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地”要按標出讓、雙合同簽訂、地證同交及按標施建……近日,省自然資源廳印發的《山西省“標準地”改革工作指引》明確,
今年,省級及以上各工業類開發區出讓“標準地”宗數佔本開發區出讓工業用地的比重不低於80%。
2023年起,省級及以上各工業類開發區全部以“標準地”形式出讓工業類用地。
“標準地”是指
在城鎮
開發邊界內,具備供地條件的區域(主要指省級及以上開發區和開發區外
產業集聚區),
在先行完成必要的相關區域評價、先行設定必要的控制指標,並實現專案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地面“通、平”等基本條件後,面向工業專案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
《工作指引》指出,
“標準地”要按標出讓,
需及時出讓的,當地自然資源部門擬定土地出讓方案,按規定程式報同級人民政府或所在開發區管委會批准後,組織公開出讓;
根據市場供求狀況,
不需要及時出讓的,應將“標準地”納入土地儲備庫。
同時,雙合同簽訂,即企業競得“標準地”後,與自然資源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與當地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委會簽訂“標準地”投資建設合同。
符合不動產登記條件的“標準地”,在辦理公開出讓時,應同步辦理不動產登記,
在交付土地時,同步頒發不動產權證書,實現“地證同交”。
“標準地”出讓後,企業動工建設、達產見效需要辦理的稽核、監管事項納入承諾制、實行全代辦,實現拿地即開工。專案開工後,“標準地”要按標施建,企業負責並落實工程主體責任,確保工程符合相關規定和按計劃實施。各地應強化事中指導和監督監管,督促企業落實相關責任,如發現企業有違反承諾的行為,責令限期整改,確保專案按計劃實施。
此外,
“標準地”要對標驗收。
縣級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標準地”投資建設合同的約定,按時對“標準地”的使用情況進行驗收,對驗收不達標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見。(記者 薛建英)