的一千二百元“作世界銀”資助,但還是填補不了家庭財產的虧空,最終由於經營不善導致三間店鋪閉門歇業,並欠下債務,無力償還。家人商議後決定將父親遺留的稅田、屋地、鋪業等一併推出斷賣,由此獲得錢款還債。此份地契的特殊之處在於,買主是長子黃光秀,此種斷賣產業給兒子的行為,形同析分家產。在未分家的前提下,家庭債務理應由三兄弟“分任擔負償還”,然而因寅秀、韶秀無力償還,只有光秀有經濟能力償還,於是黃氏家庭採取斷賣田地產業給光秀的方式,讓光秀在出資還債的同時獲得產業的補償。土地買賣通常要履行推收過割手續,然而由於黃氏家庭還未分家,買主、賣主均在同一戶籍,於是地契內有“仍舊辦納糧務,不用過割”的宣告。

此外,廣東僑鄉還有一種特殊地契,主籤人從國外寄信回家授權家人出賣家庭田產。例如,民國十一年(1922),台山黃氏家庭為跨國家庭,家長黃儒世為了贍家到美國謀生,兒子黃傳美因“湊用緊急”欲將家中的一間房屋出賣變現,在未分家的前提下,首先要獲得遠在美國的父親的允肯,其次是家中母親甄氏的同意,於是契約中才有“由美寄字回家”“母子酌議”等的宣告。“由美寄字”即從美國寄信回家的意思,“字”(信)的內容表達的就是黃儒世同意並授權其妻子甄氏、兒子黃傳美將房屋出賣變現:

立斷賣屋契人黃儒世,今因湊用緊急,無處計備,是以由美寄字回家著妻甄氏、子傳美酌議,願將日前所建立洞華村屋及地、名下佔壹間、坐落南邊第叄條地、巷口數上第陸踏、南邊大門口,出賣與人,取要時價雙毫銀柒佰員。憑中人黃傳浣問到黃作世依價承買,二家情願、心甜氣和,即日立契交易清楚。其銀一足,當中交與黃傳美母子親手接收應用,其屋壹間連地亦即日推與黃作世永遠管業,一賣千秋,日後不得反悔。如有來歷不明及糾葛未清,系賣主理明,不幹承買人之事,恐口無憑,立永賣斷契為據。

近代以來,僑鄉民眾因出國而典、抵押、買賣土地的行為,一定程度上導致土地流轉更為頻繁。以廣東省著名僑鄉台山為例,台山縣位於珠三角西南部,有中國第一僑鄉之稱。台山人出洋的歷史可以追溯到清朝咸豐初年,至20世紀50年代出洋人數有15 萬之多,足跡遍佈五大洲。當地留存了大量與跨國遷移有關的土地契約,在中國華僑歷史博物館館藏的契約文書中,有60多份是近代廣東臺山跨國家庭的土地買賣契約。透過考察這些契約文書,發現台山土地流轉的型別主要包括崗田、菜園、稅田、屋地、田園地等,其中有13 份地契表明承買人為李楷明,他在1923—1947 年買入了當地大量的土地,然後以土地為中介,進行了抵押、出售等多樣化的土地交易,為出國籌備了充足的資金,並最終在20 世紀五六十年代出國,期間其家人也陸續移民到美國。

(二)制度突破:族田嘗產進入流通領域

廣東僑鄉進入流通領域的土地,除了跨國家庭的土地,還包括傳統家庭和宗族組織的土地。近代廣東僑鄉的族田數量在民田中佔有很大的比重。據英國學者弗裡德曼調查研究,晚清至民國時期廣東省三分之一的耕地為族田,宗族和村落共同擁有土地,這一模式在經濟生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又據陳翰笙調查,珠江三角洲一半的耕地都是宗族嘗田,廣東的族田數量遠超過長江流域幾省的族田。根據龍登高考證,廣東省族田、學田等公田的比重在土改時期達到了33%。近代時局動盪、經濟衰敗,加上商品經濟的衝擊,族田嘗產不能買賣的原則逐漸動搖,族權對土地的干預不斷削弱,主要表現為族田的買賣相對自由,土地成為商品進入流通領域。受出國移民潮的影響,僑鄉家庭組織對土地的影響力已經削弱,很多契約文書雖然保留了問親鄰的制度,但是沒有用賬文作為出賣產權的憑據,土地流轉變化對傳統的宗族同產的土地財產關係產生了巨大沖擊。

宗族共同擁有的族產屬於大宗財產,不是小家庭財產,出賣、轉讓或變更其產權等行為需要得到宗族管理者及眾成員的同意。例如,清同治十二年(1872),廣東臺山王石溪簽訂的永讓房屋契中,簽押成員包括王氏宗族管理者房長、祖衿、房老、值理、長房者、三房老、四房老等,幾乎囊括了宗族組織的主要管理者,由此推斷這份地契為宗族主籤的契約文書。部分抄錄如下:

立明永讓房屋契人王石溪、祖衿王匯琚、房長善豪、房老日榮、宗子潤祥、值理位祥、匯源等,為因湊用無銀,老幼集祠願將上年置王澤豪租,土名大園白沙坭房一間一座一戽,瓦面桁桷、神樓板帳、內外門扇連前後空地,共長八丈、橫闊壹丈叄尺,出入水路一應與人取銀應用,憑中王在釗問到王沛興承買,房屋時值價銀貳拾六兩正,二家允肯,即日立契交易。其銀一色,當中集祠,一平兌足,交石溪祖值理匯等親手接回應用。

契內“老幼集祠”的說法表明宗族內部所有成員都在宗祠裡進行商討,並作出斷賣宗族房屋的決定。契約以“讓”字代替“賣”字,表面上是房屋轉讓契約,而實質上是斷賣的經濟行為,為了避開買賣的嫌疑,而採用轉讓的推契形式。清代以前,宗族的族田嘗產買賣比較嚴格,族田嘗產受到法律保護,盜賣祖遺祀產照盜賣官田律治罪,族權對土地有很強的干預作用。王氏宗族的族產“大園白沙泥房”,在斷賣之前曾出租給了宗族成員王澤豪,租佃形式使得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分離。由於王氏宗族無銀湊用,租金不足以維持宗族的支出,於是決定變賣族產,以銀貳拾六兩的價格“轉讓”給了王沛興,透過斷賣的形式使得宗族土地的所有權從集體所有變成個人私有。

民國二十五年(1936),台山東和村“六大份”宗族組織透過招集老幼會議,商定以落鬮、開鬮的競拍方式,從族產中拿出半間屋地賣給同村的李聖稔。將族產屋地賣給同宗族成員的做法,不僅紓解了“村中宜銀正用無處計備”的困境,還將族屋保留在宗族內部,不至於流失到外姓手裡。

立充斷地契約人東和村六大份代表人李心如、聖藝、聖欽、聖額、芹聖,值理道燭、道洪等,今因村中宜銀正用,無處計備,是以招集六大份老幼會議,議決將東和村六大份屋地半間,在村頭第六條地橫巷上第壹間,在右邊豐間,長闊照左右,舊屋包牆高底亦任憑自由建築,所有後山餘地、神館、社井各項公共通行,推出當中,落鬮接充,以價高者得。當場開鬮,以村中李聖稔處出價雙毫銀伍佰玖拾員正為最高……立契交與李聖稔處……

“值理”是宗族的管理者之一,立契人李聖欽是由“六大份”宗族內部選舉出來的代表,通常是宗族管理者中比較有威望的或者輩分較高的人。宗族成員幾乎都參與了立契的過程,落款簽押人員多達24 位。推收過程按照“落鬮接充”“價高者得”“當場開鬮”的流程和原則,主要透過民間分家分產的方式對宗族的公共財產——半間屋地進行分配,分產原則不是均分,而是購買的方式。最終,李聖稔以雙毫銀伍佰玖拾元最高價“分”得屋地。契約全文未出現“賣”字,但實際上卻是土地交易變現的行為,可以看出“六大份”宗族組織出賣族產屋地的矛盾態度,一方面試圖遵循“族田嘗產不能買賣”的原則,一方面又迫於缺銀、無處計備的現實狀況而進行變通。

以上契約文書主要內容都是分割出賣宗族內部成員集體持有的族田、祖屋等。族田和祖屋都屬於宗族組織的共有財產,分割出賣共有財產使得族產的共有關係超出了家族的範圍,從家族共有轉化為鄉族共有。“在中國,宗族財產歸家庭所有並沒有瓦解宗族,反而是宗族得以延續、充滿活力的重要基礎。宗族透過財產家有保障了個人的生存需求,減少了宗族的供養壓力。”如果族田族產完全賣與他人,則家族共有經濟將會演變為小的私有經濟,族田也會最終發展成為“私業”。僑鄉的族田成為“私業”後,成為家庭財產分配的物件以及跨國家庭分家析產以為成員籌備出國資金的主要來源,並最終進入土地交易市場,進行多樣化的土地交易,從而進一步加劇了僑鄉土地的流轉。

四、結語

由於人口流動、家庭人口結構變化等因素,近代廣東僑鄉社會安土重遷的觀念發生轉變,一些民眾背井離鄉出國謀生,使得傳統家庭的同居、合灶、共財關係逐漸走向解體,轉變為多元的跨國家庭。透過考察廣東僑鄉的分家文書,本文發現跨國家庭的分家習慣在近代出現了明顯區別於傳統家庭的新特點,主要體現在分家時機、分家目的、財富積累方式、家庭財產分配和繼承方式等方面。

分家析產、土地交易是獲得出國資金最快、最直接的兩種方式。廣東僑鄉跨國家庭為了支援家庭成員出國而選擇分家或多次析產,傾盡全力籌措出國經費。出國移民可以看作是傳統家庭的一種人力資本投資,出國的是家庭的個別成員,而投資的主體則是其背後的家庭或家族。出國成員以僑匯的形式回報家庭,並由此幫助家庭積累財產,最終實現創業興家、重振鄉邦。

土地流轉和所有權發生改變的原因有多種,與其他地區相比,人口流動和出國移民對僑鄉土地流轉和所有權變化的影響更大。以土地為中介的多樣化交易,為僑鄉的跨國家庭提供了最大化利用家庭資源的路徑,滿足了透過土地變現的融通需求,增強了家庭經濟抵禦風險的能力。同時,這一行為也促使土地佔有趨於分散,僑鄉的土地流轉進一步加劇。活賣、絕賣、典、抵押、按當等多樣化的土地交易又導致了地權的分化,使得家庭和宗族組織的土地進入流通領域,影響和動搖了族田不能買賣的傳統原則。

近代廣東僑鄉契約文書反映了中國傳統家庭組織的新形態,具有重要的典型意義,對研究僑鄉經濟關係、土地制度、家族組織演變與社會變遷等問題具有特殊的史料價值。近年來,廣東學術界在僑鄉契約文書研究方面已有一些創新性成果,但還未形成專題研究,缺乏對僑鄉原始土地契約與文獻的系統收集與整理,對契約文書的史料挖掘和使用也有待加強。本文雖然進行了初步探討,但還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是參考和使用的契約文書以中國華僑歷史博物館與江門市博物館兩館館藏為主,還有很多散落在僑鄉各地的契約文書有待徵集、整理和研究;其次是研究視野和研究方法有待拓寬,運用經濟學、社會學、人類學等跨學科的研究方法,深化對僑鄉地權制度與發展變遷、跨國遷移與家族組織演變等的認識與理解,還有很大的拓展空間。

(摘自:羅佩玲:《近代廣東僑鄉家產分配新形態初探——以兩家博物館館藏文書為主的分析》,《華僑華人歷史研究》2021年第4期。註釋從略,如有需要請參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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