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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者稱買房前不知無購房資格要求退定金,咋辦?咋判?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通訊員 王君 王健

在廣州工作的外地男子小林卻稱,自己在不知本人無購房資格的情況下與房地產公司簽訂了房屋認購書並繳納了定金,他據此要求退還定金及利息!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今天(9月9日)表示,該院已審結了該案,法院對於小林要求退還購房定金2萬元及利息的主張不予支援,但判令房地產公司退還小林為獲得車位優先選購權所繳納的1萬元及利息。

小林是一名在廣州工作的外地男子。小林稱,他於2019年8月與廣州某傑房地產公司簽訂了房屋認購書,購買南沙一處房產,並於當天繳納購房定金2萬元及車位定金1萬元。簽訂認購書時,某傑公司工作人員未向他說明其沒有購房資質。事後,小林才知道自己沒有購房資質簽訂的合同無法成立。小林稱自己是外地人,剛到廣州參加工作,對廣州的購房者政策並不瞭解。小林多次要求某傑公司退還定金未果,無奈之下只能起訴。

某傑公司認為,小林在簽訂認購書前已簽署《認購須知》,其中詳細列明瞭廣州房屋限購政策。認購書也告知購房者銷售現場對相關檔案及政策進行了公示。此外,小林作為購房者,聲稱其不瞭解相關限購政策,有違日常生活經驗。

法庭上,雙方對於小林繳納的款項性質又產生了爭議,小林認為兩筆款項為購房誠意金和車位誠意金;而某傑公司認為,認購書中約定了兩筆款項為定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17日,某傑公司與小林簽訂房屋認購書,約定在購房者支付首期房款(包含定金)時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當天,小林還簽訂了《認購須知》,其中詳細列明瞭購房者簽訂認購書時應當確認瞭解廣州市住宅銷售政策。此外,小林還簽署了車位《預認購書》。2019年8月18日,小林透過微信向某傑公司的銷售人員傳送了中國南方人才市場廣州市場出具的《同意遷入證明》,其中載明小林符合廣州市入戶政策,准予其遷入工作單位所屬街道集體戶。

法院認為,小林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其支付的2萬元為誠意金,且認購書明確載明2萬元為定金,因此法院採納該2萬元屬於定金的主張。同時,廣州市商品房限購政策是社會公開檔案,小林作為購房者理應在簽約之前充分了解,並對自身是否具備廣州市限購區域購房資格有清晰認識;其簽署的《認購須知》也已明確載明廣州市住房限購區域購房政策,小林在認購書中也承諾知曉上述政策,並同意承擔不具備購房資格所導致的責任;小林在明知自身不具備廣州市購房資格就與某傑公司簽訂《認購書》,存在過錯。根據定金罰則,某傑公司有權沒收2萬元定金。

而車位《預認購書》僅表明雙方有意向就涉案車位簽訂認購書及買賣合同,小林繳納1萬元,某傑公司為其保留優惠價格優先簽約的權利,雙方均有解除上述選購意向的權利,小林向某傑公司提出退還1萬元,是放棄選購的權利,某傑公司應當向小林退還該筆款項。

法官提示,誠意金的性質則不具備定金的擔保合同履的法律性質,當事人在放棄簽約意向時並不能當然適用定金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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