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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講法:拆遷戶對違法逼遷申請查處,行政機關不作為該怎麼辦?

案件概要

今天要向大家分享的案例是由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郭丹丹律師代理的一起養殖場拆遷維權案件。

李某在吉林市某村的養殖場。李某一家自2009年開始謀劃建設養殖場,經過多方考察和精心籌備,於2010年與該村委會簽訂了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

2018年初,李某養殖場因建設高速而面臨拆遷,李某和徵收方因補償多次進行協商無果。2018年3月23日,竟有不明身份的不法分子未經出示任何關於土地徵收的法律檔案就破壞養殖場的房屋。

以案講法:拆遷戶對違法逼遷申請查處,行政機關不作為該怎麼辦?

面對徵收方如此野蠻的逼遷行為,李某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經過多方的打聽和比較,選擇北京來碩事務所郭丹丹律師代理拆遷補償的案子。

辦案經過

郭律師介入此案,同委託人詳談後,迅速展開法律調查工作,以求獲得拆遷活動的詳細資料。

以案講法:拆遷戶對違法逼遷申請查處,行政機關不作為該怎麼辦?

郭律師首先著手的是核實土地徵收的合法性問題,在拆遷律師指導下,當事人向吉林省國土資源廳申請就相關土地徵收的資訊予以公開,得到答覆稱省政府的徵地批文沒有下達。在沒有徵地批文的情況下,當事人的房屋竟遭受不法侵害,土地被強佔,當事人的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精神也受到傷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郭律師指引當事人於2018年7月中旬向吉林市國土資源局提交了查處申請書,請求吉林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對違法佔地行為給予查處。

當事人於2018年9月14日向吉林省國土資源廳提起行政複議,請求依法確認吉林市國土資源局未履行職責的行為違法,並責令其依法履行職責。吉林省國土資源管理廳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認定吉林市國土資源局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將處理結果通知申請人,已經構成行政不作為。

以案講法:拆遷戶對違法逼遷申請查處,行政機關不作為該怎麼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決定責令吉林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很快,當地政府就派出工作小組主動找當事人商談補償的問題。

律師說法

事實證明,法律是公正的,個別不依法辦事的現象雖時而有之,但不能因此動搖對國家法律的信念。如果不按照法定標準進行補償安置,任何單位、個人都無權拆除公民的合法房產,否則即構成侵害公民財產權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為。法治國家的本質特徵是以法治理國家,而不是以法治理民眾。因此,法律首先應當規範和制約公權力,而不是僅僅作為公權力的一種工具去約束民眾。只有這樣,法律才能樹立起自身的權威而受到民眾的尊重和服從。行政執法部門作為公權力的執行者必須依法辦事,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職責、程式、期限來完成本職工作,否則及構成違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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